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的法律条件分析

中国离婚的法律条件分析

中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即婚姻和离婚自由。从我国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公民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但是这两种方式规定的离婚条件是不同的。

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离婚诉讼的条件是“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

因为离婚条件有自己的内容

(1)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的条件非常宽松。只要双方自愿并妥善处理其子女和财产,男女双方都可以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

(二)诉讼离婚条件。2001年第《婚姻法》号法律第32条规定:“如果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感”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很难判断某样东西是看不见的还是摸不着的。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发布了《审理离婚条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号司法解释。《意见》列出了14种可以被认为是“情绪崩溃”的情况法官得到一把尺子来衡量双方的关系是否已经破裂。然而,这个“统治者”也有一些与“感情”无关的东西,违背了立法原意。

二。离婚法定条件的弊端

中国婚姻法将“情感破裂”定义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无疑是对无条件离婚的一大改进。这一条款将没有“情感”的夫妇从离婚的枷锁中解脱出来,并为双方再次寻找“情感”提供了条件。然而,将“情感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1)情感既主观又抽象。使用时很难掌握刻度。“情感”不是外在的“行为”。它存在于人们的思维中。它不能用工具来衡量,也不能用语言来表达。虽然物理学中的“能量转换”原理可以通过列举行为者之间的一些行为来证明彼此的好坏,但人类的感情既复杂又丰富多彩,而且列举的行为极其有限(例如,1989年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感情破裂的行为,新婚姻法则简化为5种),这些行为永远无法与各种“感情”相提并论,等等。这样,就有可能把有感情的夫妇视为没有感情,把没有感情的夫妇视为有感情。这必然会造成“打鸳鸯”或“不合群”的现象。

(2)关于离婚的法律条件,法律本身存在逻辑矛盾。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该条第3款接着指出:"如果在下列情况下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经过反复教育,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该条第四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从这些段落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赌博、吸毒、失踪等。与感情无关。在司法解释中,阳痿、精神病、恶性疾病、被判监禁等客观原因与主观感受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律的这些规定犯了相互矛盾的逻辑错误。一方面,它强调“情感崩溃”是离婚的唯一条件;另一方面,它列出了与感情无关的客观原因。这相当于肯定和否定“情感”标准。

(3)违反“破裂”离婚原则。从我国婚姻法和婚姻法的角度来看,我国在离婚问题上一直实行“破裂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不管离婚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也不管是否有过错,只要配偶一方认为婚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难以维持,就可以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到了无法挽回和补救的程度,离婚是可以决定的。但是,从现行的《婚姻法》条款来看,我国婚姻法采用了“过错原则”。也就是说,一方的过错被视为离婚的条件和理由。例如,《婚姻法》第32条所列的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和吸毒都是过错。既然不可能同居和分手,为什么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只有当一方有过错时,才可以被视为“关系已经破裂”而离婚呢?根据这条规则,如果一方找不到另一方的“过错”,他或她就不能离婚?至少,必须为“两年分居”创造条件。各方不都很痛苦吗?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相比,这有点不合适。

三、离婚法律条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离婚的法定条件在理论上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定离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婚姻当事人是否“实质离婚”以及如何真实记录“婚姻内破裂”的确存在诸多困难。根据媒体和第一线材料,在实践中出现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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