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选择管辖离婚协议的法院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此,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根据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惯常居住地确定一审管辖权。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更多类型的案件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以住所所在地为住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5.常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居住地到被起诉期间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法院的离婚协议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当法院决定不允许离婚时,这是现实中最常见的情况。许多当事人甚至律师没有或不能提供证据,也没有解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现状,为了简洁起见,在写诉状时用几句话。
2.离婚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与第二个案件相比,在这个案件中,双方在起诉和审判期间所做的工作已经完成。然而,离婚没有法律理由,也没有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尚未破裂。
3.尽管他妻子的关系已经破裂,原告并不坚持离婚。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改变的后果。这是因为许多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变得举棋不定,这正是法官认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的依据。
4、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这种情况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改变的后果。这是因为许多当事人在庭审期间变得举棋不定,这正是法官认为夫妻关系没有破裂的依据。
5、法院不受理此案。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男子不得提出离婚,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男子的离婚请求。这里的例外非常模糊。事实上,立案法院的法官很少会考虑它。
6.在大多数最初的诉讼中,法院裁定离婚无效。在法律实践中,当原告首次提出离婚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除非有离婚的法律依据,或者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法官仍然为了省事而反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