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离婚

【建议收藏】上海离婚登记全攻略上海2021最新离婚登记预约规则已改成这样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离婚冷静期”直接冲上了热搜!

要想登记离婚,双方必须同时去婚姻登记机关两次,中间至少间隔30天,在最后双方共同领取到离婚证以前,任何一方只要反悔,这次登记离婚就作废,想离婚就去诉讼吧!

对离婚相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不存在冷静期的问题。

离婚登记流程

1.网上预约

2.准备材料

3.现场申请

4.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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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31天至第60天,按约定的日期领取离婚证

Step1:网上预约

上海离婚预约办理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3.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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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预约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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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预约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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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2:准备材料

申请离婚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双方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

2.结婚证:本人结婚证原件;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

Step3:现场申请

双方携带以上准备材料共同到预约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在现场填写

《离婚登记申请书》

等材料。

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放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申请的,不予受理。

Step4: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

《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Step5:第31天至第60天,按约定的日期领取离婚证

双方按申请离婚时确定的时间,带齐相关证件、资料,共同去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

注意: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流程

后附上海各区离婚登记地址及电话(资料来源于上海本地宝)

针对离婚冷静期,上海离婚登记预约将改为申请预约,如何看待此项措施结婚需不需要冷静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之前被热议的“离婚冷静期”条款也将面临落实。为此,上海民政局专门研发了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可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将调整为申请离婚登记申请预约,今后办理离婚登记的流程将变为

夫妻双方首先要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上海民政局这一举措让“离婚冷静期”制度又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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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讨伐集中在两点:一、遭遇家暴的一方,可能随时面临生命危险,设置离婚冷静期不利于保护被家暴方的人身权益;二、是否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

针对第一点,应当看到的是,按照民法典的条文体例,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因此离婚冷静期并未限制公民的“离婚自由”,如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一方存在重婚、家暴、虐待、赌博等情形时,仍然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达到离婚的目的。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旨在降低登记离婚率,防止冲动离婚,亦可节约行政成本。离婚冷静期制度也并非我国首创,此制度结合国外理论并且立基于我国长期实践,为了调和离婚自由与家庭秩序之间的法益冲突而设立,但当婚姻涉及到家暴等严重可能触发刑事责任等情节时,则此时申请离婚不在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射程范围之内,公民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民法学界亦从体系解释出发,认为法律适用不能违背法律体系,对于涉及家暴、虐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应区分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提供的统计数据:在中国,近90%的家暴受害者为妇女,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家暴,平均在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报警,家暴致死约占死因的40%以上。

因此,

建议受家暴的一方尽快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及申请人身保护令

针对第二点,是否应该设置结婚冷静期?

感性地说,

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受法律规制,但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结婚有的时候往往就是一股冲动,国家亦没有压制的必要性存在。

上海法院诉讼离婚后可以出具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一样了

海法院12368

人生得失无常,

凡是路过的,

都是风景;

能占据记忆的,

都是幸福。

只有从过去中转身,

看得开放得下,

才能从容地活在当下,

幸福才会在明天迎接你。

这段法官寄语出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官司中为当事人出具的《离婚证明书》。

近日,针对《离婚证明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共同签署了《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下文称备忘录),该备忘录已于今年1月17日起正式生效实施。这份备忘录究竟有什么内容,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来说有何意义?赶快跟小编一起围观一下: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

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前往法院进行诉讼,由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并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

但当事人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就面临以下几个较为尴尬的问题:

首先,诉讼离婚是没有离婚证的,只能通过法院的裁判文书来证明离婚的事实

,如果后续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房屋过户、银行贷款、再次进行婚姻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时,就必须要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不仅不方便,且文书材料不易保管,一旦不小心丢失,再次去法院查档核实开具证明也十分不易。

其次,在由法院下发法律文书中,对离婚的原因、财产状况及分割方式、子女抚养、个人疾病等涉及隐私的方面描述非常详细。

在办理其他事务时,必须要向相关部门出示婚姻状况的证明,裁判文书中涉及公民隐私的部分会公然暴露在他人面前,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法院出具的这份

《离婚证明书》就相当于是民政部门给的《离婚证》

,上面仅记载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做出裁判的法院院印,并不涉及判决书中详细的诉讼过程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

此外,

备忘录中还规定:“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民政部门不能及时、准确获悉情况,造成了当事人在法院的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不能对称。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隐瞒已诉讼离婚的情况,却又向民政部门骗补结婚证,或为购房、重婚、骗婚等利益需求而伪造单身证明,这样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行政管理秩序。

备忘录出台后,法院通过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将诉讼离婚信息与民政部门共享,民政部门可以即时查询婚姻登记管理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查明是否有诉讼离婚的情况,即有利于节约人力成本,实现信息共享工作成效最大化,又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

工作备忘录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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