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离婚民政局电话号码

88888888到底是谁的电话

倒也不必打…

我都能猜到打过去的结果

不同的人打过去

接通的十有八九不一样

这次解答一下萌萌的困惑

讲讲这个热知识

其实这个号码特别多

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有

诸如此类的

还有77777777、66666666等等

这些其实都是固定电话界的

这些号码容易被人记住

而且有的数字还

比较吉利

所以一般都是一些企业在用

讲真的

就像你无法拒绝亲戚的红包

没有企业能拒绝这样的靓号

没有!

比如靓号的狂热用户

开锁公司

话说你们真的不是同一家吗?

有的公司甚至愿意为了靓号一掷千金

比如2003年

川航就花了

233万

拍下了成都的

88888888

这个号码

如果你记忆里它们是一样的

那你肯定少记了它们前面的几个数字

比如020、028、010等等

前面的这些数字

其实是固定电话的

用来表示它们的

归属地

所以每个88888888

都相当于是当地的

靓号之王

这也是为啥

各地的开锁公司

虽然用的是各种靓号

但是街边小三轮上的广告

从来不加区号

既然已经讲到电话号码了

不讲一下电话号码的知识

总感觉缺了点啥

你们也很期待对吧

那我就直接开始了

我敢保证

每个人念电话号码的方式

都是不一样的

其实理论上讲

电话号码的读法是有正确答案的

科学的读法应该是

3-4-4

来断句

这个涉及到

我国电话号码的组成

我国的手机号码一般是

11位

我当然是为了凑字数借这个机会

跟大家讲一下

手机号里隐藏的知识点

比如刚才提到的

号码中间包含你

手机的归属地

所以很多需要公开信息的地方

都会遮住中间的4位

要说用完的可能性

那当然是有的

不过大概率人类是没办法见到那一天了

现在11位的排列组合

可以承载

1000亿

左右的用户

就算11位的用完了

还可以用12位的

而且现在的手机号都是

回收利用的

说不定你的号码的上个主人

还给你留了意想不到的惊喜

不得不说

需要手机号登陆的app

也太TM多了

这也导致如果手机丢了

就很容易出大问题

现在的手机如果不解锁

已经没法看验证码什么的了

但是很多人对电话卡

还是没啥防范意识

其实只要把卡

插到别的手机上

还是可以接收验证码的

咱们都能注意到的问题

运营商不可能注意不到

所以电话卡有一个

PIN码

推荐阅读:北京市离婚预约网上预约

的东西

只需要在手机设置里

打开“

锁定SIM卡

”选项

以后开关机或者插拔电话卡的时候

就必须要

额外输入一串密码

一般PIN码的初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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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1234就是0000

记得自己重新设置一个啊

这时候就只能

输入另一种

PUK码

来解锁

如果PUK码再

错上10次

那这卡就没法用了

你得去重新

不会真有人刚查到PUK码

就能错10次吧?

前段时间电话邦发布了一项

《2020年度骚扰电话形势分析报告》

其中用户标记最多的

其实是「

推销电话

37.12%

骚扰电话

」这一项

占比才

17.46%

到底谁更恐怖不用我多说了吧

报告里还提到

骚扰电话最多的号段

分别为

要是遇到这几个号段开头的号码

你们或许可以直接挂掉了

952XXX

这个号段

是骚扰电话最多的

达到了

17.3%

而第二名

954

6.33%

起诉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写明被告的联系电话吗

通常来说,法院对于起诉离婚的诉讼状是有一定格式要求的。比如需要具备明确的原、被告,及相关基本信息等。然而在实践中,有时因为男女双方分居多年,而导致双方形同陌路,早已失去了对方的某些信息,这种情况下又该如何书写离婚起诉状呢?对此,本离婚律师以最近接受的一起婚姻案件为例说明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于多年前在北京与意大利籍的男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便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而分居至今。期间互不联系。女方仅知道男方回到了意大利,对于其目前的联系电话则全然不知。

既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电话,本律师便实事求是地在离婚起诉状中没有填写男方电话号码。没成想在起诉立案时,立案庭的法官却认为这种不写被告联系电话的起诉状是不符合要求的,于是拒绝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的观点,本婚姻律师是无法苟同的。理由很简单:没有一项法律规定自然人必须拥有电话号码,更何况是身在国外的当事人。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没有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凭什么要求我方必须提供被告的电话号码呢?显然法官的这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这位法官之所以要求提供被告的联系电话,无非是考虑法院联系被告的方便问题。然而其在顾及自身办案方便的同时,也不能不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啊?本案中双方分居多年,早已互不联系。原告无从知晓被告是否有联系电话,更无从知晓其电话号码。

本想和这位负责立案的法官讲讲道理,但转念一想:这位法官只是负责立案。真正联系被告,向被告做送达的是审判法官。于是,我方便在起诉状中填写了被告多年前曾经使用过,现在早已成为空号的电话号码。

见到起诉书中有了被告的电话号码,这位法官当即给我们办理了立案手续。这不是形式主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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