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民政局离婚处投诉电话

“离婚预约爽约拉黑180天”,官方回应了

“广州预约离婚爽约将被拉入黑名单”登上微博热搜。据媒体报道,为避免资源被占用,预约登记离婚后爽约的市民,将会被计入黑名单,180天内不能预约。

消息一出,即引发网友争议。有网友认为,若夫妻中一方故意爽约,则离婚遥遥无期;也有网友质疑,180天内,若发生家暴等违法犯罪行为,该举措或客观上加大受害者的维权难度。

2月3日,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不是说爽约了一次,180天内就不能预约。”她表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才会被列入预约黑名单,180天内不接受预约:

①180天内爽约2次;

②180天内取消5次;

③180天内爽约一次、取消2次;

④30天内取消3次。

前述工作人员称,该规则并非由广州市制定,而是“广东省的规则”。

该工作人员同时表示,如果已被列入黑名单,但“夫妻双方有办理的需求,仍然可以联系婚姻登记处”,再次申请离婚。而180天,是自爽约当日开始算起。她还表示,“180天是系统内的规则,但是不会影响到现场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双方都已经达成了协议,在系统上申请不到,可以去现场轮候,或提前打电话婚姻登记处电话预约,也可以打12349。”

至于网友担心的“若夫妻中一方故意爽约,则离婚遥遥无期”的情形,该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去法院办理。这跟爽约规则没有关系。全国都这样,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如果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配合,只能去法院去进行诉讼离婚。”

对于不少网友质疑,在180天内,若发生家暴等违法犯罪行为,该举措或客观上加大受害者的维权难度的情形,上述工作人员称,“如果遇到家暴可以报警。遇到此类情况想尽快办理,也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办理。”

红星新闻记者彭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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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

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律师就整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登记按照: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藉证明)、双方结婚证、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协议书一式三份)、二张2寸近期免冠照;

二、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2.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过程中常见注意事项

1..时间:不计排队时间,一般20~40分钟左右办完,当天可以拿到证。

2.打印与照相:一般夫妻二人本人再带上上文证件原件,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可,附近一般都有打印与照相的。

3.收费:南方沿海城市部份民政局已不收费。即使收费,一般也是9元或者20元以内。

4..户籍所在地:前提你或者对方有一方是该市户口,否则办不了,白跑一趟。

5.没有结婚证: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单位开一封证明信:两个人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先补结婚证,紧接着办理离婚手续。

5.房产分割:有房产要分割或者要写在协议上的,建议把房产证(或复印件)也带上,因为协议上要写清楚当事人的房产的土地地址,若有错字过户不能免税。

6.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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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12389举报电话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举报电话,由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应当安排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办公设备,确定专人接听。

公安部举报中心负责全国12389举报电话系统运行和受理办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12389举报电话受理范围包括: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对公安机关及民警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对加强和改进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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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熟练操作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和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对公安纪检监察业务受理范围内(以下简称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录入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记录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时应当如实准确。

第六条接听受理人员要政治可靠,熟悉公安纪检监察业务,保密意识强,会讲普通话。接听电话应当使用文明用语,态度诚恳、耐心细致、规范高效。

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法律规定如实举报,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接听受理人员应当将电话受理情况录入12389全国公安机关举报电话业务软件系统,并对检举、控告区分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详细了解检举、控告问题的具体内容,重要情节应当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对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二)对内容空泛、表述不清的检举、控告留存备查;

对举报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制造极端事件的,应当加以规劝疏导,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对反映正在发生重大警情的,应当告知其拨打报警电话,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通报;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控告,应当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反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第八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涉及本人或者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的举报电话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接听受理人员接到跟踪、询问举报事项办理情况的电话时,可以告知来电者举报受理情况,但不得透露具体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信息。

第十条对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当作交办件处理:

(一)领导同志有批示的;

(二)线索清晰,可查性较强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引发媒体炒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涉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其他应当交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的交办件,交办单位应当作督办处理:

(一)超过办结期限的;

(二)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办理的;

(三)久拖不决或者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

(四)应当纠正的问题未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

(六)其他应当督办处理的问题。

第十三条督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督办、派员督办、发函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应当责成有关单位负责人到督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四条对上级交办件,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交办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核查完毕并反馈,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经向交办单位申请,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原则上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确在六个月内无法查清的,应当书面上报延期原因。

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者重大疑难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或者请求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交办件的查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线索来源;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反映的主要问题;

(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

(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七)承办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对转交下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办理的电话举报件,需要提供举报人基本情况的,应当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守保密纪律,注意保护举报人。

第十七条交办单位应当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标准,对下级核查结果严格审核把关。

对反映问题重要、案情比较复杂且难以认定的交办件,办结时应当集体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符合要求的,交办单位按照程序审核办结,并告知承办单位;审核暂不予办结的,应当书面告知承办单位,并附补充调查意见。必要时交办单位可以调阅案卷或者直接调查。

第十九条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对实名举报和有条件答复的匿名举报,按照“受理单位答复受理情况,承办单位答复办理情况”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

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入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对实名举报,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在收到举报线索7日内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听取其意见,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12389举报电话举报投诉数据的分析研判,以辅助领导决策,指导实践,改进工作。

设立12389举报电话的公安机关,每季度要向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综合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各地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与其他部门、警种建立12389举报电话联合会商办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材料移送制度,及时办理举报事项。

第二十四条对查实的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充分发挥12389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对受理办理群众举报投诉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故意拖延等行为的个人或者集体,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失密泄密、以案谋私的,从严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安部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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