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发生在居住地。如果离婚是诉讼性质的,离婚可以在被告通常居住的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有两种方式:如果是协议离婚,应由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是离婚诉讼,被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要求双方共同向一方住所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外国人离婚的,内地居民自愿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者华侨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内地居民申请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本人结婚证;
(三)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除应当持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持有本人有效的通行证和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还应签发自己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问题上的共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婚姻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审查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和证明材料,并查询相关信息。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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