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回应离婚制度

离婚时如何应对民政局的强制离婚协议模板

很多想离婚的人都有一个疑惑,是用民政局的模版还是自己写,找律师写。不管以前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只规定了离婚的时候应当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由此可以看出,签订离婚协议和到民政局登记,应该是同时的。并不像某些影片中离婚那样,一方人不在,把离婚协议往桌上一扔,留下一张纸条,离婚吧(一对一法律咨询:gyk760)。这是不对的,离婚协议先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个需要到民政局面签,工作人员要核实你们的身份,是不是本人,是不是自愿离婚,是的话才能签字。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该载明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内容。并没有强制要求我们一定使用民政局的模版,在民政局模版上可以看到这样一句话,可参考本模版。民政局的模版只具有参考作用,你的离婚协议只要包含上面所说的内容,就应该被接纳。有人会叽歪了,说我们当地的民政局就不收自己写的,我想说你们这个地方是很牛的地方,是某些人干涉别人离婚的现象,因为离婚协议他们只能做形式审查,也就是你有没有带离婚协议来离婚,无权做实质审查,所以他们越权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不用和她们吵,我们可以用民政局的模版先把婚离了,毕竟人在屋檐下嘛,不过在离婚之前先把我们写的离婚协议签了,签字的时间就写到你们签民政局模版的时间之后,比如你是17号离得婚,提前把自己的协议变成变更协议,签上18号或者以后的时间,这样我们就可以用自己写的离婚协议变更掉民政局那份简单的离婚协议,这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民政局的模版就那几句话,简单的不能行,实在不敢恭维,为了对自己负责,还是自己写或者找人代写吧。

向高离婚率宣战民政局离婚即将增设新门槛,不是想离就能离了

笔者在前段时间的百家文章里,曾详细论述过关于“离婚率”的问题。这是一个严肃的社会性话题,笔者每次谈及,都怀着对婚姻无比崇敬的心情,但同时也心存遗憾和担忧。

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婚姻正面临不幸,越来越多的家庭在走向分崩离析。担忧的是,家庭成员越来越无法和平共处、和谐共生,那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还有多远多长?单亲家庭带给子女的心理影响会不会越来越多地映射各类社会问题,甚至成为悲剧的祸根?

所幸,为了防止一时冲动、事后无法补救的“赌气式”离婚的发生,2019年12月16日版的《民法典草案》第五编第四章(1077条)新增了一条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该条规定要求:

协议离婚的双方向民政局申请离婚后30日内,如果一方反悔,可以单方撤回申请。都未反悔的,30日后双方同时到场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相较于现行《婚姻法》关于协议离婚的程序,民法典草案增加了两个“门槛”:

1、申请离婚当天不予登记,给双方30天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想离了,都可以去撤回离婚申请,不需要另一方同意;

2、即便30天内都没有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协议也不会生效,必须双方再次到现场办理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

设定了这两个“门槛”之后,对于冲动型离婚的夫妻来说,就增加了一道屏障。30天的冷静期,足以让对婚姻尚存挽留之情的至少一方还存在挽救婚姻的机会,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当然,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八个大字并未改变,“结婚自愿,离婚自由”。

因此,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颁行的民法典,也并不是要让离婚变得更难,而是让离婚变得更冷静、更理性。

民法典设定的“门槛”,也不是要让在痛苦婚姻中挣扎的人无法脱离苦海,而是让婚姻中的人们更加珍视婚姻,对婚姻充满敬畏之心,充满担当与责任。

婚姻制度关乎每一个人的生活。你觉得《民法典草案》里设置的这两个“协议离婚门槛”,到底是出于何种考虑呢?

民政部彻底修改离婚登记程序,1月1日施行

民政部文件

民发〔2020〕116号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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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附件2)。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附件3)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处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含附件1、4、5)。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要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要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婚姻登记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书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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