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夫妻离婚把孩子丢在民政局

2019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必须满足这7个条件,才能拿离婚证

许多夫妻在吵架的过程中都把“离婚”这一词挂在嘴边。为了防止不该离婚的夫妻,2019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必须满足这7个条件,才能拿离婚证。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当中,如果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等只有其中有一份证书没有带去都无法进行离婚流程。

离婚的前提必须得证明夫妻双方是真实的合法夫妻。如果是第三者或者非法同居的。这些都是无法获取离婚证书的。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所以如果是只有一个人单方面的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是无法被批准的。

在夫妻双方要离婚之前就要对财产与债务的归属,以及孩子的抚养与老人的赡养等等。都必须要达成一致的协议。

除非夫妻当中的有一方作出出格的事,否则离婚必须得由双方同意才可以进行离婚。

夫妻当中的一方是不存在被胁迫,是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离婚。当然,还有一种离婚的方式就是用诉讼离婚,这一种方式的话是在夫妻中的一方作出出格的事,受害者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离婚。

正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能走在一起成为夫妻是非常难得的一件事。我并不希望见到太多的夫妻,因为一些琐碎的事,有矛盾,而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进而离婚的。我希望夫妻双方能有更多的体谅,以关爱才能够让夫妻的关系更为长久。

——END——

新进展广西被结婚女子结婚离婚记录已撤销,可以用未婚身份登记

家在广西的苏女士丢身份证后,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发现自己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后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但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澎湃新闻6月9日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当日下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她刚通过广西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发现她的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撤销。

“民政局说,现在随时都可以去办理婚姻登记。”苏女士说。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苏女士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苏女士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前述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陷入僵局。

澎湃新闻刊发报道当天,6月9日上午,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已经电话联系她,称将会为她办理撤销(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同日,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婚姻登记处已经联系苏女士解决这一事件。稍后苏女士可以去当地的婚姻机关查询自己此前的婚姻登记是否已撤销。

推荐阅读: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反悔,离婚协议书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9日,曾试图为苏女士及其男友办理结婚登记的广西某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陆姓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唐县民政局同意撤销相关记录后,苏女士将可以用未婚身份来该处登记结婚。

该工作人员表示,2019年,他们帮苏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她“被结婚”这一情况,该民政局曾与唐县民政局沟通,希望唐县民政局能够提档给他们比对信息,但唐县民政局以“档案不在我们这儿”为由拒绝提供。此后,双方多次沟通均无结果。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该局告上法庭。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此前报道:

女子丢身份证后“被结婚”起诉民政局,法院:超诉讼期不受理

广西的苏女士在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后又“被离婚”。她试图起诉民政局撤销婚姻记录,但法院认为她的起诉已超过5年起诉期限,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我明明是未婚身份,为何会变成了已婚并离异状态?”6月8日,苏女士告诉澎湃新闻,因出现了被结婚、离婚的登记记录,她无法和男友完成登记。她担心“被结婚又被离婚”这件事会在买房、子女读书、信用记录等方面给他们带来隐患。

与男友登记时,发现已有婚姻登记和离婚记录

苏女士表示,她曾经于2014年2月份丢失过身份证,但很快补办。

2019年11月14日,她和男友前往广西某民政局登记,却被告知她和一名李姓男子已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天后的6月6日,又办理了离婚。

同日,河北保定市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该事件已由法院介入处理。她表示,当时以苏女士名义进行登记的女子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等材料都是齐全的,也是真实的,无法直接撤销。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当地警方曾就该事件进行协调过,并做了记录。之后苏女士将民政局起诉至法院。

前述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走法律程序,民政局会积极配合。对于法院的具体判决结果,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苏女士提供的一份盖有“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公章的案件受理回执显示,2019年12月2日11时许,报警人苏女士称,2014年6月4日有人冒用其身份与唐县一男子结婚,后于2014年6月6日离婚。

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警回执。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她提供的另一份盖有广西当地民政局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的《情况说明》显示,苏女士于2019年11月14日持合法身份到该民政局办理欲办理婚姻登记,办事员发现该身份证件姓名曾于2014年6月4日在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一名李姓男子登记结婚,两日后又办理了离婚登记。

广西当地民政局为苏女士出具的《情况说明》。

前述《情况说明》称,办事员联系唐县民政婚姻登记处欲核实对比双方信息,但唐县婚姻登记处不予提供档案相片比对。

当事人起诉民政局,法院因超诉讼期不予受理

苏女士称,因唐县民政局不予撤销婚姻登记记录,她将其告上法庭。“事发8个月之后,我和男友依然不能办理登记,而唐县民政局一直未给我们答复。”

苏女士提供的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及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她请求撤销她在唐县民政局与一李姓男子的相关登记记录。

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法规,苏女士提起的撤销婚姻登记及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的诉讼已经超过5年诉讼期限,法院不予受理。该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12月17日,盖有定州市人民法院公章。

澎湃新闻注意到,定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称,“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定州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不予受理苏女士的起诉。

二审时,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认为该诉讼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该裁定落款时间为2020年5月27日,盖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针对前述事件,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苏女士已经受到虚假婚姻登记行为实质影响。

他指出,婚姻登记的撤销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行政机关自己发现对虚假骗取登记情况后直接予以撤销,另一种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岳屾山认为,从行政法的理论角度来讲,行政机关发现自身登记错误后应当及时进行纠正,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岳屾山表示,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苏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5年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起诉。之后苏某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旧认为已经超过5年起诉期限,维持原裁定。但是,苏女士作为普通公民无法在婚姻登记前知晓自己的婚姻登记情况,因此在非本人原因耽误起诉的情况下,应当适当延长起诉期限。

该事件中,民政局是否要担责?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翔飞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有登记错误,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白翔飞说,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和同类判例,婚姻登记机构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而且这样的核验应该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核验不充分,导致登记错误,应当对错误登记的婚姻关系予以撤销。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有登记错误,可能需要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人员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所以婚姻登记机构一般没有动力主动去纠正这一错误,一般都需要法院的判决才会进行更正。

如何看待,广西的被结婚女子因为身份证丢失导致结婚又离婚,民政局说无法撤销档案

据媒体报道,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结婚”又“被离婚”后,涉事的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民政局主动联系当事人苏女士,称将办理撤销手续。苏女士此前曾两度起诉唐县民政局,以撤销前述“被结婚”“被离婚”记录,但一审和二审法院都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该事件一度陷入僵局。

与苏女士的情况非常相似,河北邯郸的胡女士在登记结婚时,也意外发现自己“被结婚”了。同样是民政部门不予纠正,非要她去法院起诉,又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陷于死局。与苏女士情况略有不同的是,胡女士没有丢过身份证,她“被结婚”的地点正是家乡,一个月内在同一个民政局分别和两个男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不纠正之前的错误,胡女士就没办法正常结婚。在她奔波了两年一筹莫展之后,邯郸永年区联合调查组发布通告称,已调查核实,将冒用胡女士身份信息办理的两条结婚记录进行备注更正,撤销不实婚姻登记,造成胡女士“被结婚”的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推荐阅读:子女赠予父母房产新政

类似案例还有不少,贵州、广西、河南均有。

这些案例不管是发生在哪里,发生于谁身上,民政部门的态度都是相似的

:第一,登记只是形式审核,有人冒用身份证,民政部门无法核实;第二,“被结婚”都发生于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未联网的时代,民政部门无责任;第三,按法律规定,被冒用身份证件不属于允许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民政部门无法纠错;第四,唯一撤销的方法就是“出门左拐”去法院。

去法院可以,但大部分人都因为法律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退回原点。具体个案不同,不同法院法官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争论这些技术上的细节,只会让解决问题的路径更加复杂,而当事人也只能在官司里奋力挣扎。这岂不是会给人一个糟糕的印象——

侵权如此简单,维权难如登天,坏人无需畏惧,好人寸步难行?

在胡女士的遭遇中,有一个细节更显现了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傲慢和颟顸。当地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面对她的查询,只告诉她,她已结婚两次,而且两次婚姻都处于存续状态,但两位“丈夫”的具体信息却不肯透露。

同一个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同一个登记结婚的身份,一个月内两次登记成功,所谓的两段婚姻都存续,本身就是笑话。且身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帮助,这不奇怪吗?更滑稽的是,既然是名义上的“丈夫”,当事人自己为何不能查询,还要找律师来申请复印材料?这究竟是程序无奈,还是有意为难?

哪怕是不懂法律的人也会懂一个基本法理:

法律也好,程序也罢,不能与无需证明的常识相悖,法律不能难为无辜者。

什么是无需要证明的常识?当事者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身份是被人冒用结婚的,自己并没出现在婚姻登记现场,与所谓丈夫毫无关系,结婚证上的照片与身份证照片不同,那么,这个登记就是不合法的,这段婚姻也一定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这样的婚姻登记理所当然是无效的。不管行政部门拿出什么理由,宣称什么程序,遵循什么法律,都不应该背离基本常识。

如果按照民政部门指点的所谓程序,当事人最终只会陷于死循环,无法摆脱这种无妄之灾。

眼下,在媒体介入、舆论监督之下,许多桩久拖不决的“被结婚”案终于得到了民政部门的解决。

其实行政纠错不应这么难,当初的错误既然发生在民政局的登记环节,那么,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之后纠正错误,既是顺理成章之举,也是符合法律的行动,更给了以后可能存在的类似错误一个可以复制的方案。

回首复盘这些案例,不得不感慨,

如果行政部门在发现错误的时候,态度积极一些、多些换位思考,这些事何至于纠缠至今?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北京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分配夫妻财产?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夫妻财产怎么分配,夫妻双方财产如何分配
  • 同居者分割财产流程图,同居关系如何分财产
  • 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手后如何分割,同居关系的房产分割
  • 离婚股权分割与结婚登记时间有关系吗知乎,婚前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分割
  • 深圳感情不和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夫妻长期感情不和一方不愿离婚怎么办
  • 深圳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深圳离婚判决书
  • 深圳感情破裂一方不肯离婚怎么办,男女感情破裂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