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1年A(女性)和B(男性)
B-male于2001年2月结婚,于2001年1月获得了公司的股权,但公司同意每年只能获得20%的行权。自从双方在父母的安排下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03年12月,由于第二个男人和第一个女人之间的争吵,双方开始殴打第一个女人。一气之下,第一个女人回到了她母亲的家。很快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将选择权分配给男性。
争议焦点:
1、如果你婚后获得100%的股票期权,婚后部分行使资格的期权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2.如何分配在结婚和离婚后获得100%股票期权后才有权行使的期权?
判决结果:法院裁定准予离婚,被告必须支付原告期权利息赔偿的43.5%。
裁决:法院认为,当这对夫妇在2004年离婚时,60%的期权已经转换成股份,这部分财产收益来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认为是夫妇的共同财产。40%的股权肯定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也因为它被承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它不能平均分配,因为将期权转化为财产必须满足其条件。计算公式如下:夫妻共同拥有的股份数=获得股票期权后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获得股票期权后期权被行权成股份的时间,然后所得数乘以行权股份数。本案中夫妻共同持有的股份数量为420% 3/520%=27%。因此,法院裁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43.5%的期权利息。
法律依据: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的医院已经收到《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基本上同意你们法院司法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获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有条件地授予员工购买公司股份的资格的激励机制,而不是一种有确定价值的产权。如果期权要转换成实际上可以获得产权和权益的股份,它必须基于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在LF和SHS联姻期间,LF的一些股票期权是可行的,并获得了产权。虽然低频行使股票期权只有在离婚后,它不能改变的事实是,它可以行使一些期权,并获得实际的财产权在婚姻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土地所有人可以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部分产权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明确获得的财产收益,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