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需要协商好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下面律赢时代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可不可以变更

夫妻离婚时确定了子女抚养权,夫妻离婚后,双方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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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好了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从上面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严重侵害子女合同权益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如果你还有更多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助,欢迎联系我们。

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满8周岁意见很重要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离婚时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没有要孩子的抚养权,但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有可能发生巨大变化,法律为了保证子女健康成长,于是规定父母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那么该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

【经典案例】

2005年6月22日,原告马某华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6月24日生育一子李某成。2017年5月,法院判决李某成由李某抚养,自2017年6月起,马某华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后就李某成抚养问题,马某华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李某成随李某共同生活。

离婚之后,马某华作为原告起诉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变更婚生子李某成抚养权归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2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那么马某华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一、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在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原告马某华只能选择向法院起诉来解决争议。

根据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二、原告能否成功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在本案中,原告马某华提出如下诉讼理由:

(1)被告长期外地出差,且经常不在家,不关注孩子学习和成长,已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

(2)被告及其母亲无法照顾孩子学习,不能辅导孩子功课,无法尽到教育培养孩子的义务。

(3)由于孩子得不到正确的教育引导,导致目前成绩下降,情绪低落,心理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4)离婚诉讼开庭时被告满口答应的不出或少出差,故将孩子判归被告抚养,但被告工作性质决定其根本不可能不出差。

被告李某则认为抚养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不同意变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

本案中,李某成已满八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多方征询意见,李某成均表示愿意和母亲马某华一起生活,现马某华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及较好的抚养条件,故法院确定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更为适宜,对于马某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抚养关系变更后,李某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李某成的实际需要及李某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参照双方离婚诉讼时抚养费数额达成的协议,由法院酌情确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马某华与李某之子李某成变更为由马某华抚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李某每月给付李某成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走流程?

(一)协议变更

如果双方都同意变更子女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双方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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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二)诉讼变更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以像本案当事人那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

起诉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准备这些材料、证据:

1、变更抚养权起诉状

2、身份证复印件

3、孩子出生证明

4、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5、证据材料:

(1)对方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对方有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证明。

(3)对方对外举债,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4)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5)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工资单等收入证明,证实自己有抚养孩子的能力。

以上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有不懂之处可以和我聊聊。

离婚后这几种情况才能变更小孩抚养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上述法律规定了夫妻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虽不与孩子共同生活,但需要对孩子承担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表现为负担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同时有权对孩子行使探望权。

然而,行使探望权往往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虽然法律规定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现实中不配合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非常普遍。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希望能够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那么离婚后一方能否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出现哪些情况时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需要理解的是所患的疾病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如:“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不可能治愈的绝症”等。伤残必须达到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程度。若所患的疾病并不严重,伤残的程度并没有达到无力抚养的程度,一般无权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1、不尽抚养义务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若有:本人长期不与孩子共同生活(如:被监禁需长期服刑、再婚后将子女交给父母带自己组建新家庭等)或长期不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可认定为不尽抚养义务。

2、有虐待子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偶尔的打骂即便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不构成虐待。

3、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本身有不良恶习(如:有赌博、吸毒等),虽与子女共同生活,也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但若长期与子女共同生活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未满十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但只要该意思表示符合该年龄段子女的认知能力,法院一般也会将其作为变更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般而言,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

《民法总则》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故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包括:“被抚养,被教育和被保护”。其中“被保护”的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保障甚至故意损害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亦应作为考虑是否变更抚养权的因素。

5本文所附案例:变更抚养权法院所考虑的因素

附:聂某某与唐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12月13日生育一子名唐某2。唐某2系智力XXX残疾人士。2010年3月1日,原、被告于上海市杨浦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唐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800元至唐某2工作为止。

协议书中还约定财产分割问题,此处省略。

原、被告离婚后,孩子唐某2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于XX路房屋内。2015年被告再婚。2016年9月,被告及再婚妻子搬离XX路房屋。现唐某2与被告父母共同居住于XX路房屋内。庭审中,原告自认其年收入为10万元,被告自认月收入为11,000元。

本院与原、被告所育之子唐某2进行谈话,其表示希望和母亲在一起。

审理中,被告父亲A、被告母亲B来院表示,原、被告离婚后,唐某2原由被告负担生活。但自2015年10月,被告和A、B产生矛盾后,就不再负担孩子生活。2016年9月,被告和现任妻子搬离了XX路房屋,唐某2平日的生活、学习由A、B负责照料。每周末,唐某2分别会前往其父母处。A、B均表示,因被告放弃了对孩子的教育,抚养权变更为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

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

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否应该变更抚养关系?

首先,被告再婚后,于2016年9月搬离了XX路房屋,不再与孩子共同居住。A、B作为被告父母,现在与唐某2共同生活在XX路房屋内,了解唐某2的生活状态。其二人表示被告存在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并认为由原告抚养唐某2更为有利于其成长。

其次,唐某2目前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有权对自己的生活作出评价,其到庭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该项表态显示了其要求改变自己生活状态的意愿。

再者,抚养人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应保障其各方面的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在处理抚养问题的过程中,对被抚养人权益的保障亦应在考量的基准之内。

综合以上原因,考虑到原告现亦具备独立抚养唐某2的条件,原告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如何确定?

鉴于唐某2的XXX残疾,其在生活、学习上需要更多的经济投入与情感关注。结合被告自认的收入水平,原告要求抚养费按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至于抚养费支付的期限,基于公平原则,本院参考原、被告离婚协议的约定,确定支付到唐某2工作为止。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不影响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共同关心、照顾、教育孩子,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及利益的角度出发,采取理性、合作态度,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的相关事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聂某某与被告唐某1所育之子唐某2自2017年1月起随原告聂某某共同生活;

二、被告唐某1自2017年1月起每月承担唐某2抚养费2000元至唐某2工作为止。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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