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的《离婚证明书》就是一张纸,我可以去婚姻登记处更换成《离婚证》吗
每次在法庭给双方当事人办完离婚手续后,90%的当事人甚至一部分婚姻律师都会问我这个问题:“在你们这儿离完婚,我可以去婚姻登记处换个《离婚证》的本本吗?”
因为很多当事人知道:来法庭离完婚以后,会收一张法律文书要么是离婚的《判决书》、要么是离婚的《调解书》,上面清清楚楚、详详细细记录了自己的隐私包括: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情况、房子、车子、财产存款分配情况,还有债务情况等等等等,如果拿这张纸出去,自己所有的隐私都被别人知道了,别人通过这张纸可以知道我住哪儿、有几套房、有几部车、知道我有多少财产、知道我孩子的身份信息、知道我欠多少债……,真是太可怕了!所以他们总是忧心忡忡地问我这个问题。
加上他们看到电视上、网络上、身边离婚的朋友拿到的是一个离婚证的小本本,所以就想着自己如果办理了离婚,是不是也得有这么个小本本。
今天让我这个分别在婚姻登记处和婚姻家事法庭(受法庭委托)办理了几千宗离婚案件的人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①:民政局不会给你更换成《离婚证》,他们没有这一项业务。
第②: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的法律效力很高,很多国家只承认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文件。
第③: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法院会另外再给你们出具一份《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长这样:上面只写你们解除了婚姻关系,其它一概不涉及,大大地保护了你们的隐私。你如果需要证明你离异,只需要出示这一份《离婚证明书》就可以了。
所以,不要再问法院、也不要去问民政局,俺能不能拿着离婚的法律文书去民政局补办一个【离婚证】了!
不需要!
内地的离婚证明“长啥样”
昔日夫妻分道扬镳,所有感情故事最终归于一份离婚证明文件。在内地离婚后,可以取得的离婚证明文件包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证明书,这些文件均是有效证明当事人已离婚这一事实情况的证明文件。那么这些证明文件到底“长啥样”?在什么情况下会取得什么证明文件呢?本文将会为各位讲述。
双方当事人如在内地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即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即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
《内地的离婚方式》
),将会取得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发的《离婚证》。取得《离婚证》,即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
《离婚证》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各持一本,根据民政部《关于启用新式婚姻登记证等问题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离婚证》封面统一为枣红色,封面印有银色字体(具体可参阅图一),同时,为方便计算机打印,《离婚证》内页中的信息为横向排版并载有离婚双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离婚日期等信息(具体可参阅图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涉外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内地登记结婚(
《香港人如何在内地登记结婚?》
)或者取得由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取得《离婚证》从而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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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办理结婚登记且持有境外机构出具的结婚证明文件的当事人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也无法取得《离婚证》
《内地的离婚方式》
如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离婚争议的,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并根据双方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
《内地的离婚方式》
)。经过法院调解,如双方同意离婚的,人民法院会制作离婚调解书;如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则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前述调解书(具体可参阅图三)及判决书(具体可参阅图四)均是离婚的有效证明文件,前述法律文件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合法解除。
《离婚证明书》,是各地人民法院根据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内容出具的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该起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时间等必要事项(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再载明)的文件,是有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已合法解除的文件之一,具体可参阅五。
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往往对当事人的情感状况、财产状况、子女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有详细的记载,当事人因办理再婚、房屋买卖、户籍更改等行政事项而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用以证明离婚事实时,会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为便民利民,各地法院陆续推出向离婚当事人免费发放《离婚证明书》这一创新举措,当事人单独出示《离婚证明书》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即可,不需要再出示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服务尚未全国普及,未必所有人民法院均可以发放《离婚证明书》,且各地法院的申请流程均有不同,是否可以申请取得《离婚证明书》以及具体的申请流程等信息需要以当地法院的指引或回复为准。
温馨提示各位,
除上述提到的三种文件以外,其他文件例如夫妻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分居协议等均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双方当事人仍然需要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首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发布关于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的工作备忘录
为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回应社会关于保护离婚当事人隐私和个人有关信息的需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民政局经协商,就本市各级民政部门与各级法院适用《离婚证明书》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共识:
一、本备忘录所称《离婚证明书》,是指双方当事人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作出离婚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具有证明效力的离婚法律文件。基本内容包括相关离婚纠纷案号、裁判文书的作出时间、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离婚证明书》出具时间,并加盖院印。
二、《离婚证明书》是证明涉案当事人在具体离婚纠纷中因裁判文书生效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文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到民政部门登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时,可以出示该证明书,证明书与生效裁判文书具有同等证明效力。
三、《离婚证明书》应便于当事人保存、携带和使用。
四、双方进一步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婚姻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婚姻信息共享。法院在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时,应将相应信息录入婚姻信息共享平台。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共同做好向社会发布适用《离婚证明书》事项,并释明《离婚证明书》的法律效力。各自负责做好本系统的相关管理工作。
六、本工作备忘录一式二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
七、本备忘录自2019年1月17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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