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需要民政局的公章来覆盖离婚协议吗?

离婚协议书上未加盖民政局公章,婚姻登记员可加盖“此文件与存档文件相同,任何改动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分别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制作书面记录,由当事人阅读和签署。

(二)检查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申请离婚登记一方的结婚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另一份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的结婚证书遗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书遗失,并提供加盖档案专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申请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誓章监督人面前填写并指纹。

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审查员,并签署宣誓审查员。

(4)夫妻双方应当场签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可以附上“本文件与档案文件相同,任何改动都是无效的。”XXXX婚姻登记处”。配偶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因离婚协议丢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离婚协议的,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受理当事人更换离婚协议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请求。

为协助离婚,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无需民政部门盖章。

双方要求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的,应在离婚证上加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的公章。协议不需要盖章。

离婚协议是以离婚登记为有效条件的协议。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协议没有生效,但只有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协议才会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这种效果也是有限的,即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守约方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内容来实现其合同权利,而不是直接要求法院根据离婚协议来执行。

至于是否进行公证,这不是很有必要。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司法手段。

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不一定与公证相关。

离婚协议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配偶赡养费和子女赡养费签署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并经法院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双方自愿离婚意愿的表达;(2)抚养孩子;(3)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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