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民政局离婚在什么位置

民政局离婚场景见闻

编者一直认为,聚散都是缘,既然一方或双方决意离婚,没有什么好留恋的。编者在民政局看到,现在的民政部门,确实非常便民,就连离婚协议也有模板,方便分手的男女使用;也有专业的调解师,为那些并不是真正想离婚或仍在犹豫中的夫妻进行调解。事实上,走进民政部门离婚大厅的,大多数是真正想好要离婚的,只有少数夫妻是来演戏的。?

有一个女子先到民政局,一边在电脑上撰写离婚协议,一边打电话和丈夫商量,要求他早点过来,办完离婚,她还得赶去幼儿园接孩子,怕太晚了老师有意见,那边好象是说从外地往回走,快到了遇上堵车。最终,女子也没有等到他来,电话商量改天再来办,便匆匆走了。另一对年轻人,从进来到办完离婚证离开,很少说话,即使商量什么事,两人的声音也特别低,听不清他们在说什么,双方都非常平静,面容上没有什么异样。中间没有一丁点吵闹,丝毫看不出有什么不和谐,如此平静理智的离婚,让人开了眼界,佩服佩服。?

有一对50多岁的夫妻,从进大门前就听见两人在吵架,一直吵到二楼离婚大厅,接待人员迎上来了,调解员也出来了。从他们的吵闹声中,大概了解到:男方是一个企业主,经常不回家,最近好象连续三个月没回家了,女的怀疑男的有了小三,就把家里门锁给换了,男的一气之下把女方的社保缴费给停了。双方互相抱怨,互不相让,女方拿不出男方有小三的证据,男方以公司忙为由长时间不回家也很牵强。双方不服从调解,工作人员准备给他们办离婚时,发现他俩只带了结婚证,连户口簿、身份证都没带,离婚办不了,两人吵吵着一起回去了。这种离婚方式在中老年人中比较多,吵吵闹闹一辈子,真正离婚的并不多。?

还有一男一女也很有意思,男方先到,咨询了下离婚需要的资料和流程,然后告诉女方,女方好象也忘记带什么证件,又返回去取。女方到了后,双方商量写好离婚协议,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提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修改,不能因为离婚而剥夺一方应有的权利,来回修改几次,直到工作人员认可后,很快办完默默离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自我、追求个性,受到方方面面的诱惑越来越多,离婚率也越来越高,婚姻也变得没那么神圣、没那么严肃。闪婚、闪离已经不再是什么新鲜事,这是好事、还是坏事?离婚率逐年升高,对当事人双方、对家庭、对社会将产生哪些影响,会不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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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哪些证件当天就能办理完吗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协议离婚的程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双方自愿离婚,当天即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非常便捷。现在,哪怕双方自愿离婚,也不能当天办理离婚登记,而是要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而言,如果男女双方想要协议离婚,可以分为三步步骤:

一、首先,男女双方协商选择婚姻登记机关:【户籍所在地】制度,【全省通办】制度、【跨省通办】制度。

1.【全省通办】制度

(1)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如果男女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内,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浙江省内,可以任意选择浙江省内94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另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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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户籍所在地】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浙江省内,可以选择男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选择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跨省通办】制度

如果男女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省内,只要在这些地区办理了居住证,除了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还可以选择在该地区办理离婚登记。

二、其次,男女双方携带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居住证(如有)、结婚证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三、最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办离婚去什么地方办理根据离婚方式决定

办离婚去什么地方办理,根据采取的离婚方式决定,具体如下:

1、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那么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原告要到对方即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六)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八)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九)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十)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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