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人员说离婚

离婚民政局喊你等30天,谈谈离婚那些事

古人云: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想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古人用大智慧传达了对待婚姻的态度,用“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道出协议离婚的坦然和惬意。那么,现代生活中,离婚真的可以这么简单吗?一起来看看现行法律对协议离婚的相关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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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离婚做了如下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和以前一样,无删减,我们忽略,现主要谈谈协议离婚给我们带来哪些变化。

《民法典》生效前,夫妻双方如果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约好,找个工作日直接去民政局签协议,当天就可以拿到《离婚证》,干净利落。

《民法典》生效后,法律强制赋予了有离婚意向的夫妻双方为期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这个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均享有无条件的离婚反悔权。

也就是说,采用协议方式离婚的夫妻双方首先需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且任何一方均可自申请提交后三十日内单方撤回离婚申请;申请三十日届满后,在没有任何一方撤回的情况下,夫妻双方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办离婚证,任何一方拒绝到场的,同样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申请,再想离婚,按照上述程序再来一遍。

二、《民法典》生效后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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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关于《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思考

1,可能会导致离婚诉讼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浪费司法资源。

2,涉嫌违反基本法。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冲动离婚,但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你觉得设置离婚冷静期违反《宪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吗?欢迎添加下方二维码讨论。

如何看待广州市民政工作人员称「2 月离婚名额已全部约满」,网传广州每日离婚名额上限为 330 个

新闻中内容还是太少,最关键的问题一直没讲清楚。

这次的新闻中没有说明预约满了的是的是离婚登记申请还是离婚登记的名额。

这两个名额的区别可太大了。

《民法典》实行后,离婚多了一个冷静期。

在广东省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页面也提供了一份《离婚登记须知》,详细描述了这一新的离婚登记流程。

所以说,当事人要离婚,分为五个步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冷静期后的30天内未能办理,就视为撤回申请。

想再提离婚申请,就得重新走一遍前两步。

而广东省婚姻登记离婚登记网上预约系统的界面则显示“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登记”是两个单独的申请选项。

因此是否可以理解为,「离婚申请登记」和「离婚登记」是否需要分别预约才能办理?

对于申请离婚的当事人来说,30日内预约不上,最多只是需要把申请日期推到30日后。

而对冷静期已过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不能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成功预约离婚登记,是否就意味着撤回了离婚申请?

如果是这样,是否是在民法典设立「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上进行了

层层加码,

涉嫌用行政手段

「看不见的手」

来限制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呢?

是否会因为这一排号行为引发担心约不上号的恐慌而滋生类似火车票、专家号的倒卖黄牛呢?

希望有关政策制定者可以给出详细解释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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