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这位离婚律师通过微信收到了一位远在云南的女士关于她的孩子抚养的咨询。
这个女人多年前嫁给了这个男人,并且一直和他和他的姻亲住在一起。她婚后有一个儿子,现在6岁了。根据它的说法,这个男人不仅在婚后喝酒,而且经常对他实施家庭暴力。此外,她怀孕时,婆婆也打她。现在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女人打算离婚,希望男人能直接生孩子抚养。这个人并不反对,但要求他每月付给孩子们500元。
该名女子不打算接受该名男子抚养的收费要求。这位律师一遍又一遍地询问原因后,他给出的第一个原因是他的财务状况不好,他负担不起每月500元的费用。鉴于当地法院不擅长经济条件,甚至那些没有收入的人在确定支付给子女的费用数额时也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抚养,这位律师暂时无法为他们计算确切的数额。即便如此,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健康和工作能力良好的情况下,她也无法逃避对未成年孩子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义务!
听了这位婚姻律师的解释后,这位妇女找到了一个新的借口——孩子是由男方家庭生的,男方家庭对自己不好,所以离婚后她没有义务抚养孩子。持这种观点只能表明妇女对婚姻和家庭的基本观念是错误的——生育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既然她决定并生下一个孩子,她必须履行作为孩子父母的义务。她怎么能说她是为别人而活呢?
总而言之,这位律师认为这个女人缺乏对孩子的基本责任。她应该尽快纠正自己的错误想法,正确面对离婚子女的问题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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