如何证明夫妻关系破裂?婚姻破裂的证据是什么?以下小系列详细介绍了你,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核心内容:
《婚姻法》规定,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破裂”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关键。如果决定了,离婚也可以决定;否则,离婚不应该被决定。然而,情感是理性的,从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它属于意识而不是物质。如果没有标准,很难准确判断,也给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判断的不平衡。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所谓“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配偶和婚外异性不能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你以夫妻的名义结婚,那将构成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个人自由或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持续和频繁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
4.因意见不合而分居两年。
因为情感问题是复杂的,上述规定只是其中的几个,不可避免地是片面和全面的。因此,《婚姻法》还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的其他情况。如果调解无效,也应准予离婚。
为此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几项“硬性的指标”,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依据,当事人在举证的时候,也应该侧重这些硬性指标: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和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
3.婚前隐瞒精神疾病,治疗后未能痊愈,或因婚前知道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与对方结婚,或夫妻生活中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未能痊愈。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时骗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5.结婚登记后,双方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6.安排或买卖婚姻,之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同居多年,但并未建立夫妻关系。
7.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原《婚姻法》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相抵触),且无和解可能,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已分居一年,且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辜一方起诉离婚,或错误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后,错误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不可能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结婚证》 <1 >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而裁定不允许离婚。)
9.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离婚。
10、一方有懒惰、赌博等不良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尽管反复教诲,夫妻很难生活在一起。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宣布后发现没有下落。
13.被对方虐待或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了解的。
14.夫妻之间的关系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