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大港民政局离婚时间

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

中国都市信息报

讯:微信公号“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5月15日报道,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一审判决不许离婚!这样一则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有何依据?又是否合理?为何不直接把孩子判给其中的一方?总台记者专访了本案的法官助理。

起诉离婚都不愿意要女儿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女士起诉至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而且孩子毕竟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夫妻都想离却不判离这合理吗?

这一判决出于何种考虑?是否合理?

审理本案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双磊告诉总台记者,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离婚案件不是只涉及夫妻感情,离婚案件中一般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王双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们审100个案子可能都碰不到1个。”

他指出,在本案中,从经济条件、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各方面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但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先判决不准离婚,给夫妻两人一段时间,让他们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己把孩子的事情给协商处理好,要比法院直接来作出判决更加好一些。”

对于法院的处理方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也表示了赞同。他表示,抚养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机械处理。一纸判决可以划分抚养权,但事后没有“案了事结”,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让夫妻双方重新思考,从心理上自愿接受抚养,而不是被迫接受抚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孩子判给谁会考虑什么因素?

离婚案件当中,在考虑孩子最终判给谁这一问题时,法院一般会参考哪些因素?

付建律师表示,在这一问题上,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年龄、性别、平时与谁生活在一起、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身体情况,是否自愿抚养等,作出综合评价,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付建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2岁以下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2-8岁的孩子,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8岁以上的,将征求孩子的个人意愿进行考虑。

为啥不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没那么简单对于法院这一判决,有网友叫好,也有网友评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即使不判离婚,将孩子硬塞在他们手中,对孩子也并没有好处,应剥夺夫妻二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将孩子交给福利院或为孩子寻找有愿意收留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此,律师表示,这种看法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法律事务部主任、合伙人律师明明指出,子女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规、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按法律规定,只有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该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也就是说并未规定父母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时,该子女可被收养。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一般收养的是弃婴,而弃婴的父母双方有涉嫌触犯遗弃罪,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也表示,本案中,孩子的父母健在,只是不愿抚养,而不是没有抚养能力,将孩子送到福利院或者其他家庭并不可取,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本案法官助理王双磊也表示,只有在父母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等情况下才会被剥夺监护权。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尽到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小女孩现在生活得好好的,没有受到虐待。”

案件已过上诉期原告未提起上诉“我们看到网上一些评论,担心判决判了之后,两个人会不会把火撒到小孩身上。网友可能因为不完全了解这个情况,这些担心是多余的。”王双磊说:“父母离婚的时候不同意抚养小孩,不代表不爱这个孩子。不抚养是可能有各种条件所限制,比如说确实经济条件不怎么样,不代表不爱。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情况。”

网友评论网友评论他表示,本案中,夫妻双方都不要孩子“有赌气的成分在”。“其实两个人都是爱孩子的,女方起诉的时候很明确要求判给男方,调解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女方确实经济方面不是很好。男方看到女方的态度后,也表示不养这个小孩,他们互相提的那些条件明显带有赌气的性质,女方说你要给我一套房子,男方说女儿18岁之前不要跟她见面。倒不是说两个人真的不爱小孩了。”

据了解,本案目前已过上诉期,原告没有提起上诉。

转自:

中国都市信息报

协议离婚程序有瑕疵可否撤销丨离婚律师

【案例】

朱菊凤与王洪庆于2001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2001年11月,朱菊凤患精神分裂症,自2001年11月27日起,朱菊凤的父母多次带其检查治疗,但未能治愈。2004年12月27日,朱菊凤与王洪庆到婚姻登记部门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订立了离婚协议书。同日,江苏省句容市民政局向朱菊凤、王洪庆颁发了离婚证。朱菊凤的父母得知后即向王洪庆提出异议。2005年1月7日朱菊凤的法定代理人朱美柏、王道兰代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所于2005年2月1日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认为朱菊凤有明确的精神病史,无自知力,其患有精神分裂症,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

【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菊凤患精神分裂症已多年且未治愈,经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洪庆办理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依法应当认定朱菊凤与王洪庆的离婚无效。该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菊凤与被告王洪庆于2004年12月27日的离婚无效。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式的行政决定)。

结婚登记行为即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自愿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进行认可和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宣告当事人之间成立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互为配偶,相互享有婚姻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登记行为则产生相反的效果。

推荐阅读: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网上预约

这种登记行为只具有表明身份关系有变动的事实的宣告效力,而没有使身份关系发生变动的创设效力。既不赋予相对人权利,也不限制当事人权利。

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不仅在名称上去掉了“管理”二字,而且在内容上也删除了婚姻登记的行政管理的色彩,

仅在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时,婚姻登记机关才能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行政行为

,对于其他已完成的婚姻登记,包括无效结婚登记和无效离婚登记,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未授予婚姻登记机关主动依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离婚登记,宣告离婚无效,因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强行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本不属于其的职权。

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

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

【财产分割协议】

推荐阅读:我犯了重婚怎么离婚,夫妻一方重婚怎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在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爱情无需言作媒,全在心领神会。”

90后夫妻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网友:父母太狠心

5月13日,江苏镇江,一对90后夫妻诉请离婚都不要女儿被判不许离。

据了解,两人在2016年登记结婚,因生活琐事吵闹分居。今年,双方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女儿。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表示,双方实际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如强行判决,对孩子伤害很大。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夫妻双方在妥善处理女儿的抚养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12月30日指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会上有记者提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对此,贺小荣指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

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同居者分割财产流程图,同居关系如何分财产
  •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的房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知乎,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男女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