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谈离婚是真的吗

“假离婚”是不是真的“假”离婚

?今天聊个话题:假离婚。

先看一个小故事,主人公按照我们写文章的传统,川普、夫人和女儿伊万卡

川普和夫人在我国某一线城市有个大房子,首付30%,贷款没还完。

本来这个大房子住着很舒服,奈何伊万卡马上要上小学了,这个房子学区不好,本着再穷不能穷教育、再苦不能苦孩子的原则,川普和夫人商量买一套学区房。

一大圈转悠下来,看好一套双学区的三室一厅,除了价格有点高,啥都好。

就在川普准备签字交钱办贷款的时候,国家宏观调控来了,一刀切下来,川普这种还在还贷的成功人士的二套房首付比例一下子调高到了60%。

川普和夫人懵圈了,这下首付不够了啊,差了一大截。咋办呢?

还就得是川普,他是懂王,没人比他更懂买房子贷款。一拍桌子,川普跟夫人说:咱俩假离婚不就行了,离婚的时候咱俩的夫妻共同财产都先归你,我净身出户,我不就变成买首套房了?首付比例不就降回25%了?等买完了房我们再复婚,问题不就解决了?

夫人一听,也对呀,那就这么办。

第二天,两个人高高兴兴去民政局把离婚证领了(本故事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手拉着手开开心心的去签了购房合同。

半年后伊万卡顺顺利利的上了学。

皆大欢喜。

啥都和离婚前一样,除了两个人多了一个离婚证。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伊万卡上二年级了,川普提了几次去把婚复了,夫人不是说有事就是说不着急,能用的理由用了个遍,就是没去换证。川普心里就有点不高兴了。

有天晚上,夫人在洗澡,手机仍在沙发上,突然来了个电话,川普接起来一听,一个五大三粗的男人问怎么这么久才接电话,不是说好了川普不在家的时候,一起出去浪么。

川普的智商还是在线的,瞬间明白咋回事。

第二天就跟夫人摊了牌,要不就去复婚,要不就去起诉分割财产。夫人作为问过律师的明白人,根本就不怕,拍拍屁股就走了。

川普无奈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无效,如果真离婚,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同时在法庭上提出:“假离婚”是为了买学区房能够降低首付比例,离婚协议中所写的“夫妻感情破裂”并不属实,而且办完离婚手续后一家人还是生活在一起,这是“假离婚”的最好证据。

夫人对川普列举的所有证据一概不认,一口咬定感情就是破裂了,就是离婚了,财产就是分完了,买学区房那是离婚后为了女儿上学买的,跟自己没关系。离婚后住一起是为了让女儿有个完整的家。

法院认为:

1、《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未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当时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自当事人领取离婚证时起,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消灭。

3、从形式上看,涉案《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构签署并存档,双方均在协议上书写“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协议内容真实有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离婚登记后生效”字样,双方都应当理解该文字的含义。

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川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随着最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调控的越来越严,为了买房而“假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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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家庭买完房就如约复婚,但是还有些家庭因为“假离婚”最终闹得一地鸡毛。

我们在网上搜索“假离婚”这个关键字,命中8000多个裁判文书,通过随机抽取200个裁判文书进行分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没有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欺诈或者胁迫,没有一个判决支持所谓的“假离婚”一方的诉求。

退一步讲,就算“假离婚”后又复婚了,那就真的没风险了么?

还是太天真,出于各种目的“假离婚”的人一般会把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啥的在离婚时分别归一方所有或者干脆就全归某一方所有,那么这些归一方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复婚后不是天然变回夫妻共同财产呦,复婚后还是那一方的婚前财产!

如果过了几年真的过不下去想“真离婚”了,那些钱呀、房呀、车呀是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配的呦!

还有人为了“假离婚”后能够顺利复婚,在领离婚证前签个所谓的“复婚协议”,这种协议也会因为涉及人身关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我们要说:“假离婚”因为协议时双方都明知协议的真实目的,情感上不会真的“离婚离家”,所以多在制定协议时不够慎重。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的存在,夫妻双方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在法律上双方就不再是夫妻,由此而带来的一些列变化双方都必须承受。婚姻不是儿戏,以“假离婚”这种不诚信的方式谋取利益,最终可能会因为利益丢掉婚姻。

在我国没有“假离婚”,办了手续都是“真离婚”!

欢迎关注公众号:家事案例谈。

所有的“假离婚”都是真离婚

“我何曾想到跟丈夫协议好的‘假离婚’,最后竟变成了真离婚”。

当事人王女士

【编者语】

爱情是一件浪漫的事,而婚姻,却是一件庄严的事。

婚姻原本应该是两人爱情的结果,但随着社会节奏的加快、快餐爱情的普遍、现实生活的压力等原因,现在很多人追求婚姻并不是因为爱情,而是为了谋求一己私利,利用婚姻,导致婚姻的小船犹如波涛汹涌的海面上的一叶孤舟,说翻就翻。

我团队罗淼律师

目前就承办了一件因为“假离婚”买房而导致的真离婚案件。

【案件重现】

张先生和王女士原本是一对和睦夫妻,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多购置一套房子,而又不受房屋限购政策影响,于是两夫妻想出了一个破招---假离婚。

两人还就“假离婚”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双方在婚内育有一女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给王女士。

“假离婚”后第二天王女士就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转给开发商购买了第1套房子,然后紧接着出售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将获得的房款购买了第2套房子,并且这两个房子都在王女士个人名下,单独所有。

“假离婚”期间,张先生也是经常给王女士大额转账,两人生活还算融洽,好像谁都不曾记起两人在法律上已经不是夫妻关系。

好景不长,购房2年后,王女士又为张先生诞下一女,本来是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但张先生对于王女士没有生儿子心怀不满,欲同王女士离婚,并要求认定第1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第1套房子。

【案例分析】

罗淼律师接到王女士的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分析,除了分析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外,为了帮助王女士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罗淼律师共分析出本案可能涉及的争议点:

(1)分割第1套房子;

(2)分割第2套房子;

(3)要求男方支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

针对第(1)个争议点

作为王女士的委托方,罗淼律师主张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房子是否在双方名下,二是双方是否共同出资,且有无共同出资购买房产的合意。

在本案中,针对第1套房子,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共同财产,而“假离婚”后王女士从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中转钱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显然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应当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针对第(2)个争议点

第2套房子虽然是用出售两人名下的房屋款所购,但用出卖的房款购买新的房屋并不是双方合意,因此,张先生仅可以要求王女士返还出售两人名下的房屋所得款项中的一半,但不可以要求分割第2套房子。

针对第(3)个争议点

由于结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名女儿,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2个女儿的抚养费(大女儿5岁,小女儿2岁)。

【案例结果】

本案在进行诉讼的过程中,法官认定本案可能涉及多个诉讼,因此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先生提出让王女士给他100万元现金,他就不再针对“假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提起诉讼,但罗淼律师考虑到第1套房子张先生无权分割,第2套房子张先生可以拿到70万元的购房款。

同时张先生应当给两女儿抚养费,若一个月按2000元计算,到两个女儿成年,其教育费、医疗费等则共计100万元,此100万元与张先生应得的70万元相互抵扣后,张先生还需要给王女士30万元。

因此张先生的律师提出的调解方案为:王女士给张先生40万元,张先生每个月支付两女儿抚养费。经过多次协商,此调解方案最终获得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也以此结案。

【律师说法】

所谓夫妻双方协议好的“假离婚”,实则夫妻双方领到的是民政局盖章认定的离婚证。所以世界上没有“假离婚”一说,所有的“假离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真离婚关系。

罗淼律师呼吁所有的亲朋好友,婚姻本来是法律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一旦“假离婚”,婚姻就失去了这层保障,所以不论夫妻是因何种理由或何种利益而采取“假离婚”,在法律层面来说,都是不可取的。

【后记】

本案虽然很好的为当事人王女士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但结案后,罗淼律师也对王女士做出严肃的告诫,希望她在以后的生活中切勿再动歪脑筋,要做一名懂法的好市民,给两个女儿树立好榜样。

好啦,这期的案例分析到这里就结束了,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更有不间断更新的法律知识等着你!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9年,婚姻法:民政局协议离婚,有没有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一、根据婚姻法:离婚的方式

婚姻法规定:离婚只有两个方式,一个方式是协议离婚,也是我们大家通称的自愿离婚,双方协议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在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拿到离婚证,视为你们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另一个方式是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或者一方不想协议离婚的,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效力

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是有法律效力的。经过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婚姻关系就终结了,双方都是单身的。不存在自动离婚的,很多的朋友产生了一个误解,认为双方分居多长时间后,双方就自动离婚了,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离婚只有上述的两个离婚方式。

所以,经过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是有效的。同样的,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是有效的。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在离婚协议书中要对子女问题、财产问题、债务问题等,作出明确的约定,签订离婚协议书对于双方也是有约束力的。

婚姻法解释: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表明,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也就是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一些离婚案件过程中,拉锯战会非常漫长,在此期间可能双方协商了多个结果,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书,那这多份离婚协议书,其效力是怎样的呢?首先,对于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优先的,其他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与其相冲突的,以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内容为准;其次,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约定的内容,其他离婚协议书有约定,可以参照约定。

总之,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领取了离婚证,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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