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洋媳妇离婚

洋媳妇和中国人结婚后,孩子是哪国国籍呢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洋媳妇生活在中国,婚后所生子女是中国籍还是外国籍呢?如果孩子是外国籍,在上学和出入境等方面会存在限制。

那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般来说孩子有可能有的国籍包括:

1)父亲的国籍

2)母亲的国籍

3)出生地的国籍。

具体要看父母国家法律的规定。

有没有中国国籍:

如果孩子出生在中国,根据中国国籍国籍法第四条,孩子出生时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如果孩子出生在外国,而中国国籍的父母没有定居在外国,或出生时没有其他国籍,根据中国国籍法第五条,孩子出生时自动具有中国国籍。

有没有洋媳妇一方的国籍:那要看那个国家的国籍法。

有没有出生地的国籍:要看是哪个国家。如果是属地主义的国家,出生时就自动具有那个国家的国籍。美洲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是属地主义的。美洲以外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不是属地主义的。

假如洋媳妇来自美国,根据中美两国法律,孩子既有中国国籍,又有美国国籍,而中国在法律上不承认双重国籍,怎么办呢?

通常在孩子未满18岁之前事实上保留双重国籍,等孩子成年后由他自己选择国籍。

如果孩子打算长期在中国生活,建议办理中国户籍,这样上学会更方便。如果孩子在国外出生,可以到中国使领馆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

如果孩子在中国出生,想保留外国国籍,那就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办理护照,在出国的时候需要到出入境管理局办理一次性出入境证件(能离开中国一次,再凭它回中国一次)。

每次出国都要办理一次,直到孩子18周岁重新选择国籍。

中美跨国婚姻离婚法律知识

贾明军袁芳秦卓瑜中伦视界

最近,前世界首富宣布离婚的消息在网上广泛传播,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双方都聘请了豪华的律师团队处理离婚事宜,吸引了无数眼球。相比于普通本国婚姻而言,跨国婚姻往往因为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管辖权而变得更加复杂。当跨国婚姻遭遇变故,如何合法、合理解决矛盾成为当事人关心的话题。到底应该在中国离婚还是美国离婚?在美国离婚需要了解哪些基本事项?和我国的规定有何不同?这都是当事人最关心的话题。本文拟对中美两国的婚姻法律和离婚程序进行简要分析介绍

[1]

,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国管还是美国管?

当跨国婚姻遭遇变故,很多当事人遇到的首要困惑就是,我的离婚到底是由中国管还是美国管?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提出离婚申请?中国和美国都是主权独立、司法独立的国家,两者在婚姻法律规定、管辖权方面,确实都有各自不同的规定。

(一)中国管辖权规定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管辖权的确定属于程序法范围,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离婚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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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民事案件管辖权方面采取“属人兼属地”的管辖原则。理论上来说,只要有一方是中国籍,或者有一方经常居住在中国,则中国法院对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具有管辖权。但是,具体到不同情形,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在立案阶段会有不一样的要求,需要提前咨询。

(二)美国管辖权规定

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且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和州法之分,各个州之间的立法也不尽相同。具体到管辖权来说,这是州法的范畴

。美国各个州主要是结合住所地和实际居住情况两个要素来确定,一般要求离婚当事人在当地实际居住满一定期限作为离婚管辖的条件。

例如,

因此,根据上述不同的情况,有可能跨国婚姻是中国和美国都有管辖权,此时就有可能产生“平行诉讼

[8]

中美的离婚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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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在我国,解除婚姻关系主要有两种途径: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也即人们常说的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和到法院诉讼离婚。美国则可分为简易离婚、无争议离婚、争议性离婚这三种程序,且美国离婚的某些事项还可以适用仲裁程序。

(一)中国的离婚方式

在中国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并无争议,且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民政局办理的,则双方可以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由民政局颁发离婚证。

如果双方对于离婚、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双方并非是在中国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的,则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在我国,离婚诉讼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9]

,不适用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美国的离婚方式

1、美国离婚都需要经过法院

在美国,离婚均须向法院提出。离婚可以分为简易程序离婚和普通程序离婚。所谓简易离婚,是指对于一些情形较为简单且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时所采用的程序,比较常见的适用情形有结婚时间短、双方没有未成年子女、不存在共有房产等。简易程序下,一般法院不再进行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

如果不符合简易离婚的情形,则当事人只能通过普通程序离婚,普通程序又可以分为无争议离婚和有争议离婚。无争议离婚指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于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法院只要程序性地开庭审理,便可以径行作出离婚判决。有争议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争议,需要法院依法判决。此种情况下,离婚程序往往会耗时良久。例如,众所周知的美国著名影星朱莉皮特夫妇离婚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便持续了五年时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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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离婚可以走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当事人将争议交由作为第三方的仲裁机构来解决,是诉讼之外常见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在我国离婚不得采取仲裁的程序,哪怕是离婚财产分割也不能适用仲裁程序。

但是,美国大约有一半左右的州可以通过仲裁程序处理离婚纠纷,适用美国《统一仲裁法》(UniformArbitrationAct)的规定。美国的离婚仲裁程序,也具备一般商事仲裁程序的特点,例如,离婚仲裁程序以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是双方合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为前提,仲裁员的选择也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裁决原则上和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可以再向法院上诉。相比于诉讼,仲裁最大的优势在于时间上更加快捷、开庭安排等事项更加便利、私密性更强、且经济成本也相对较低。

中美离婚各需要多久?

当决意离婚,大多数人都希望速战速决,尽早处理完相关事项,离婚时间的长短也是当事人选择离婚地点的考量因素。

(一)中国离婚最短也需31天

在中国,如果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从提交申请到领取离婚证的最短时间为31天。在提交离婚申请后,有30日的“离婚冷静期”,任何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改变主意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申请。若双方均未改变主意,须在“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双方亲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如果是通过法院调解或者法院诉讼方式离婚的,时间上通常较难预估,从提交立案申请、立案审查、分派调解员/法官、制作调解书/开庭审理,哪怕是双方都同意的调解离婚,按照正常流程,根据笔者的经验至少也需要一个月以上。如果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的争议较大,则时间上还需要更久,耗费2-3年的时间都是比较正常的。

(二)美国离婚时间也不短

上文说到,在美国离婚方式可以分为简易离婚、无争议离婚和有争议离婚,有争议离婚的时间往往难以预估,无争议离婚和简易离婚,可能也需要耗费数月。从填写表格、提交材料、向另一方送达、另一方签收和答辩、法院作出判决,这过程往往要耗费不少时间。而且,除去法院正常走流程的时间外,美国有些州还存在“离婚等待期”(waitingperiod)的规定。以华盛顿州为例,拟离婚的一方首先需要填写离婚表格或申请书(petition)提交给居住县的法院,而后法院送达给另一方签署接收。从一方收到离婚申请到法院正式签发离婚书,中间有最低90天的等待期

[11]

,而美国纽约州也有40天的等待期

[12]

,加利福尼亚州则是6个月的等待期

[13]

中美的离婚条件有何不同?

(一)中国的离婚条件

在中国,如果双方能够对于离婚协商一致的,则可以通过民政局或者法院调解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民政局或者法院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细究感情破裂的原因是什么,以尊重双方的决定为前提。但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意见不一致,一方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则法院需要《民法典》的规定来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国《民法典》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性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四种法定判离的情形和一种兜底情形,分别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判离的情形,且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离婚。原告需要在六个月

[14]

之后,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二)美国的离婚条件

美国与我国比较类似,规定了无过错离婚和有过错离婚,但在具体的适用情形上,存在一些差异。

首先,以无过错离婚的规定来看,华盛顿州、纽约州和马塞诸塞州以“婚姻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irretrievablebroken)作为原则性规定,其中,纽约州法律规定上述情形应持续6个月以上

[15]

。另外,加利福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则分别以“不可调和的矛盾”(irreconcilabledifference)

[16]

和“不可耐受的分歧”(insupportability)

[17]

作为无过错离婚的原则性规定。

第二,在具体的过错离婚方面,各个州的规定存在差异。在纽约州,过错情形包括以残忍虐待、遗弃1年以上、监禁3年、通奸等情形

[18]

;在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主要包括残忍虐待、通奸、重罪、遗弃、限制在精神病院等

[19]

;马塞诸塞州则是以通奸、性无能、遗弃1年以上、酗酒、吸毒、残忍虐待、拒绝支持家庭、犯罪被判刑罚等情形作为过错离婚的情形

[20]

(三)美国有法定分居制度

在我国,双方分居满两年也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21]

之一,但是我国没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分居申请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要举证证明分居满两年也比较困难。而美国婚姻法下的法定分居制度在美国离婚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中美两国在离婚方面的重大区别之一。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中规定了配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居,法院审查后可颁布分居令。在美国,如果一方提交了离婚申请,通常会同时提出分居申请。但分居的申请并不以离婚为前提,可以只分居而不离婚。有分居令的情况下,双方仍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通往会签订分居协议,内容一般包括分居后的财产分割、夫妻之间的扶养、子女抚养和监护等方面事项。例如在本次前世界首富的离婚事件中,根据网上公布的女方提交的离婚申请书(petitionfordivorce),女方明确提到双方签署过一份《分居协议》(separationcontract),并且请求法庭执行该《分居协议》。

[22]

中美在孩子抚养方面有何区别?

当婚姻面临解体,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也会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一)中国的子女抚养权归属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均主张子女的抚养权,法院的做法往往还会考虑“公平”原则,尤其是夫妻双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时候,则有可能判决一方至少抚养一个,因为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公平”。这一点上,美国法院通常有不一样的做法,美国法官通常会认为多个兄弟姐妹们一起长大更符合“孩子最佳利益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使用的是“抚养”字样,也即只处理离婚后孩子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由哪一方主要照顾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会将“抚养”与“监护”等同,抚养与监护并不完全等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孩子成年之前仍然承担监护的法定义务。

(二)美国的“孩子最佳利益原则”

在美国,法院在孩子监护权(childcustody)方面需遵循“孩子最佳利益原则”(bestintertestofthechild)。在这一规则的具体适用中,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确立了几点因素,分别是:(1)子女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对于监护问题的愿望;(2)子女对于监护人的愿望;(3)子女对于其与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对其最大利益有影响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4)子女对家庭、学校和住所的适应程度;(5)子女及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状况。

[23]

Childcustody,笔者翻译成“子女监护”,一般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第一,共同生活权(physicalcustody)。第二,重要事项决定权(legalcustody),重要事项主要指的是孩子的教育、医疗、宗教信仰等内容。

子女监护的归属一般可以分成两种:一方单独监护(solecustody/exclusivecustody)和双方共同监护(jointcustody)。一方单独监护,即孩子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也主要由共同生活的一方决定。共同监护是指,孩子轮流跟随父或母生活,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也由父或母共同协商决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进一步细化监护权中的“共同生活权”和“重要事项决定权”方面的时间、范围、条件等事项。

虽然目前我国也有轮流抚养制度

[24]

,但主流审判观点还是会判决孩子跟随一方单独生活。

中美的婚姻财产制度有何区别?

在婚姻问题上,财产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中国与美国的婚姻财产制度也有不同之处。

(一)中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规定,中国以法定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二)美国的婚姻财产制度

在美国,婚姻财产制度也是州法范畴,并非全国统一。有的州采取的是公平分配财产制(equitabledistribution),而有的州则是采用了共同财产制(communityproperty)。目前美国采用公平分配财产制的州有41个,采用共同财产制的有9个

[25]

。举例来说,纽约州和马塞诸塞州的规定是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法官可以根据自由心证来公平分割财产

[26]

;而华盛顿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德克萨斯州则是以共同财产制为原则,同时对于婚前财产、赠与、遗产以及分居后获得的财产等进行了除外规定

[27]

中美跨境婚姻已经越来越常见,中美跨境婚姻可能涉及到中美两国司法管辖权的交叉适用。中美两国在法律渊源、法律规定、婚姻法律程序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应提前了解境内外的法律规则,提前筹划,妥善安排。

[注]

[1]

笔者并非美国执业律师,对美国法律的分析不构成我们的法律意见,仅供参考。

[2]

仅基于一般的法律规定以及笔者的部分经验总结,具体每个法院是否受理要具体询问。

[3]

Wash.Rev.CodeAnn.§26.09.030

[4]

http://www.

nycourts.gov/courthelp/

Family/divorceRequirements.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5]

McKinney’sDRL§230§231

[6]

MassGenLawsCh.208§4

[7]

Cal.Fam.Code§2320

[8]

指一方或双方同时在中国和美国提出离婚诉讼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第四条

[10]

https://www.

yahoo.com/entertainment

/brad-pitt-angelina-jolie-divorce-custody-battle-180555058.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11]

https://www.

washingtondivorceonline.com

/articles/divorce-proces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12]

http://

nycourts.gov/courthelp/

/Family/divorceCalendaring.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13]

https://

farzadlaw.com/californi

a-divorce/waiting-period-six-months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1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15]

Wash.Rev.CodeAnn.§26.09.030,McKinney’sDRL§170§171,MassGenLawsCh.208§1,2,3

[16]

Cal.Fam.Code§2310

[17]

Tex.Fam.Code§6.001

[18]

McKinney’sDRL§170§171

[19]

Tex.Fam.Code§6.002§6.003§6.004§6.005§6.006§6.007

[20]

MassGenLawsCh.208§1,2,3

[21]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2]

https://www.

cnet.com/news/bill-gate

s-and-melinda-gates-divorce-everything-about-the-foundation-affair-and-billions-at-stake/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23]

UniformMarriageandDivorceAct§402

[2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也存在轮流抚养的案例,例如(2016)渝05民终2396号。

[25]

https://www.

goldbergjones-wa.com/ca

tegory/divorce/

,最后访问日期:2021.6.17

[26]

N.YDom.Rel.Law§236,Mass.Gen.LawsAnn.Ch.208§34(West)

[27]

Wash.Rev.CodeAnn.§26.16.030,26.16.010.Cal.Fam.Code§751§770,Tex.Fam.CodeAnn.§3.001-§3.104

跨国婚姻骗局:带不回的洋媳妇背后,是买卖婚姻的灰色产业链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经济发展水平越来越高,人民生活一片向好,口袋里的钱也日益多了起来,到外国旅游和消费在中国消费者中已经成为十分普遍的现象了。

随着中国人开始富起来,外国人对于中国人已经不是多么稀奇的存在了,娶一个洋媳妇更是成为了许多中国男人的梦想。

在在这么多外国的洋媳妇中,巴基斯坦一直以来都是和中国的关系十分密切,中巴人民之间的交往也十分友好,因而有许多人也表示非常愿意娶一个巴基斯坦的洋媳妇。

随着中巴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也考虑到中国人口性别比例的严重失调,中国男人在国内娶不到媳妇之后,就将焦点转向了巴基斯坦,希望能够到巴基斯坦找个媳妇娶回家,毕竟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像中国一样面临男多女少的性别比例不均衡造成的困境。

事实上,无论是中巴还是中国和任何一个国家之间的跨国婚姻,对于解决国人结婚问题和中国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是有利可言的,一方面能够解决适龄或者已经超龄的男青年们的婚姻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中国社会的平稳运行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但跨国婚姻并不像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和容易,先不考虑双方之间的文化和语言等差异,跨国婚姻中存在的一些非法婚介机构就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就算娶到了媳妇,你也有永远带不回家的可能。

一、跨国婚姻存在的现实问题

其实,我们说跨国婚姻无非就是两种形式,要么是中国男人娶到了巴基斯坦的媳妇,要么是中国的姑娘嫁给了巴基斯坦的小伙,但是实际情况中更多的还是中国男人与巴基斯坦媳妇的情况。

一方面是考虑到中国社会的现实,女性群体的确不存在嫁不出去的问题,毕竟男女性别比摆在这里,另一方面中国人乡土情节决定了女儿不愿远嫁,男人可以将媳妇娶回家的现实情况。但是跨国婚姻在实践中仍旧存在许多问题。

1.宗教信仰的差异

跨国婚姻很难成功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宗教信仰问题,巴基斯坦是伊斯兰教的忠诚信徒国家,对于巴基斯坦人来说,宗教可以说已经融入进入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了,对于一个有着虔诚的宗教信仰的人来说,他们是不愿意跟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人一起生活的。

而巴基斯坦的社会长期以来都是男尊女卑,他们的婚姻,尤其是女性,基本上都是被父母一手操办的,所以巴基斯坦的女性基本上也没有选择自己婚姻的自由。

伊斯兰教鼓励穆斯林,宗教信仰对于他们来说也是彰显社会地位和区别身份的重要表征,在巴基斯坦社会中,穆斯林群体以自己的着装、外表和行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并以此成为众人中的楷模,以便能够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将伊斯兰教的信仰和观念传播到全人类世界中。

而中国人多地广,信仰的宗教涉猎也很多,因而信奉哪一种的宗教在中国多多少少都有一些,但恰好巴基斯坦女性能够遇到合适的信封伊斯兰教的中国男性的概率实在是太小。

2.识人不清:被骗的中国男性大都是"打工人"

像新闻里曾经公开的那位,来自中国河南省农村的男性主人公,就是婚介所的一个受害人。

王振杰是一个中国农村常年在巴基斯坦打工的男性,因为从小家庭贫困,不得不辍学打工,到26岁还没能够娶上媳妇,

"像我这种条件,在家不好娶"

"在家结婚,花的更多,小见面、大见面得七八万,大彩礼还需要20多万,要不是在家结婚难,怎么也不会走国外这条路"。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们都是因为偶然间"捡到了"一张"金世缘婚介所"的宣传页,上面红底白字写着鲜明的承诺,包成功巴基斯坦娶媳妇,这样的小广告对于当时的他们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一直悬在心头的事情似乎轻而易举就能够被解决了。

于是,他们几个在亲友的陪伴之下到达了婚介所,最开始他们对于婚介所的顾虑和质疑还是很多的。

在中国前几年越南新娘嫁到中国之后没多久就逃跑的新闻现在还历历在目,怎么就能够相信娶了巴基斯坦媳妇之后她们就不会逃走了这就是当时王振杰他们最担心的事情。

但婚姻中介所负责人给他们看了许多"成功的案例",还自称自己有亲人在巴基斯坦中国大使馆工作,这些手续都是合法的,并且保证五年之内巴基斯坦女孩都回不了巴基斯坦。

到这里,这些中国农村的男性基本上已经完全相信了婚姻中介所所谓的"保证",一步一步踏入了骗局当中。

二、"信息"骗局:远离巴基斯坦华人婚姻中介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跨国婚介在某种程度上多多少少都有点买卖的性质,但是跨国婚姻的存在尤其是通过中介找的,更不可行。

中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不是很待见跨国婚介这种性质的工作机构,一直严厉的将其视为非法机构,严加打击,但并不是因为他们"拐卖交易人口",而是因为跨国婚介所存在的问题太多。

1."两头骗":忽悠完这头忽悠那头

如今的跨国婚姻中介所基本上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它们大都坐落在一些较为偏僻的农村,这些地方的男性一般都没有接受过完整的教育,而且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加上大龄结婚的需求,对于跨国婚介公司的承诺很容易就相信了。

而这些婚姻中介一般来说都是不靠谱的,所以不管怎么忽悠,你不相信就对了,他们一是无照经营,因为地区偏远,所以一般国家打击也精确不到这么小的地方,就一张嘴随便他们怎么说,这些顾客也没有精力和金钱去验证他们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二是基本上除了问题无法追责和管理,国内虽然也有一些类似的相亲交友婚介网站,但大都是正规经营,还在国内,出了事情多多少少国家公安还能帮忙追责,但是跨国的婚介公司一旦涉及到两个国家,事务和关系等问题处理起来就不是很方便了。

2.暴利产业:受害人损失巨大

跨国婚介公司之所以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还能够存续下来,大部分原因是因为其产业背后存在的利益实在是太过于诱人,他们从国内的男性手中骗取一部分钱财,在巴基斯坦也能够挣钱,可以说是一个利润大成本小的赚钱的好去处。

但受害人大都是既没钱又缺乏辨别能力的农村男性,他们的钱是辛辛苦苦攒了几代人才攒下来的。

甚至还是父母左借右借向亲友借来的钱,目的无非就是为了能够让他们娶上媳妇,完成这辈子的心愿,但最后钱没了,媳妇也没娶到,相当于直接击垮了他们的心理防线。

这还不算,就算真的娶到了巴基斯坦媳妇,还有语言沟通上的障碍,有几年内大家都没办法出去打工挣钱,只能在家里先学习汉语沟通顺畅了,更何况娶到的巴基斯坦媳妇根本就带不回来。

新闻中的男性当事人王振杰就是这样的,他和巴基斯坦女孩就见了一面,去服装市场买了衣服,花了大概2000块钱,之后就收到了女孩愿意和他结婚的消息,但是婚介所的人也说,"准备好14万"。

父母准备好钱之后,发现女孩没了,一点消息都看不到了,他一连等了好几天,等到结婚那天才又收到了女孩的消息,结婚之后妻子也很冷漠,"人前高兴,人后冷落,像是在配合家人演戏",王振杰回忆道。

媳妇没娶到,连带着父母大半辈子的积蓄也全都被骗光了,对于王振杰来说,这已经算是天大的打击了。

三、跨国婚介骗局:一条买卖婚姻的灰色产业链

这些非法的跨国婚介中介所之所以能够生存并且繁荣的发展下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目前中国男性在国内的确面临结婚难的困境,他们即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没有足够的能力辨别这种高超的一步接一步的骗局。

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包成功娶到媳妇的承诺实在太过于诱人,只要能娶到媳妇,其他的都不做考虑了,这些来自中国河南省农村的一批小伙子,交完钱之后就一直在等着自己的媳妇,准备领回家好好过日子了,奈何媳妇没影了,自己还背上了涉嫌违规拐卖巴基斯坦人口的罪名。

在他们之后的回忆中,有不少人称,他们娶到的"媳妇"都结过婚,甚至都已经生过孩子了,肚子上都有妊娠纹,也有的巴基斯坦媳妇明确的告诉了这些人,她是没办法回去中国的,她在这里有家人有孩子,她不能跟着他离开。

但即使是这样这些受害人也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骗了就只能被骗了。等他们意识到这场骗局的时候,他们已经人财两空了,信心满满的抱着希望花光了钱。

最后落得这样的场景,真不知道该说是婚介所黑心赚钱,还是应该说这些人法律意识太过于淡薄。

这些跨国婚介的上当受骗者,家庭条件并不宽裕,东借西凑筹集十几万费用,想出国"买"个媳妇,却被骗得一无所有。

实际上,除了巴基斯坦的华人中介所之外,印度、越南、老挝等都有类似的机构,他们抓住了跨国婚姻的特点,钻了两国的空子,试图从中赚取中国人的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旦涉及到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警察就算想要帮忙追责,也远不如在国内方便。

这条灰色的暴力产业链,应当受到相关国家的联合抵制,无论受害者是哪国人,这种跨国婚介所"买卖"婚姻的存在原本就是违法的,必须要受到制裁。

这些跨国婚介机构背后往往有着分工严密的诈骗链条,涉及国家包括越南、乌克兰、巴基斯坦等等。早有很多媒体报道,一些人花钱"买"来的越南新娘,没过多久就跑了,不仅人财两空,还被卷入人口拐卖纠纷。

四、擦亮眼睛,理性开始跨国婚姻

当一个又一个血淋淋的现实摆在眼前的时候,却还是有人不小心掉入了陷阱当中,是因为他们在最需要的时候跨国婚介所给他们送来了最需要的东西,那就是保证他们能娶到媳妇,于是他们满心欢喜,也丝毫不去考证和思考这种事情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实,很早之前,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就已经明确对"非法涉外婚介"做出了警示通知,许多新闻里也明确的说明了跨国婚介的骗局,"来到巴基斯坦相亲的8名中国人涉嫌拐卖人口被拘留"

国内一些婚介机构利用多种渠道传播涉巴婚姻信息,借涉外婚姻介绍之名,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非法谋利"等等,这些消息都在明确打击非法跨国婚介机构,提醒中国在巴基斯坦的公民共同抵制非法跨国婚介活动。

且随后还精确的发布了提醒"来巴基斯坦娶亲,远离婚介"的提醒,但仍旧没能阻止类似骗局的悲剧的再次发生。

跨国婚姻骗局的存在是在提示所有试图通过跨国婚介所找到媳妇的中国男性,也是在警示那些试图联合外国人骗取中国人钱财的跨国婚介机构,这种行为无论在哪个国家都是违法的,政府应该严厉打击,公民也应当擦亮眼睛,坚决明确的抵制类似的骗局。

面对日渐繁多的跨国婚姻骗局,必须提高警惕。这不仅是提醒执法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也是提醒那些单身青年,在跨国婚姻上抱有不切实际的想象,最终结果可能是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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