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民政局外争执

本离婚案件中争执结婚原因有法律意义吗

最近,本律师正在代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是双方性格不合加之常年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于是男方向法院

起诉离婚

。作为被告的苏女士(化名)委托本

离婚律师

处理该案件。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便围绕婚姻法的规定,结合苏女士同意离婚的打算,而就离婚财产问题准备证据与答辩状。准备过程中苏女士却提出不同的想法。原来,苏女士认为男方在离婚起诉书中对双方相识、结婚的描述是不真实的,而是在男方的热烈追求下苏女士才勉强同意与其结婚。对于这个问题,苏女士很是气愤,决心要以当庭宣读

离婚答辩状

的方式来揭穿男方的谎言,让法官看看男方到底是个什么人。

对于苏女士的心情,本律师十分理解。但在处理了众多的

离婚案件

后,本律师却认为苏女士这么做毫无法律意义。原因在于:苏女士作为被告已经同意离婚,所以即便男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草率结婚,也丝毫不会影响判决离婚的结果。因为法官对结婚原因的逻辑判断是: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那么结婚原因可能会是判决离与不离所要考虑的因素;如果被告同意离婚,那么无论结婚原因是什么,判决的结果都是离婚,所以再确认此事就是多余的了,法官才不会浪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至于苏女士希望通过揭穿男方的谎言来让法官认识下男方是个什么人则更无必要,法官见过当庭撒谎的当事人太多了,只要和需要审理的事项没关系,法官是没精力去处理的。更何况,案件审完后男方还能和法官有什么关系呢?男方是什么人与法官何干?所以说在本案中双方的结婚原因是个没必要进一步确定的问题。

好在苏女士终于想明白了这个问题,不再纠结于结婚原因的问题。

民政局情人节“劝和”:为何“离婚的过程”都充满仇怨

在“情人节”选择结婚的人,是为讨个吉利。但是,在“情人节”选择离婚的人,肯定是“有赌气的成分”。有媒体报道,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人头攒动。多数都是来办理结婚手续的情侣。而前来咨询离婚的夫妻,工作人员会“劝和”。依照工作人员的说法,有的人刚开始准备离婚,但是,看到“结婚”的场面,又放弃“离婚”。

在“情人节”谈离婚,看起来很不搭调。但是,对于现实的婚姻生活而言,并不是所有的爱情都能“天长地久”。从某种意义而言,能在“情人节”被劝和的离婚者,可能并不是想真正离婚。然而,从具体的行为侧面,我们却能发现,绝大多数离婚者,其实都充满仇怨。

就婚姻的本质来看,无论是“结合”,还是“分离”,其实都应该是平和的面对彼此,而非“合的时候”是喜事儿,“离的时候”是坏事儿。当然,这里所指的“结合”,是以爱情为前提的婚姻。毕竟,要是因为利益交互,而导致的“离散结局”,压根儿就属于“自作自受”,这又属于“另一回事儿”。

不过,总体上而言,国内的“婚姻离散”,离婚者能和平相对的,好像并不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双方都好像“很委屈”,并且都觉得对方很不够意思。可事实上,我们翻开具体的“婚姻日志”,就会发现,大凡婚姻走不下去,多半缘于彼此的“尊重不够”,“信任不够”。

国内的婚姻模式,其实一直以来潜藏着“某种交易的痕迹”。男性要想在婚恋市场上有竞争力,必须经济能力显著;而女性要想在婚恋市场上有竞争力,必须身材颜值抢眼。因此,我们常讲:“男性的钱包,女性的脸蛋”好像天然存在某种关联。

当然,这种赤裸裸的对等,好像看起来不够妥当。但是,就根源上的因果关系,其实有很强烈的裹挟纠葛。这种“裹挟”,导致很多婚姻的促成,从一开始就比较功利世俗。因此,但凡婚姻走到尽头时,赤裸裸的因果,就变成为恶意中伤的缘由。

现实的情爱和婚姻,多是激情之爱和生活本身的勾兑。罗伊·鲍迈斯特,在《生活的意义》中写道,激情之爱在许多方面都不是意识的常态,在当今的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结婚时不能处于醉酒的状态。但是,激情之爱本就是一种不清醒的陶醉。

甚至,就国内的婚姻而言,其实给人感觉是“两张皮”。作为婚姻的当事者,在谈情说爱的时候,玫瑰,情书,烛光是硬核元素。但是,当进入谈婚论嫁的时候,礼金,车子,房子便会瞬间成为硬核元素。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很多人的婚姻其实相对分裂。

但是,这种分裂之所以能达成某种“一致性”,也在于婚姻双方的“重度合谋”。女性普遍来看,乐于在着装和颜值上投资;男性普遍而言,会更重视个人能力和经济实力的展现。从需求角度而言,“各取所需”,正好形成互补的模型。所以,就爱情而言,虽然各类文艺作品中总会强撸,但是现实中真正的爱情却并不多。

真正有爱的婚姻,走到尽头,吃相也不会太难看。我们通常而言的“爱情”,其实就是“被爱”,本质上是自私的。就比如“情人节”这样的节日,女性往往期待被送玫瑰或礼品,而男性往往承担主要的节日消费开支。很少有女性,会主动为男性“送礼物”,这着实令人“感到遗憾”。

并且,我们发现,“情人节”当天,有很多女性,无论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要是自己的老公或男友没有表示,哪怕他们平日里“对她”再好,也会觉得自己“受委屈”,甚至会“生闷气”。从这一点上而言,其实就能看出,大多数女性,在面对感情的时候,其实更注重自己的感受,而非对方的感受。

因此,就国内的“情人节”而言,其实更多是一种自私的实证过程。“玫瑰”,“巧克力”,这些被消费主义大潮裹挟的元素,到最后都将成为女性装潢门面的工具。而男性们深知这一点,便较早就准备好。直到“女神”开心,一起走进酒店。

这种看起来油腻的解构,虽然并不悦耳。但是,放眼“情人节”的盛况,确实就是如此。因为,在“情人节”消费数据中,“玫瑰的花销”和“酒店的花销”,一直都是人们较为关切的数据。并且,也能看出来,绝大多数人,对于感情的看待,还是以外人的眼光为重。这就导致,玫瑰送的越多越好,巧克力送的越贵越好。可真实的爱情,与这些却并没有“实质关系”。

说到底,绝大多数可悲的婚姻,都是因为双方没有共同成长,而导致的“认知落差”。就成长来看,每一个人的成长节奏都不同。但是作为婚姻关系的维持,除却经济上的互相帮扶,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就是要一起成长。否则,两个人的认知,就容易存在分歧,并且会导致情感破裂。

当然,好的婚姻在于经营。罗伯特·舒曼曾说:“年轻的时候,我曾发誓,找不到理想的女性,绝不结婚,后来我找到了她,不过,唉,她也正在等待自己的理想男性”。事实上,我们很清楚,这里的等待,不是“死等”,而是通过完善自我,而遇到最好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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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最常见的三个争吵问题

据统计,离婚率在近两个月直线上升。

湖北襄阳某民政局工作人员称,随着高考结束,每月登记离婚登记达到300多对,呈上涨趋势,每年都有这种情况。

其中不少夫妻是怕影响孩子学习,选择了隐忍,忍到高考结束,才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归谁、房子怎么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成为男女方争吵的原因。

一:关于抚养权

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会按照以下规则来判定孩子的归属:首先,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其次,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然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此外,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最后,夫妻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要负担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房产怎么分配

推荐阅读:协议离婚一定要去登记地吗,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对申请人有何要求

1、首先在离婚协议书里可以就这一问题进行分配,双方可自愿协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2、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产生差别。

3、夫妻协议离婚房产分割,实际上就是夫妻双方签订房产分割归属的合同,因此也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双方约定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可以约定每人一半,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由其中一方所有。

因此,可以自由约定分割房产,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什么,特别注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几个字,结合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个期间不是贯穿夫妻一辈子的,其中一种情形是为人父母之后两个人的关系根据事实就成为家庭关系了,以后两个人的东西必须与孩子有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以后就不要提了

一起上都是可以平等分割的。

关于离婚,争吵的最多的就是以上三个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的话,最好是早点请律师帮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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