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能查询其它人的离婚日期么

能不能查到对方是否已婚如何确认对方是否已婚

昨天遇到咨询,当事人说“娶”了一个女人,但实际是只办了婚礼,没有领结婚证,是女人不愿意跟他领证,总是找借口推脱。女人甚至连身份证都只给他看过一次,还不太情愿。

这样,男人自然就怀疑女人是不是在外面跟人结过婚的,咨询这个要怎么查,才能知道女人到底结过婚没有?

针对这个,分两个层面来分析:

一、能不能查询到对方已婚?

二、如何确认对方是否已婚?

关于个人婚姻状况的信息体现,第一个,是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的档案资料中,第二个是体现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信息中。

这两个信息的形成,有先后顺序,就是个人先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随后如果再到户籍至办理信息登记时,才会在户籍信息中记载已婚的信息;反过来说,如果已办结婚登记,但随后本人并没到派出所户籍室再办理手续,通常户籍信息还是不能体现已婚信息的。

所以,对于能不能查询到对方已婚,可考虑的思路如下:

第一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室查档,看是否有已婚的登记信息,如果有,能表明的事实仅仅是:对方曾经结婚过。至于目前是婚姻存续、还是已经离婚,根据这个结果无法确定(民政局的婚姻登记信息在派出所户籍信息中并不是及时更新的);如果没有已婚登记信息,也是不能确定对方就是未婚,需要进一步去排除。

第二步,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去查档,如果对方已婚,而且是在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的,那么是确定有婚姻登记记载的。

但如果查询结果显示对方没有在此办理结婚登记,存在两种可能性,一个是对方确实未婚,另一个是对方已结婚,只是没有在此办理结婚登记,可能是在对方配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法律规定结婚可在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也可能是对方曾经迁过户口,办理结婚登记是户口迁出地的民政局;如果事实上是后一种对方已婚的情况,那么再去到对方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去落实,或者到对方之前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落实,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现实中往往是无法了解到对方配偶的户籍所在地这些信息。

需要了解的是,目前对婚姻登记电子信息的查询是参照对婚姻登记纸质档案查询执行的,依据的是民政部、国家档案局的《婚烟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这个决定了,一方面,能查询到的信息内容往往是仅限于该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另一方面,婚姻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除本人、司法机关以及诉讼过程中的代理律师外,其他人不允许查询。

前述内容,是关于个人能不能查询到对方已婚的问题,可以看出,想要在对方不知情、也不启动诉讼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查询对方是否已婚,几无可能。

第二个问题,如何确认对方是否已婚?

2017年民政局已经公布,是全国31个省份婚姻登记信息实现联网,这个可以理解为,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能角度而言,全国个人婚姻状况大数据已实现全国互联互通,所以,要确认对方是否已婚,最为直接、可靠的途径,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对双方身份、以及婚姻状况进行核实,可确定对方是否已婚。

对于前述咨询情况,女人始终不愿意配合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甚至连身份证都不愿意给当事人看(即当事人都不一定知晓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如此,想要查询或确认对方是否已婚确实是个难以完成的任务。

既然双方已经办过婚礼、希望长远共同生活,从男方的立场,还是得基于现实层面去考虑解决,去真正了解对方不愿意去登记结婚的原因,毕竟女人已婚仅是一种可能性。当有一天双方能愿意相互倾诉之前到底经历过些什么时,男方所疑惑的问题,或许也就不是问题了。

查婚姻怎么才能查对方是否已经结婚了

一、怎么查婚姻对方状况!

个人的婚姻情况是隐私,在中国的网上是查不到的,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如果真的想查的话,只有到某人的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去查。(婚姻状况也只能是当事人可以查自己的,别人没有权利查的,在中国只有法院与公安部门开涉案介绍信才能查)但如果他(她)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登记的话,在中国就查不到了。

但是下面这两种方法可以一试:

1.直接询问要查询人本人即可

是最方便也是最直接的一种,那就是直接问对方就好了。但是真假性就存在疑问了,可信度可能各占一半一半吧。

2.问朋友

一般来说,如果你和这个人认识一段时间了,或者说你认识TA的朋友,那么可以问问TA的朋友,看看是否能从他朋友的口中得出你想要的信息,实在不行不好问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二、个人婚姻查询网上查询

1.现阶段婚姻信息没有全国联网,所以结婚证信息在网上是查不到的,但在之后几年会慢慢实现全国联网。

2.结婚证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本人查询也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

3.查询信息是有有许多条件限制的,公民个人是无法查询的。

4.婚姻登记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其内容不是随便能查阅的,特别是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需要出具相关单位的介绍信,才可以查询。

三、个人婚姻信息查询系统

1.首先我们要知道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只能凭有效证件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别人的婚姻登记我们是不可以查询的,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是属于公民的隐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民政局上班的工作人员也应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保密,当然也可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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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对婚姻登记进行查询的当事人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档案室进行查询。如果说需查询的当事人有事不能亲自前往的,可以办理委托,委托相关人员进行查询的需要出具公证机关的相关证明。

3.正常情况下,其他人是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的信息的,就算是公检法机关人员执法办案也要出示单位的介绍性或者是办案工作证,才可以查询。婚姻登记网上查询系统显示一个人没有登记结婚,这种情况下也不能证明他没有结婚,因为婚姻登进全国联网还未推行完毕,婚姻登记网上查询系统只能查询到联网地区的结婚登记情况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附离婚登记相关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书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男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离婚。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2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附件3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非双方自愿;

□未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方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N0: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因下列□中划√的原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一致;

□男女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

□本人/对方不愿离婚;

□其他(需注明具体原因)。

申请人:________受理人: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签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5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附件6

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离婚冷静期届满,我们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7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本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非双方自愿;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书面协议;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

□缺男/女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张;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8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当事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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