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自己起草的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你这种属于签订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形。在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有时候会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当事人离婚时,情感、想法的变化十分复杂,可能先后签订有多份离婚协议,其中一份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几份离婚协议之间在内容上往往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地方。那么,在几份离婚协议均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应以哪份协议的约定为准呢?这在当事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争议,司法实务中,也有不同的判决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专门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最后一份协议,若在此之前签订有离婚协议,而该协议的内容若有与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有不一致的,应当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

那么,若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中,有些问题没有涉及,比如某些财产的分割,而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又有明确约定的,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之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处理。

如果当事人在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当中明确约定,若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有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这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之后签订的离婚协议经过登记备案,但合同行为毕竟属于私法领域,从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应当以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准。

实务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又签订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比如: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3月1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某车辆归张某,某房产归李某。(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2018年6月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张某考虑到李某收入较少,自愿另行给付李某人民币5万元,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按照补充协议支付5万元呢?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该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与离婚协议不存在任何冲突,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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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讨论几份离婚协议之间存在冲突的特殊情况。比如:王某与陈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某车辆归王某,某房产归陈某。(4)陈某自愿给付王某10万元。后来,由于双方朋友参与调和,双方并未持该协议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半年后,由于双方的矛盾再次爆发,双方于2018年11月1日前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无子女。(3)双方无财产分割、无债权债务。离婚登记后,陈某并未按照先前的约定将10万元支付王某,王某能否要求交付呢?王某认为,双方因为有了之前一份协议,协议中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处理,所以才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无财产分割。陈某认为,登记离婚时之所以约定无财产分割是因为签了之前的那份协议之后,经济状况恶化。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份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后一份协议实际是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该协议明确了“双方无财产分割”“双方无债权债务”,根据变更后的协议,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应理解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割,对债务亦不承担,且陈某在签订该协议时未有欺诈、胁迫、隐瞒等情形,现李某反悔,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践中,当事人为了从快从简离婚,往往在协议离婚时不重视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甚至直接使用网上下载或者婚姻登记处提供的版本,这样极易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因此,建议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协议,约定的相应条款应当尽量合法、详细和具备可操作性。

夫妻双方在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你好,按照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婚姻登记员的见证下由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名,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发给离婚证的,离婚协议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私下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自愿原则所定,未履行法定离婚登记手续的话,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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