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申请离婚需要哪些证件
您好!
第一个证件材料就是你的身份证。带着身份证原件,在立案的时候,法院会核查原告的身份证信息。也就说,核查你本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个是你的结婚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都要带着。有些朋友说结婚证丢失了,或者说结婚证在对方手里,对方就是不给。这种情况下也不要担心。拿着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就可以到,你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调取结婚档案。这些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能够证明你们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三,起诉状。离婚起诉状是你起诉离婚的时候是必须要具有的,所以说你要提前写好你的离婚起诉状。离婚起诉状包括四部分内容:原告信息,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信息和被告信息要求要写明确,写清楚,包括住址和联系电话,尤其是联系电话,一定要写清楚,以方便法院通知开庭。
第四,如果你的婚姻涉及到子女抚养的问题,还要带着子女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因为户口本和出生证明能够证明,你们有几个子女,以及子女现在的情况。
第五,如果你的婚姻涉及到财产问题。还要带着相应的财产证据和夫妻共同债务证据。比方说你要分割一套房产,那你可以带着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证明你们夫妻有共同财产房产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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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需要办理哪些材料,具体怎么准备。
如果你准备起诉离婚,首先要选择被告(另一半)经常居住地法院或户籍所在地法院去起诉,如果对方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主!
因为生活中存在夫妻在异地的情况,这个时候有的当事人就不知道去哪起诉离婚了。
所以对于这类在异地的夫妻想要起诉离婚的,就可以以对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去选择去哪起诉了。
确定好了法院,你还需要准备这些材料:离婚起诉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身份证等。
另外你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比如家暴、出轨等的证据。
如果你们之间的共同财产较多较复杂,还需要提供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等。材料准备好后,向法院提交材料,审核,缴费,完成立案。(如果委托了律师,可以让律师梳理下材料,看是否准备完善)
立完案后,承办你案子的法官会电话通知你什么时间到法院来调解或开庭。
一般,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承办法官都会先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接受调解,看是否可以和好或友好分手。
但庭前的调解,大部分法院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有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原告、被告依开庭时间到场参加庭审。
这里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
有的夫妻想要离婚,一方起诉,会遇到另一方决绝出庭,或者一拖再拖,延后开庭的情况。
之前我们婚姻律师就又遇到一个当事人,她想离婚,但是男方一直在外地不回来,之前起诉过一次,但是男方一直不回来,法院也说会延后到男方回来再开庭。
对于这一点,当事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对方能要求延后开庭?
其实我国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不过这里就需要看对方申请延后开庭的理由是否合理。
除了正当理由申请延后开庭之外,一般来说对方都需要出庭。
如果男方签收材料后不到庭参加庭审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缺席审理,即使男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判决。
具体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缺席审理的,法院只处理婚姻关系部分,财产分割等问题不会一并处理,需要原告另案起诉。
(2)、实践中,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如果男方缺席,婚姻事实部分很难查清,这种情况下女方就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法院不会轻易适用缺席判决。
(3)、如果男方既未出庭也未签收法院传票的,法院必须通过公告程序送达,公告期结束后男方仍未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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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找不到结婚证,到民政局也查不到婚姻登记信息该怎么办
今天,本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个
起诉离婚
案件。我的委托人女方马女士(化名)准备起诉男方冯先生(化名)离婚。案情并不复杂,马女士于2001年经人认识了冯先生,2003年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二人
感情破裂
并分居,马女士打算离婚,但男方不同意离婚且拿着马女士的结婚证拒绝归还。
没有结婚证便不能证明马女士与冯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离婚诉讼的。于是,本律师建议其去当初办理结婚登记的海淀区民政局,让民政局出具一个婚姻关系证明。没想到,海淀区民政局的答复竟然是查不到马女士的婚姻登记信息!马女士当时便慌了神儿,难道自己的婚姻是虚假的不成?经过一番询问,本律师得知民政局可能把马女士的结婚登记档案放在了档案馆。于是,本律师陪同马女士又去了海淀区档案馆,终于在档案馆里查到了马女士的婚姻登记信息并取得了档案馆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马女士的
案件虽然已顺利起诉,但本
离婚律师
感觉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确实不完善。作为民政部门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否为某位公民办理过结婚登记!这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有点天方夜谭的感觉。即便民政局把档案存放在了档案馆,也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息的查找。退一步说,其还可以把婚姻登记信息输入计算机以随时查找。试想如果所有婚姻登记部门都实现了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至少可以杜绝不法之徒犯重婚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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