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必须在法庭上调解吗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和街道组织在诉讼前已经调解,人民法院受理后仍应进行调解。法官进行调解时,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批评有过错的一方,引导无过错的一方。调解开始后,首先应该进行调解。关系未破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离婚;如果双方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离婚调解应该做好。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应及时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这并不意味着各方必须接受调解。离婚当事人的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不能强迫双方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有关各方的说服、教育和民主协商的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是法院的必要程序。审判前、审判后和审判期间都有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法院将发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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