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我准备离婚了,想搬回来住”,“你跟你嫂子商量一下”
“妈,我准备离婚了,想搬回来住”,我在安徽省跟远在福建的妈妈打电话。
妈妈却让我电话跟我嫂子商量一下……
五年前,我结了婚,丈夫是安徽省的,我也随他移居宿州,开始时,我与婆家的关系还算不错,相敬如宾。
但是时间一长,我和婆家的相处也开始出现了裂痕。其主要原因在于,我们两人在生活习惯上完全不同,我坦白,我的性格是会比较倔强,但是我也明事理,什么事情该迁就,什么事情要把握原则,不能让对方得寸进尺,我是门儿清的。
由于矛盾越积越多,丈夫也完全不帮我。后来,矛盾也蔓延到了丈夫这边,后来,我对他们家的生活产生了厌倦,我口头上跟丈夫提出了离婚。
闹完矛盾之后,我第一时间想到了娘家。所以,我给我妈妈打电话。我妈妈知道我在婆家这边过得不好,但是她不知道我们会闹到离婚的地步。
我妈妈听我哭诉完后,欲言又止,表示我回去住没有问题,只不过我哥哥已经成婚了,家里有了嫂子,我能否回来住,还要问我嫂子,还让我自己去跟嫂子沟通一下。
从电话那边传来的声音,我可以感受到妈妈的难堪。其实,我也想通了很多事情,我也能理解妈妈的担忧。其实换做我是嫂子,我也能也不想自己的小姑子进入自己的生活中。
我搬回家的心动摇了,但想到自己在安徽省无亲无故,心情十分凄凉,我还是决定给嫂子打电话,只是想试试。
我和嫂子说出了自己的情况,也暗示自己要搬回去住。嫂子没有拒绝,甚至非常欢迎。
我顿时喜出望外,对嫂子也增添了几分欣赏。
后来我才知道,在婆媳关系处理上,我妈妈很有办法,不是一味地坚持原则,只要不触碰底线,就忍让,要懂得退后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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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嫂子也善于换位思考,多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站在婆婆的角度思考,更重要的是多考虑一下丈夫的角度,他在中间是最难办的,这本经他最难念了。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妈妈和我嫂子相处得很不错。所以,当我提出要回家住的时候,我嫂子当然很乐意了。
果然,我回到家后,感觉到了家人久违的温暖,哥哥嫂嫂对我很好,嘘寒问暖,我也很感动。
住了几天后,我跟妈妈说,我找到工作就会搬出去,不让她和哥哥为难。
这时我妈妈不顾一切地想把我留在家里,毕竟在家里总比在外面一个人强。
同时,我妈妈也给我解释了:
1、当初,提到让我打电话给嫂子,是因为嫂子嫁进来后,相当于家里有了新的女主人,能否回来住,必须先和嫂子打招呼。这是一种尊重。
2、现在我哥哥成家了,他们是主人,我回来了,作为客人,要与主人家客客气气,这样双方的关系能够长久和谐。
关于婆媳关系的处理,我妈妈说:
1、在初期多为小摩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摩擦逐渐扩大成大问题。
2、先与儿媳建立良好的关系,让双方的感情基础有了,有感情的纽带,小摩擦双方都很难放在心上。
3、婆媳关系确实很复杂,但是一切都是事在人为。
我听了感触非常深,在我妈妈的怀里流下了泪水,我反思了一下,其实我也很多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我应该多跟我妈妈和嫂子学习一下。
离婚协议约定归女儿所有的房屋,父亲去世后继母有居住的权利吗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案号:(2021)皖13民终427号
审理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裁判日期:2021-02-19
审理程序:二审
数据来源:普通案例
(案例来源于裁判文书网,均为化名)
一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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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将504室房屋交付给甲女。
一审认定事实
案涉房屋系按揭购买,2011年10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所有人系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母亲。
2011年11月11日,乙男、甲女母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住房一处归甲女所有,暂由乙男代管。
另查明:
乙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乙男、甲女母亲离婚后,甲女随乙男生活,2020年4月份乙男去世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甲女基于乙男、甲女母亲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屋享有权利。
乙男去世前,甲女与乙男一起生活,并由乙男代管案涉房屋;
乙男去世后,甲女母亲作为甲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监管权,有权维护甲女的财产权益
乙女辩称,甲女系未成年人,及乙男生前支付的房贷部分是其财产等事由,均不是占有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据。
综上,甲女要求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房屋的事实和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
乙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侵权、搬离房屋,并将案涉房屋交付甲女
上诉人主张
乙女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甲女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2011年11月11日,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儿甲女所有,但要在甲女20周岁以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房屋贷款由乙男、甲女母亲各偿还一半。甲女当时仅4岁随乙男生活,
后来乙男与乙女结婚,婚后共同抚养甲女,乙女与甲女之间已经形成继子女关系
2020年4月乙男因病去世,现乙女与两个不满周岁的双胞胎子女生活,该房屋是母子三人唯一的住房。因该房屋在甲女年满20周岁后才能变更为甲女所有,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转移条件,约定在甲女20周岁后转移所有权系附期限的行为,在期限届满前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所以乙女作为乙男的妻子仍享有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二、该房屋的贷款也是由乙男与乙女的共同收入偿还,乙女对该房屋已经出资,作为出资人对该房屋也享有使用权利。如果房屋归甲女所有,那么其是否应当返还出资份额。
三、乙男在购买该房屋时还另行购买独立的储藏室一间,在乙男与甲女母亲离婚时对该储藏室未作约定,该储藏室应当作为乙男的遗产由乙女及子女予以继承,但一审时对储藏室未予查明。
被上诉答辩
甲女辩称:
1.案涉房屋系乙男与甲女母亲婚内购买,两人离婚时约定该房屋由乙男代管。乙男去世前,甲女与其共同生活;乙男去世后,甲女母亲作为甲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且离婚后,甲女母亲一直支付一半房贷,并在乙男去世后继续支付全部房贷。
2.乙女要求甲女返还其出资份额不能成立。
3.乙男与甲女母亲婚内购买的储藏室是没有产权的,只有依附于房屋的使用权,因离婚时对此未作约定,该储藏室使用权理应归甲女母亲、乙男、甲女共同所有。乙男去世后,该使用权没有办法继承或者分割,还是应该归甲女母亲、甲女所有。
4.乙女对甲女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甲女要求乙女依法赔偿所有物质和精神损失2万元。
5.乙男去世后,甲女一直跟随甲女母亲生活,乙女非法侵占案涉房屋长达九个月之久,导致甲女母亲无法照顾甲女上学,甲女只能寄养在大姨家,要求乙女依法赔偿各项损失10800元。
6.乙男去世后,乙女非法藏匿占有乙男各类遗产,包括存款10万元、轿车1辆,要求乙女如实公开并优先偿还乙男生前债务即案涉房屋一半的房贷,并且分割给甲女应得份额。
7.乙男生前独立运营地理教育类公众号,在其去世后,粉丝自发捐款约200万元,用于其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该笔款项已经打到乙女账户;之后许多志愿者自愿组织公众号运营团队,为乙男家庭善后,志愿者继续运营,每月收入约12万元,也全部打到乙女账户,甲女作为乙男的女儿有权要求分割。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本案证据看,案涉房屋系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其二人名下。乙男与甲女母亲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甲女所有,并暂由乙男代管。
在乙男、甲女母亲离婚后,甲女跟随乙男在案涉房屋内生活。据此可以认定案涉房屋系乙男、甲女母亲离婚时对甲女赠与的财产,且甲女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仅是暂由乙男代管。在乙男去世后,因甲女尚未成年,其母亲甲女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管理和保护其财产,乙女在没有得到甲女母亲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
。一审判决乙女停止侵权、搬离案涉房屋,并将案涉房屋返还甲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乙女主张因甲女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其也系案涉房屋的出资人,故其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结合甲女的诉请等情况,乙女上诉提出的一审判决未查明储藏室情况、甲女二审提出的赔偿及分割遗产等问题,均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本院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乙女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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