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会验证离婚判决书真伪吗

离婚判决书等于离婚证吗

当今社会,结婚的人越来越多,离婚的人也不少。但是你真的知道关于离婚的那些事情吗?怎样的程序才算是真正的离婚了呢?其实很多人或许都在假离婚,那么就来看看这样的小对话,可好?

王小五:

诉讼离婚后,法院作出了离婚的生效判决,那么离婚生效判决书是否一定要去婚姻登记机关换离婚证书呢?当事人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后,到底是否需要再办理离婚证呢?

李小男:

不需要。

在法官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当事人总是存在这样的疑问:法官,这样我就算离婚了吗?法官,我拿着这份判决书就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相关事宜了吗?法官,我怎样才能拿到离婚证呢?丸纸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什么是离婚判决书?

法院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也就是去法院离婚,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我们国家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若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判决离婚。宣告离婚判决的,发给当事人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一样吗?

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已有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则不需要再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成离婚证,两者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想再婚,直接带着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就可以了。

后记:

婚姻,在以前是幸福的象征,而如今,给人确实一种牢笼的感觉。很多人慢慢的不愿意结婚,很多人也因为各种小吵小闹选择离婚。

当你真的选择和你心中的那个TA相伴终身时,是否考虑清楚承担三个家庭的责任呢?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去选择结婚,也不要因为各种误会二选择离婚。

且行且珍惜!

世间事难辨真假,结离婚从来无假

《安家》剧中,店长徐姑姑与前妻张乘乘,为了拥有二套房的购买资格,双方商量“假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后,徐姑姑将一套婚前个人房产、一套夫妻共同房产都变更到张乘乘名下。不料,刚办完离婚手续,就发现张乘乘出轨单位实习生。

后,徐姑姑与房似锦暗生情愫、私定终身。为了给心爱的人一份保障,徐姑姑约张乘乘洽谈房产归还一事,不料张乘乘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实践中,也有不少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办理“假离婚”,结果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笔者也处理过多起此类案件,结合以往代理案件的经验,我们提醒当事人在办理“假离婚”之前,先弄清楚“假离婚”的本质及存在原因、潜在法律风险。如不慎遭遇“假离婚”的,应尽量正确维权、挽回损失。

一、“假离婚”本质

“假离婚”是指离婚并非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离婚具有一定目的,当目的实现后双方再依约办理复婚手续。“假离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离婚在法律上并没有真假之分,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何种目的,一旦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告终结。

二、“假离婚”存在原因

无论是剧中还是现实中的“假离婚”案例,都逃不开房子与钱财。

(一)规避“限购令”

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办发[2011]1号文件,即“国八条”,其内含的“限购令”规定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同时,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因限购令以家庭为单位,具备经济实力的家庭为获购房资格、减少首付款,采取“假离婚”的方式。如吉林省长春市中院于2015年作出的(2015)长民申字第68号裁定书,因孩子上学需购学区房,为规避限购令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二)规避税费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下发了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即“新国五条”。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执行又各自制定了实施细则,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的“京十九条”,其中明确规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按个人转让房屋所得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此类规定下,在出售房屋前一些多产家庭为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不惜办理“假离婚”。如江苏省淮安市中院于2016年作出的(2016)苏08民终473号判决书,夫妻双方为女儿上学买房,规避二套房税费、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而“假离婚”。

(三)为获拆迁利益

实践中,为了多获拆迁利益而办理“假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如安徽省马鞍山市中院作出的(2015)马民一终字第00073号判决书,为了获得拆迁安置房一套,夫妻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再如,2019年浙江丽水一家为拆迁补偿利益,进行户口迁移,先后结婚、离婚23次。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人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

除上述原因外,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而“假离婚”的也不少。还有少数是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为顺利、快捷离婚而以上述理由为借口,哄骗另一方办理离婚手续。

三、“假离婚”法律风险

(一)财产损失

我们接触的“假离婚”案件中,往往一方少分财产或净身出户。在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中,净身出户的情形更为常见,签署的离婚协议一般约定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剧中徐姑姑即为此种情形。当双方未能依约复婚时,一方损失惨重。

(二)婚姻关系解除

办理“假离婚”的夫妻双方往往约定目的实现后办理复婚手续,但离婚后不愿复婚的也不少。由于我国《婚姻法》奉行婚姻自由的原则,此时另一方是不能强行要求恢复婚姻关系的。办理“假离婚”却“赔了夫人又折兵”!

四、被“假离婚”如何维权

实践中双方办理“假离婚”手续时,双方对财产争议不大、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往往直接签订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当一方拒绝复婚时,财产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变更或撤销,重新分割财产。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具备的条件,可参照比对进行判断。现实中,往往以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如广东深圳中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010号,法院结合事实情况认定因规避房产限购政策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不予认可。

关于离婚协议的变更或撤销,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双方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在协议离婚一年内有权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请。现实中,提起诉讼一方往往因举证困难、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结果。

作者:唐立明律师/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假离婚”变“真离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最近由孙俪和罗晋主演的电视剧《安家》火了,其中“徐姑姑”两口子假离婚闹成真离婚也是让观众看了傻眼!明明离婚当天,小俩口还甜甜蜜蜜,而徐文昌高高兴兴地把房子过户给妻子,为的就是让自己名下没有房,这样买第二套房就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但是转眼间,前妻就已经“激情犯错”,“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徐姑姑净身出户。

现实生活中,“假离婚”的目的多种多样,或为规避“限购令”以满足购房条件,或为规避税费,或为获取拆迁收益,或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夫妻双方为了办理离婚登记而往往签订“不平等”的《离婚协议》。那么,双方基于“假离婚”而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呢?财产权益受损的一方又能否向法院主张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对此,笔者将以司法实践案例具体阐述。

(2018)粤03民终9890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黄金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因此,黄金关于离婚协议书并非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只是为了规避房产政策而办理“假离婚”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019)浙07民终4774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吴某的父母吴某某、张某某与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及16日协商离婚时,明确双方离婚系为隐匿并转移吴某名下的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而赵某某与吴某亦根据吴某某、张某某的指示于2017年8月16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故离婚协议的第三、四条并非赵某某及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2016)晋09民终131号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陈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写有欠条和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周某和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全部归周某所有,共同债务全部由陈某承担,且之后二人的家庭户籍成员信息没有任何变动,二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以夫妻名义出入各种场所和打理工程承包等生意的运营。可见,周某和陈某并非真实离婚,而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逃避债务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故李某要求周某偿还陈某的借款5万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017)陕01民终399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包括郑某父母在内的多名证人均证明张某、郑某协议离婚目的是为了给子女办户口,因此,离婚协议并非以真正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离婚后,张某多次要求复婚,郑某拒不复婚后与他人再婚,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意见,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后郑某又拒不复婚,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张某1请求撤销协议第3条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应予以支持。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748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登记离婚时,因马某患有抑郁症且具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不能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两套房屋价值相距较大,且协议约定归马某个人所有的住房系其个人职工福利性分房,又无房屋权属证书,因此,财产分割违反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不能认定是马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财产分割有违公平,但鉴于李某已经将面积为127m2的按揭贷款商品房以33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权益,本院对离婚协议予以维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关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本院酌定由李某给付马某财产分割补偿款3万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时,夫妻双方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当然,实践中关于“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举证亦是相当困难,当事人往往会陷入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境地。)

2.尽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离婚及分割财产等为非真实意思表示,对前一次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所述内容房如屋归属、子女抚养权等重新进行约定,以起到有效变更离婚协议的作用。

3.法律上没有“假离婚”,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即使假离婚也有必要谨慎对待离婚协议,对于财产归属、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应认真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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