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民政局离婚

“520”当天,只能结婚不能离婚

“520”因谐音“我爱你”

受到年轻人的青睐

不少人选择在这一天

扎堆登记结婚

今年人们还没见到

“520”婚姻登记有多火爆

却先把两地的婚姻登记处

送上了热搜

湖南省平江县发布公告称

2021年5月20日当天暂停

受理离婚登记

无独有偶

贵州凯里市

也发布了类似通知

在受到舆论广泛质疑后

凯里民政局致歉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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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业务

平江方面则表示

公告内容欠妥

将撤回公告

另行发布

此前,每逢具有美好寓意的日子,部分民政部门“为爱加班”,在非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往往收获不少点赞。可这次,

为了尽可能满足结婚登记需求,让离婚给结婚“让路”,看似只是好心办坏事,根子还在缺少依法行政的底线意识。

我们理解,两地在5月20日暂停办理离婚登记,应该也是出于“为更多结婚登记者服务”的善良初衷。但是,既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婚姻登记处在工作日应当对外办公”,那么,可以倡导大家“错峰”,却不宜“一刀切”地服务一部分人、拒绝另一部分人。

更何况,只要稍稍开动脑筋,就能想到两全其美的办法。比如,考虑到一些新人的美好意愿,适当增开窗口、加派人手、延长办理时间。如此,既是以实际行动为新人送上祝福,也不影响需要办理离婚等其他业务的民众。

被网友纷纷吐槽后,两地及时纠错,调整工作安排,也是应对舆情该有的态度。但是,“欠妥”背后暴露的任性,仍值得说道说道。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应有的态度。法律法规明确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这一点,不容权力之手任意消解。

今天,谁又离婚了

今天,谁又离婚了?

5月15日,据凯里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保证520当天准新人们都能如愿领证,5月20日,凯里市民之家婚姻登记中心当天,将暂停办理离婚登记业务。

5月17日,湖南岳阳,平江县民政局公告称,因5月20日是结婚登记高峰,为避免人员拥堵,控制人员密集,扎堆,同时满足群众办理结婚登记需求,当天将暂停受理离婚登记业务。

后来,致歉声明。

此前,加上离婚冷静期的出现,“离婚”一词热度持续居高不下。

一,我们结婚了

结婚是什么?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我们结婚了。

二,离婚进行时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离婚进行时。

三,既不强求,亦不盲目

前些天,听过这样一个例子。

一对夫妻结婚已有二十多年了,据亲朋好友称,两人的感情非常好,基本上没怎么吵过架。

可惜,最后却因为一次冲动咫尺天涯。

丈夫因为妻子一次过度购物后,两人吵架,冲动之下提出了离婚,妻子也在这种强烈的情绪中同意。

于是,第二天,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过了段时间后,清醒过来,两人都觉得非常后悔。

但是,又碍于面子没有再提复合。

最终,人生留下了悔痛。

曾经,网上流传过这样一句话:

没有感情基础得婚姻固然不能强求,像前些天比尔盖茨的突然离婚案。

但是盲目地将一段本该善意的佳话打破,不也可悲可气么?

既不强求,亦不盲目,善待婚姻,理智离婚,应该是我们对此的态度。

最后,送大家一句话:

“绝对理智,永远温柔,永远清醒。”

及不强求,亦不盲目,善待婚姻,理智离婚。

?离婚时约定不付孩子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蔡某鸿系蔡某与余某婚生女。2015年4月,蔡某与余某在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蔡某鸿由女方余某抚养,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其它费用均由女方余某自愿负担。

2019年10月至12月,蔡某鸿因病先后于湖南省儿童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近7万余元。因余某经济困难,没有生活来源,且为婚生女治疗已花费数万医疗费,据此,原告蔡某鸿起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原告蔡某鸿医疗费35000元以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蔡某鸿生活、教育、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

虽然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的母亲离婚时约定原告蔡某鸿的抚养费由其母亲全部承担,但该协议不能免除被告蔡某作为原告蔡某鸿父亲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原告蔡某鸿要求被告蔡某给付抚养费的诉请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另原告蔡某鸿患双侧甲状腺乳头状癌伴颈淋巴结转移(T1N1bMO),后续还需住院复查或治疗,考虑到医疗费开支较大,后续治疗的不确定性、余某照看原告蔡某鸿无法工作等情况,理应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共同分摊已产生的费用。

结合本案李某强的年龄、生活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被告蔡某的经济收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蔡某每月支付原告蔡某鸿抚养费500元,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蔡某鸿自2020年起实际产生的医疗费(扣除可报销的部分或通过筹款平台筹得的款项后)由被告蔡某与原告蔡某鸿母亲余某凭医疗费发票平均分摊。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是其中极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能否妥善地办理离婚,更关系到子女未来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由抚养子女一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段时间,往往抚养子女一方又会以子女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和相关司法精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属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决不能限制或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新时代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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