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民政局都实行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真的来了民政部: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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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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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真的必须“冷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即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离婚冷静期制度再一次引发热议,但凡来咨询离婚问题的,都免不了问一句“我要不要搭最后一趟末班车赶紧离婚?”...由此看来,决策者的初衷是为了阻止冲动离婚,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更为复杂,所以引起了大多数人的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离婚自由]

这个词发酵于网络的同时,不难看出,对于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老年群体大多因自身经历原因表示支持,认为对待婚姻需慎重,毕竟不是儿戏,而大多数年轻人几乎都持反对态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吃了秤砣铁了心要离婚的,对于三十天的冷静期简直忍无可忍,认为

【有一种不冷静叫做法律觉得你不冷静】!

还有不少网友提出,离婚冷静期有违婚姻自由原则,对于因家暴引发的离婚,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强制进行离婚冷静,则无法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其实提出这种质疑的前提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几乎没有家暴受害者愿意选择去民政局离婚,去民政局离婚,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且财产和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而因家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严重情形导致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会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因为毕竟一旦认定对方有错,有过错一方将会面临少分财产甚至离婚损害赔偿的后果。

如果用经济学的角度来计算离婚成本,最高效、最划算的应是:收集家暴、出轨等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争取一次性判离;而不是:希望对方同意离婚??向民政局递交申请??变本加厉的家暴或更加厚颜无耻的出轨。所以,在趋利避害的动机之下,受害一方一般选择快刀斩乱麻直接起诉,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而不是拖拖拉拉地争取对方同意离婚,进行一些所谓的协商。

因此我认为,在一定程度上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没有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为自愿离婚的人设置时间“门槛”,只要还没走到必须打官司离婚的程度,说明双方还有协商的余地,矛盾不至于激化到如此严重的程度,毕竟双方在一起生活过,真的要离婚也不差这三十天,忍忍就过去了...这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进冷静思考,妥善抉择具有积极作用。

总体而言,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我国是一项进步性规定,当然,要想把这项制度实施好,仍需要在理论上不断进行探讨,在实践中不断进行改进,才能使它真正走向完善,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大家要给这项制度一个机会,就像对待婚姻一样,理性对待,冷静思考。

自2021年1月1日起,协议离婚要这么做:

1??双方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2??进入30天“冷静期”(不冷静也要学着冷静,友情提示:君子动口不动手)

3??在“冷静期”内,如有任何一方不想离了,可直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申请(意味着可以“偷偷...”)

4??如“冷静期”内双方都没人撤回,进入30天办理期,这个期间如双方没有一起“手拉手”去领离婚证,被视为“恩爱如初”,撤回了离婚申请。

(原创作品,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离婚冷静期”施行后,是不是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什么意思?

也就是离婚登记需要三十日,届满后再在三十日内申请发给离婚证。换句话说,即使双方自愿离婚,协商一致,离婚协议也写好了,但还是要等待离婚登记的三十日,也就是至少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如果再遇到一方因为客观非婚姻纠纷原因,比如工作繁忙加班、因公出差外地等导致无法在“届满后三十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可能又得重新经历“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这样一个程序与阶段。如此,就不是30天,可能是60天、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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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能就要问了,那是不是就必须经过至少一个月的时间才能解除婚姻关系呢?

非也!

“离婚冷静期”,其针对的主要是那种“冲动离婚”的情形,给夫妻双方一个“缓和期”。在冲动之下,夫妻双方即使进行了离婚登记,那么在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能冷静下来,不愿意离婚。这个时候,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退一步说,这离婚登记三十日过了,届满后三十日内不申请发给离婚证,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对于“冲动离婚”的夫妻来说,夫妻俩哪怕是进行了离婚登记申请,权当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开了一个玩笑,不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还不是算了。夫妻俩该过小日子的,继续过起走!谁叫夫妻俩是纳税人呢,给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开一次、两次“玩笑”又不犯法。

事实上,不管是冲动离婚,还是铁了心要离婚,只要协商好了,下面所说的办法是不一定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的!

这个办法就是到法院诉讼离婚,法院以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离婚。

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直接到法院,通过速裁程序,法院出具调解书,可以快速离婚。这样,就不用等待至少一个月的时间了。即使法院再忙,案件再多,只要双方去法院,说已经协商好了,只需要法院出具一个调解书,那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是非常“喜欢”,非常“欢迎”的。为什么?因为他们也需要业绩,调解离婚只需要一份调解书,就可以办完一个案子,同样有案号,何乐不为?比起法院开庭、法官写判决书,简单多了!法官甚至可能停下其他工作,优先处理?这个事情。

就在前面一周不到的时间内,我就代理了一个调解离婚的案子,直接到法院协商好了,书写一份调解书,当场盖章拿法律文书走人。

有人不禁要问了,那么调解离婚与协议离婚有何异同,各有哪些利弊呢?

下面以一个表格的形式向大家做一个简单的说明。

当然,作为律师,我个人还是建议不要采取调解离婚的方式离婚。

原因很简单,还是过去的一个观点,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别说是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哪怕是诉讼离婚,在离婚之前,我都会劝解双方当事人,尽量不要离婚。而不能因为我是律师,为了接到这单业务而怂恿当事人离婚。同时,如果是调解离婚或协议离婚,最好不要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模板,或者随便在网上下载一个免费协议。因为免费自然有免费的“道理”,不是约定不全,就是不适用每一位当事人。与其如此,不如找一份比较全面的《离婚协议》,删除自己的不涉及事项即可。(参考:

【2021年版】离婚协议范本(附:修改、使用说明)

调解离婚可能比协议离婚快,也容易申请强制执行,但调解离婚的快自然也掩盖了协议离婚的慢的优点——“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与精神。不过,现在已经有少许法院也在设置类似于“离婚冷静期”精神的地方规矩。是否予以推广,目前不好判断。因此,究竟采取调解离婚、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三者的利弊自行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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