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民政局需要带什么证件办理离婚证
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需要带的证件:
户口薄;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底色,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扩展资料:
办理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XX街道或XX街道的常住户口;
6、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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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离婚证程序:
1.双方提出离婚书面申请,出示证件
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父母赡养、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
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
4.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登记证处理表,登记机关审查
5.领取《离婚证》
离婚证图片离婚本图片离婚证样品
夫妻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流程:
一、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
工作人员应查明:
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
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
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
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
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三、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四、撤销
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很多人由于不够理性,不懂法律,导致离婚时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离婚后继续发生冲突和矛盾。
所以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起草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包括离婚是否出于自愿;子女的抚养权;债权、债务的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归属等。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妻子重病,被丈夫骗签离婚,法院判决离婚证无效
近几年,“被代表”,“被离职”,“被自杀”这样的词稳站热词排行榜,但谁又能想居然还有“被离婚”这样的事情?律问问今天与您分享一则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北京市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随着女儿的出生,夫妻俩感情也日渐升温。可好景不长,2011年工作上的压力让张女士不幸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出现了严重幻觉幻听,时常言语混乱。次年病情加重,辨识能力极差。更意想不到的是,不知什么时候丈夫王先生居然带着张女士去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对张女士也是避而不见。
随后张女士家人带着她四处求医,近半年的治疗后,张女士的病情逐渐好转,可一想起来丈夫婚前的百般呵护与离婚之事实,都让她气愤不已。随后便找我们律问问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办案结果:
我们律师调查与分析后,认为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民政局颁发离婚证有问题:
1、随后辗转各方为张女士搜集其在离婚当日不具备民事能力的证据。
2、接着指导张女士将该民政局告上法庭,并把“前夫”王先生列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最后:法院依法判理其离婚无效,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离婚登记。
案件解析:
其实本案争议的要点在于: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尽到登记审查义务: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我所律师认为:本案中,张女士没有民事能力并出具相关证明,因此并不能属于“自愿离婚”。
2、虽然我国法律对离婚行为只作形式审查,但民政部门对离婚登记当事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是有基本的审查义务,因此本案中民政局的受理须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
具体到本案来说,双方离婚后均没有再婚,恢复婚姻关系也具有可行性。但在经历这样的变故后,双方还能否重修旧好,只有他们自己能给出答案了。对于张女士也许是出于一时气愤,也许是因以往感情的不甘,但不管如何最终法律还是给到了张女士比较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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