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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看出,离婚后,无论他们是否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权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复制权属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其次,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离婚相关事宜的规定。我国法律充分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主权,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根据法律知识的一般原则,协议双方只能规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应剥夺他人在协议中的权利。否则,这应该是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并导致内容无效。本案中,刘与李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抚养费用,剥夺了要求李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该协议应无效,李仍需承担抚养作为孩子母亲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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