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走到民政局门口反悔

拿到离婚证后反悔了怎么办

离婚证是证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的凭证,从取得离婚证那一刻起,当事人双方就自由了,意味着其对婚姻又有了新的选择权,可以不婚,也可以再婚。

由此看来,离婚证其实也是“自证清白”的凭证,能够证明当下个人的婚姻状况,这个状况可能会对个人的事务或利益带来影响。

拿到离婚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可以单方面要求收回离婚证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反悔的理由会有很多,比如对离婚决定反悔、对财产问题分割反悔、或者对没有约定的事项反悔等,对这些事项的反悔该怎么办,其做法是不一样的:

1、对离婚决定反悔时,男方双方自愿离婚,并按要求领取了离婚证,即其婚姻关系就从那一刻起正式解除了。这个时候,不能再要求不离婚了,因为离婚已经成了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当然如果双方再次同意和愿意,可以办理复婚手续,再次成为夫妻。

2、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时,可以再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根据司法解释,只有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否则将会驳回诉讼请求。

3、如果对没有约定的事项反悔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自己的诉求,法院会按照诉求依法作出新的判决。经常碰到的例子偶探视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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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本文仅1536个字,阅读只需要4分钟哦~)

签了离婚协议还可以反悔吗?

已经与对方签了离婚协议,我还能不能反悔?

答案是:

未去办理离婚证时可以随时反悔,已经办理离婚证了就几乎不可能。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

小Q在实务中经常接触到大量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问题,打算离婚的,大多都会去网上百度一份,双方签个字,以为这样就能够约束对方,就算是达成离婚协议了。

其实,这样的约定,是没有什么用的。

为什么呢?

离婚协议很特殊,是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合同”,它的生效与一般的什么借贷合同、租赁合同不一样,它的生效以办理离婚证后为准。

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合同”,依附的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最终双方成功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生效,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那么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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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最终的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以后,离婚协议都不生效。双方签字同意以后的合同状态只能算是“成立”。

成立是什么意思呢?成立就是指,我俩有一致的意思来一起签订这个合同,但是在没有生效的时候,拟订的合同是没有履行的义务的。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签字以后,协议状态是成立,至于生效,还要看所附条件什么时候达成,这个条件就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拿到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备案于民政局,离婚协议就真真切切的生效了,想要反悔几乎是不可能的。

我们一起看看法条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以上法条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你俩私底下达成的以离婚为目的的协议,如果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成功,那么诉讼离婚的时候,法院认为你俩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没有正式办理离婚证所写的离婚协议,是可以随时反悔的,这个协议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这时候离婚协议还未生效。但是一旦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经过民政局备案,想要反悔撤销,就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除非,你能够证明,离婚协议签订的时候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不过啊,想要证明,那是不可能的,民政局办事的人员看着你俩签的字,你俩办理的离婚证,你怎么证明自己被胁迫?没人用刀子逼着你签字啊。

如果一旦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想要反悔,那就是比登天还难了,除非你们双方都同意反悔,重新签订协议。

小Q提醒:离婚协议签字请谨慎!!不要等办理了离婚证以后再来找小Q!小Q也没有办法!!想清楚再签字办理,别一时冲动为了离婚,而签订了对自己非常不利的协议,那时候想要撤销就太难了

不过!!办法还是有的,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是去网上百度的,或者自己写的,有很多漏洞。经过小Q审查发现有漏分的财产,或者遗漏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那还是可以处理的。

在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之前,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可以随时反悔。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经过备案后,不可以反悔。不过,如果你们的离婚协议有漏分的财产、遗漏处理的债务,那么来找小Q,小Q还可以帮你想想办法哦~

当事人对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能够要求变更或撤销吗

当事人如果协议离婚,会在民政局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会就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协议,然后才能离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为了尽快离婚,不管对方提出什么条件都答应,待办理完毕离婚手续以后,又觉得财产分割不公平,要求撤销掉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财产。那么对于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达成的离婚协议,只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而且必须是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的也不予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有的人在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时,也往往会以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那么这个理由是否成立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中只规定了欺诈、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规定关于显失公平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理由,是不能予以支持的。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与普通的合同不同,普通合同主要是利益问题,而婚姻问题掺杂着感情因素。因此,在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或者因为内疚而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一旦离婚后,不能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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