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历险记离婚走出民政局

曾经让你痛下决心走进民政局离婚的那个时刻

感谢邀请。

那那是你这样的问题。确实很难做出选择的。为了孩子是否原谅老公。自己一个人吞下苦果。还是说一了百了,离婚以后放过自己。怎么选择都很难。

从从你的描述当中可以看出。你们夫妻生活已经出现了大问题。沟通不畅。双方脾气都不太好。老公对你是不冷不热。双方之间也不可能做出什么大的改变。来改善这种局面。所以这样的婚姻可能还要持续一辈子下去。只可能变差,不可能变好。那么对你的内心肯定是一种巨大的折磨,你到底能够认识多久谁也不知道。目前来说你们何时离婚真的是取决于你的忍耐度到什么程度。

如果为了孩子。你就要不停的被折磨。放弃自己的幸福,忍受这种痛苦。心里却是很痛苦的

如如果为了自己。可以马上离婚。依靠自己的工作收入来养活孩子。身体会累一点。但是心里是自由的。

本身你这种纠结。就说明了你不是那种立即做出离婚决定的人。那么在目前情况下。钟涛律师建议你再忍一段时间再说吧。同时注意调节好自己的心态。不要把重点放在婚姻建设上。还是放在工作收入或者打扮提高自己上面。

关于财产分割,夫妻婚后取得的收入。和房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男方挣的钱比较多。你也有权分割一半的。所以你不用担心这个问题。

具体情况可以看看钟涛律师写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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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离婚】老公有了外遇家暴行为怎么办,为了孩子一直忍着,我要不要离婚呢?

【民法典婚姻编】第二期 诉讼离婚——如何走出婚姻的围城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大家好,这里是支律师就【民法典婚姻编】进行的第二期普法解答专题分享,本期的主题是:“诉讼离婚——如何走出婚姻的围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在倡导维持家庭关系、促进夫妻关系和谐、保持社会稳定的同时,也同时倡导婚姻的自由。虽然,我们看到离婚成本的降低,以及年轻一代人中部分夫妻对婚姻观、家庭观的缺乏,导致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遭受家庭暴力、遭受虐待的一方,在既已破裂的感情中苦苦挣扎,在离婚维权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因此,本文旨在对诉讼离婚进行普法分享,对希望走出婚姻围城的一方提供指引。

一、无效的婚姻

离婚也称婚姻解除,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是以“有效婚姻”为前提。如果婚姻无效,则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1)重婚。我国婚姻法是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有两个及以上的配偶,重婚的,后婚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法定事由。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指在登记结婚时,男方尚未年满二十二周岁,女方尚未年满二十周岁,该登记结婚行为无效。

2、可撤销婚姻情形:

(1)因胁迫而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未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

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法定“无效婚姻”之情形,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属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在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在恢复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该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隐瞒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合意,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对协议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即:

1、双方自愿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不发放离婚证,婚姻关系暂不解除;

2、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申请撤回的,婚姻关系不解除;

3、30天冷静期届满后,在30天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方才解除;

4、如果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双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婚姻关系不解除。

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拟在区分“理性离婚”还是“冲动离婚”;在《民法典》实施乃至颁布之前,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和法院通过试点证明“离婚冷静期”能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虽然“离婚冷静期”在部分人看来一定程度上通过“程序性门槛”限制了“婚姻自由”,但笔者认为离婚冷静期在协议离婚程序上的60天限制,是保护婚姻自由原则的同时兼顾保护婚姻稳定的立法精神,理由如下:

我国婚姻法(现主要指《民法典》第五编及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既要保护婚姻稳定,也要兼顾婚姻自由。“离婚冷静期”能减少“冲动性离婚”,对婚姻稳定、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对于具有“离婚合意”的夫妻,不会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影响其顺利离婚,对于双方不具有“离婚合意”但一方申请离婚的,无论是否有“离婚冷静期”,也无法阻挡双方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

三、诉讼离婚

(一)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民法典》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因此调解是开庭审理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鉴于诉讼离婚不存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在调解程序中达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在“离婚时间效率”的角度上讲,可能优于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尤其是在目前多数法院追求结案率的情况下,甚至出现当事人上午提交起诉状起诉离婚,下午双方调解成功并领取调解书的情况。

诚然,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书离婚的方式确实在“离婚时间效率”上取得优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的“奇效”,甚至可以说是“规避离婚冷静期”的“技巧性”手段。因此,自《民法典》颁布以来,部分人一直在“分享”甚至“宣扬”以调解离婚规避冷静期。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从“服务当事人”的原则上讲,也会建议当事人采取此种方式以达到当事人“效力离婚”之目的。但是就此问题,笔者辩证的认为:

该种方法是一种利用合法程序规避实体规定;离婚的夫妻,通常存在早离早解脱的心里,该种方法,让追求快速离婚的夫妻趋步至法院,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履行法定职权,让本已不堪重负的法院系统雪上加霜,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相信,目前属于《民法典》实施的初级阶段,司法机关也会逐渐通过出台相应的政策、司法解释,来避免“离婚冷静期”的实体法益收到侵害,笔者对此预测:法律并未规定调解期限的长短,人民法院可能通过延长调解期限,或延长下发调解书的时间以达到“冷静期”之目的。

(二)判决离婚

1、《民法典》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由于网络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很难出现一人同时领取两个离婚证的情况,因此,发生重婚的情形多为除配偶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不仅是法定可离婚条件,重婚的行为人还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婚外情、出轨并不必然构成法定可离婚条件,还需要满足“同居”的条件,由于法律并未对同居进行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对“同居”生活认知来进行判断,即“共同居住”、“长期性”。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分床、分房并不等同于“分居”,分居是指不在同一个地方居住。

满足可离婚条件的分居,须以感情不和为前提,因工作、学习的原因造成的两地分居,以及双方虽然分居,但保持经常联系,相互理解,相互关爱,不存在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如有一方因某种原因突然提出离婚,主张夫妻分居的事实,此种情况法院也会认定。

分居要有持续性,如分居持续一段时间,期间,如夫妻关系缓和或有间歇性同居行为的,分居事实中断。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6)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可起诉离婚之情形,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离婚通常十分谨慎

(1)《民法典》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民法典》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除非军人一方有过错,否则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3)起诉离婚,被判决不予离婚,自判决生效后不满6个月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司法实践中,第一次起诉离婚而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5)在诉讼中,双方都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扶养未成年子女的,虽然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如果双方都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即使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也不会准许。

因此,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通常起诉离婚的一方会历经两次甚至两次以上的离婚诉讼,跨度时间长,当事人也会面临巨大的精神煎熬。

3、离婚诉讼中证据难以收集

除前述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谨慎态度外,离婚证据是否完整有力,也是影响离婚难度的关键原因之一。对此,笔者建议:

(1)对于重婚和他人同居的证据收集,可以考虑从“同居”地的视频监控、物业公司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电子支付平台消费记录等相关方面着手收集。

(2)对于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收集,可以考虑对该等情形发生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调查的记录是有力的证据之一;同时,对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的,应及时就医取得就诊证明;必要时,可以考虑在“家里”采取视频监控的方式取得相关证据。

(3)对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取证,可以考虑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方式取证。

(4)对于感情不和分居的举证,可以考虑收集独自居住的证明(例如租房合同、独自承担水电费缴纳及其他生活开支等)、双方在分居期间争吵、谩骂等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5)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介入,指导收集、固定证据。

在此,笔者温馨提示并申明如下:上述证据收集、固定过程中,不能采取侵犯隐私、侵犯配偶其他合法权利的方式进行。笔者提出上述建议,目的是向需要结束一段痛苦或错误婚姻的人,提供收集离婚证据的建议,希望能解决部分“离婚难”的问题,笔者并非旨在鼓动和倡导当事人收集离婚证据。同时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应当加强沟通,不能为了防范离婚难而刻意收集证据,进而造成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四、结语

婚姻是爱情的延续,是亲情的开始;笔者希望天下间每一份婚姻都是和谐、美好与幸福。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离婚不仅关系着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也关系着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更关系着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笔者希望所有的夫妻都能互相理解、加强沟通,不要轻易离婚、冲动离婚。但同时,笔者也希望在错误、痛苦婚姻围城里遭受迫害的一方,要勇敢果断的走出围城、追求婚姻的自由。

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

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在工作中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和流程是怎样的?今天,律师就整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登记按照: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藉证明)、双方结婚证、协议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达成一致,协议书一式三份)、二张2寸近期免冠照;

二、受理: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

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发证:

1.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2.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

3.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五、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

办理过程中常见注意事项

1..时间:不计排队时间,一般20~40分钟左右办完,当天可以拿到证。

2.打印与照相:一般夫妻二人本人再带上上文证件原件,过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即可,附近一般都有打印与照相的。

3.收费:南方沿海城市部份民政局已不收费。即使收费,一般也是9元或者20元以内。

4..户籍所在地:前提你或者对方有一方是该市户口,否则办不了,白跑一趟。

5.没有结婚证:先在本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单位开一封证明信:两个人的基本情况、何时、何地、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先补结婚证,紧接着办理离婚手续。

5.房产分割:有房产要分割或者要写在协议上的,建议把房产证(或复印件)也带上,因为协议上要写清楚当事人的房产的土地地址,若有错字过户不能免税。

6.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可以当离婚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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