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女)与李某(男)于200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子女。2017年,李某离乡去北京打工,自此后便很少回家,对王某和两个子女不管不问,更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给两个子女。
后来王某通过同在北京打工的老乡得知,李某在北京工作后不久便与婚外异性开始同居。王某遂将李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离婚、两个子女随王某生活,并要求李某按照其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至子女18周岁。
因李某拒不向法院提供北京的住处,也不到庭说明对王某诉请离婚案件的态度,导致案件难以正常开庭。王某为节省时间,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撤诉时,王某向法官询问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法官答复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一年以后,并向王某出示了具体的法条。(《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此问题,本人对该法官的解释持不同意见。
首先,对于何时才能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属于程序上的问题,要以《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在六个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距离上一案件满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
而《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属于实体上的规定,不能作为处理程序问题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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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民法典》第1079条第2、3、4款规定的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第5款同样,也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对下次起诉时间的规定。
那么六个月起诉后,可以顺利判决离婚吗?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应当判决离婚的条件:一是感情破裂;二是一方被宣告失踪;三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后能不能判决离婚,还是要严格审查双方是否有上述情形。如果不能举证证明感情破裂,人民法院有可能会依据上述条文第5款的规定,在距离上次起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况下,才会判决离婚。
因此,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不一定就能顺利判决离婚,还是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但是,民法典并未改变再次起诉的时间,仍然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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