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抚养权重要吗

民政局离婚与法院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

目前我国公民办理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议离婚,由民政局发离婚证;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由法院送达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再发离婚证。下面让我们一起从处理周期和特点等多方面了解下两种离婚方式。

协议离婚

①双方能够协商一致

②自愿签署离婚协议

处理周期:签离婚协议,马上离婚

特点:约定不明确、不完善的,事后容易产生纠纷。

建议:律师帮助起草离婚协议,避免纠纷。

诉讼离婚

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

②无需对方同意,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处理周期:诉讼过程相对较长

特点:问题彻底解决

建议:律师律师全程参与,提高胜诉几率。

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是证明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的有力证据,无论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均是起到一个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者解除的证明而已,凭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就可以办理再婚手续了。

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领取离婚证之时,就是夫妻关系终止之日,从那一刻起夫妻关系已经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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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民政局离婚与到法院调解离婚有什么区别呢?信之源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为大家总结了如下六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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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当事人双方离婚的时间不同

一般来讲,民政局协议离婚优点是比较方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随时领取离婚证。

而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则程序较繁琐,需先立案后再调解,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人民法院已经把此类案件分由速裁庭处理。

02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费用不同

一般情况民政局协议离婚比较经济,一般是人民币20元,而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诉讼费收费标准遵循全国统一标准,一般没有财产争议的离婚案件收取50-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20万元以下的不再收费用,超过部分,需按照财产标的收费。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所缴的诉讼费也相对较高。

03当事人双方离婚的证件资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写一个离婚协议、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随时领离婚证;人民法院则要起诉书、结婚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即可。

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样资料或者证件不具备,民政局就不会给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只要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并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等身份证明材料的,即会受理并予以审理。

04夫妻双方的自愿性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具备的离婚条件之一就是:夫妻双方必须完全同意,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则在民政局无法办理离婚登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同意。

05强制执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协议离婚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虽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内容,并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旦产生纠纷,仍需法院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说,民政局只管把夫妻关系解除,其他问题全部依赖当事人自己的诚信度来解决。

如果是通过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离婚,有法院下达的调解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调解书,对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封、冻结、甚至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使对方必须遵守执行调解书,更有保障。

06从协议内容来看,留下后患不同

从协议内容来看,民政局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只做形式审查,具体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协议书中涉及对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措辞不规范,考虑不周全,极易产生纠纷,留下隐患。

而法院协议离婚,经过律师、法官的层层把关,调解书的每一条款都会逐条进行审查,合法、严谨,并确保今后可供强制执行,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基本上,民政局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省钱,但一旦产生纠纷,仍需再次诉讼。而法院调解离婚虽成本较高,但优点是有强制执行依据,没有再次纠纷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决问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来自离婚后纠纷,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协议,不履行义务;或是离婚协议本身制定时就有缺陷,如约定不明双方有争议,只得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当事人不是协商一致办理离婚登记的,对必要的经济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约定抚养及探视权,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师建议向法院起诉离婚,对双方权利、义务都是一种保障,这一点对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更为重要。

如果您在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等方面存在纠纷或困惑,建议您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信之源律师将针对您的案件情况给予精准分析,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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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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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纠结要不要抚养权,可以看看这篇

谈到关于孩子的抚养,很多想离婚的朋友最常问的问题就是:

“我能不能离婚”

“该如何向孩子解释?”

“该告诉孩子什么?”

“该如何告诉他们?”

“我该争取抚养权吗?”

“我能争取到抚养权吗?”

只要是和孩子挂上钩,当事人都是特别的纠结反复。

我之前一个当事人本身一开始也是这样,非常地犹豫——“我要不要带走孩子?”也一直让我给点意见,建不建议她去争取抚养权。

这件事上其实我真很能理解,现在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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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自己离婚后过的也不会特别好,而男方的条件相对稳定一点,这样孩子就不用跟着自己一起吃苦了;

但是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身为一个母亲很多时候也不是说放下就能放下的,所以陷入了无尽的“要还是不要”的反复纠结中。

我们之前的一个当事人,本来在家人的劝说下是打算狠下心不要这个孩子的,因为当时从家里搬出回来,想着也不方便带着孩子奔波,加上也没考虑好要不要抚养权,自然也好久没有见到孩子了,在起诉当天便问我可不可以和孩子见一面,看看孩子。

可惜令谁都没想到的是,孩子拒绝了见她。

这个拒绝让大家感到很讶异,这位母亲也不例外,最后在多次沟通下,是在我们律师和法官的陪同下见了这个孩子。

当时自然也是问到了关于为何不愿意见自己妈妈的话题,孩子很小才5岁多点,听到“妈妈”之后也只是开始说:

“妈妈坏,妈妈不要我”

这样简短的句子。

其实孩子说到这里,大家就很清楚了,不过就是老套路的争夺抚养权的戏码,抓住小孩子不明是非的点,有意无意的给他说一些类似于“妈妈不爱你、不要你”的话去哄骗他,孩子自己也很久没看到妈妈了,自然当真了。

这也是很多离婚父母争夺抚养权的现状,但他们最关心的孩子抚养权并不只是“你争我取”就这么简单的,

反而都忽略了这个里面的关键——孩子

相反,在孩子的抚养权上一定要坚守

“尊重孩子的意愿”

这个原则。

要知道,在最新的《民法典》中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有四个原则:

1、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2、哺乳期内孩子一般归女方的原则;

3、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子女已满8岁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看看这简单的四条原则中,有两条就强调了“当事子女的心理以及意愿”这个点。

毕竟,孩子不是物品,不是我们不要的时候可弃之,想要的时候便夺之这般随意的,

法律是会充分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这一点

可以说,现在很多小孩子都只是父母权衡利弊的一份筹码:为了膈应另一半、为了那些抚养费,为了堵口气...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生长环境恶化等,抚养权其实是很难变更的

,所以不论最后如何选择,只希望都是能够是深思熟虑的结果。

也希望每一对离婚父母都能尊重孩子的意愿,多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考量,本着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来理性对待抚养权归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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