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民政局留存吗

自愿离婚的话,离婚协议是去民政局填写,还是需要找律师拟写

谢邀。

这个根据个人情况、个人需求来决定就可以了。

我经常在后台或是付费咨询里看到很多人找我审核离婚协议,简单列几句情况,让我帮忙看看自己按模板写的离婚协议有没有问题。

说句实话啊,没有哪个律师愿意去审查一份协议,因为审查协议所花费的功夫,不是大家所谓的,你简单帮我看看就行,看看哪里有问题,这样写行不行,就OK了。而是需要当事人具体的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财产情况,并根据个案情况来起草一份定制版的协议方案,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审查的意思,代表着重新起草,是要对协议负责的,而不是简单几句话说明哪里有问题就OK了,那才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一般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证明双方都对离婚这件事没有异议,那接下来就要看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有没有要求了,如果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上,双方都能达成一致,那就无需找律师起草,按照民政局的协议模板直接填写就好了。

但如果夫妻俩在财产分割上争议不休,比如家里财产比较多、比较复杂的,或是某项财产你认为不该给他分,或是你的某些财产不想给他分的;又或是在子女抚养权上有异议的,比如孩子抚养归属没有完全确定、抚养费或探视权达不成一致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大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律师来起草,以便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千万别等到协议签完了再来找律师咨询,还能反悔吗?多半反悔不了。也别自己按模板填完后再去让律师审核了,你自己起草的80%是不能用的)

不知道怎么起草离婚协议的,评论区留言,我来解答。

一旦起诉离婚,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是否有效

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总是争吵不休分分合合,张某准备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但是想到之前一次吵架后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明显对自己不利,张某咨询律师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有效吗?

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可能导致离婚时也非常注重搜集书面证据,比如在一次争吵后,夫妻双方在头脑发热的状况下愤然提出离婚,且当场签订离婚协议,而此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理性思考,更有甚者一方净身出户。冷静之后,当事人往往会比较担心,因为毕竟是自己亲笔签名的,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以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判决呢?

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离婚协议具有特殊性,不但有财产性质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往往是在协调让步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目的性,即以协议离婚为目的。法理上像这样的协议叫附条件的协议,附条件的协议,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当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时协议就不生效。具体到本案,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说明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一旦涉及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反悔,一旦反悔,人民法院只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能再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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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俞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2013)民再申字第8号。

钟某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钟某返还俞某12万元房屋首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返还首付款的问题。且俞某应按原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钟某10万元赔偿款。

最高人民再审后认为:(一)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产认定为钟某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但婚前钟某曾使用俞某父亲汇来的款项支付购房首付款,俞某诉讼中提供了装修票据、借款票据证明婚后俞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并偿还按揭款,再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钟某个人财产的同时,判决返还俞某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及俞某是否应补偿钟某的问题。经查,该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双方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据此判决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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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离婚时是否有效

导读: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判定,也是一个在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纠纷时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1、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自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离婚协议就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应作为财产分割的参考依据。

2、但是,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

3、夫妻双方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该协议不生效,不能作为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判断的依

4、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应在离婚次日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或一年起诉,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不予支持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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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是夫妻之间的赠与,在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情况下,赠与方有权撤销,受赠方要求获得房产的请求存在不被支持的可能。因此,对于一方将婚前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的,受赠方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甲乙离婚一案,2009年登记结婚,2009年婚后签订一份预售合同,随后2010年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将婚内购买的该房屋归甲方所有。但因乙方不配合变更登记手续,导致2011年6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仍登记在甲乙两人名下。2011年5月甲乙复婚一次。后有起诉离婚。据了解,该房屋当时是甲方父母一次性付款购买的期房。

争议焦点:甲方主张该系争房屋属于个人所有,要求乙方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辩称,婚内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签过离婚协议书,但后来又复婚,而且复婚后对方也默认房产登记在甲乙两人名下。因此,自己有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一半的产权。

请根据本案例分析裁判要点: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够买的房屋登记在夫妻名下,可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么?

A可以B不可以

2、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财产分割归甲方,但乙方不配合办理变更手续,产证仍登记在甲乙名下。后复婚,该房产属于甲方所有,还是甲乙共有?

A甲方所有B甲乙共有

判决结果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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