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诉离婚一定要房产证吗

没取得房产证的房子,离婚时能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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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是当下大多数离婚夫妻最关心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情况是,双方离婚时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此时,房产应当如何分割呢?

根据司法案例,2010年10月,小明与小美经朋友介绍相识,恋爱交往半年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婚后初期双方感情比较融洽,后来因为性格上的差异,两人在一些生活小事上经常争吵,时间久了,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1年5月两人贷款购买了一套期房,产权预先登记在双方名下,交房日期为2013年3月;收房时,两人办理了银行贷款并付清房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2013年8月,双方冷战了将近一年后,经过协商同意离婚,女儿由小美直接抚养;但是在房产分割上,两人却争执不下。小美认为,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小明认为,房子还没有取得房产证,不应当分割房产。对于双方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仙人球提示,双方争议的房产,应当依法分割,在扣除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后,原则上平均分割;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的原则,房子产权应当判给小美,由小美对小明进行补偿,剩余的银行贷款由小美负责偿还。法律规定,离婚时,男女双方对没有取得产权或者没有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子发生争议的,如果两人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不宜判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先判决由一方或者双方居住使用。在房产产权办好之后,如果双方对房产分割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所谓的没有取得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离婚时取得的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只是由于当事人本身的原因未办理房产证的,不受上述法律规定的限制。

在本案例中,两人通过办理银行贷款已经将购买房子的价款全部付清,同时房子已经实际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已经满足了办理产权的条件;房产证在离婚时没有办下来,是当事人自己拖延造成的,因此,不影响双方争议房产的分割。

小仙建议,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应当注意,如果一方在婚前付全款购买的房子,在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子产权的归属与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无关,此时,房子属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法条检索:

1.《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若双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时房产怎样分呢

编辑:赵艺慧

观点律师: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王丽

看到这期的标题,很多人觉得有点不可思议,既然购买了房屋为什么不办理房产登记取得房产证呢?没有房产证怎么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如果连房子产权都不能固定,那么又怎么可能实现离婚时对于房屋进行分割呢?

但是在实践中,不乏存在一些夫妻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已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或者根据福利政策购买公有房屋并按照市场价或成本价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本来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但是在截至离婚之前尚未完善权属登记手续,而在实际审理中,法院判断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是双方是否已具有房产证。针对此情况,只要一方或双方举证证明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那么,人民法院完全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类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处理。

在我们曾经代理一起夫妻双方因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分割而引发争议的。其原因在于女方拒不办理房产证,且明确说房产证尚不具备办理的条件;但是男方认为房产证实际上已可以办理,认为女方是想独占房屋拒绝分割而找得借口。鉴于夫妻双方都没有房产证且无房产信息可以查询,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时需要男方承担举证房产证已具备办理条件的证明。

如果男方可以提供以下证据,则可以证明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商出具的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证明;

2、开发商发布的办理房产证的通知;

3、《购房合同》中若涉及已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且已经满足办理条件的,可以提供《购房合同》;

4、同购房小区内的其他业主明确业主自身已办理房产证或者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的证人证言;

5、另一方承认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聊天记录或者录音等。

在上述证据予以佐证的前提下,法院是有可能实际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的。当然,双方若能协商一致并积极配合的,案件的结果将会更明朗。

如果在此类案件中,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明房屋已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从而确定房产的所有权,此时双方就没有获得房产证,若夫妻双方离婚,此时该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考虑到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既不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当事人双方只可以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并无处分权,此时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

即使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作出约定,该约定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亦不能根据协议约定对房屋所有权归属作出判决。当然,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以及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协商解决,如果就上述方面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只可就房屋的居住、使用作出判决,而不能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判决。

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房屋未取得取得房产证时,法院虽然不能对于房屋所有权进行判决,那么又依据何种原则判决房屋的使用权呢?

法院对该争议进行处理时,通常是按照实际情况,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比如说现在很多家庭的房产证只登记为一人所有,那房产证的登记人也是法院会考量的因素之一;夫妻双方或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有持续且长期居住在涉案房屋内的证据时,也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如何证明自身长期且稳定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若这两者存在冲突时,法院通常综合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合理裁判。

那又是为什么很多人放弃补偿款而选择房屋的使用权?具体有什么优势呢?

在离婚案件中,争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比比皆是,为何会出现该种情况?

原因主要在于:(1)北京当地房屋价值比较大,几百万或几千万的价值已成常态,而且近几年房屋价值增值较快,甚至很多家庭选择购房作为投资,才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去争夺。(2)选择要房不要补偿款的另一原因在于,在实际分割房屋时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房产价值,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以采用评估的方式对房屋申请评估。但通常,双方协商的价格往往偏低,而且评估的价格一般为房屋市场价的9折左右,在协商或评估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对获得补偿款的一方而言,也就无法获得较为合理且完全公平的补偿。(3)现在北京当地的房产很多都是小区房,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更好的抚养子女也是极为有利的。

虽然,未取得房产证,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对于房屋所有权无法判决,

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房屋在以后也不能分割了呢?

事实上,并非如此。《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房屋使用权处理完毕之后,若当事人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是可以单独就房屋所有权问题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受前一诉讼已经终结的影响,法院更不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受理。也可能会有人问,离婚判决涉案房屋使用权归女方了,现在起诉是否还有可能争夺到房屋所有权?事实上,考虑到女方居住环境的稳定性,尤其是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情况下,为了子女最大利益的考量,法院通常会判决由女方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会据此判决女方向男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房屋补偿款。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法院作出判决。当然,双方协商一致由男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除外。

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女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的,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是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一般在强制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应该尽量达成执行和解,化解彼此内部矛盾,实现利益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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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要离婚,必须拿到那些证据

今天和助理参加一个离婚案件庭审,要离婚的是女方,男方收到了通知,但是并没有到庭。法官很无奈,在我们坚持要继续开庭情况下,法官缺席审理。

男方再婚,女方初婚。根据女方描述,两人虽然结婚生子,但是男方根本不把自己当做亲人,对自己没有任何信任。男方根本不相信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妻子、父母,更不用说亲戚朋友。

两人结婚时,男方家里只来了四个人,父母、妹妹和妹夫。结婚三年多也有了孩子,但是女方根本不知道男方在哪里工作,工资多少,更没有见过男方一个同事同学。

男方还特能算计,不仅算计周边的人,算计自己的父母,还算计自己的老婆。被算计几次之后,女方经常担心会被老公算计。

当女方想要反抗时,就遭到两次殴打,吓得女方赶紧带着儿子和母亲搬出去住。从此和男方见面,一定要带一个人给自己壮胆。

女方首次起诉离婚,律师、法官、她的朋友,都告诉她第一次判决离婚很难。她坚定的说:无论多久,只要开始,总有逃离那一天。

说了这么多,那么法官在法庭上会问那些关键问题?

第一个问题,当然是有没有结婚?

别看这个问题非常简单,可是有的人就难以证明自己结婚了。为什么,因为结婚证被对方拿走了,自己没有。好在本案女士结婚证保管在自己手里,开庭不敢带过来,怕被男方抢走了。

第二个问题,那就是有没有孩子,孩子多大?

这个问题也很简单,女士能说得很清楚。不过证明不了。为什么?

因为老公把户口本、出生证、户口本都拿走了,女士连个复印件都没有。所有孩子一切都是女士陈述,没有办法证明孩子出生年月日。法官很无奈,告诉女士,没有孩子证明,出不了判决。

法庭上律师和法官探讨老半天,才想出由法官出具调查令,律师去派出所调取户籍证明做法。

第三个问题,有哪些财产。

有房子,夫妻共同买的,写的两个人的名字,也知道门牌号,可是没有房产证复印件,更别说原件了。问到贷款问题,女士只知道贷款多少,连贷款协议都没见过。法官告诉女士,想要离婚,银行贷款情况一定要清楚,而且银行同意由一方还款,否则房产无法分割。

有车子,登记在男方名下,女士拿不到行驶证等车辆证件。

不知道男方工资多少,更不知道钱斗存在哪里!

第四个才是为什么要离婚的关键。女士回答了很多,最关键是被打,却没有报警记录,没有诊疗记录。

法官很认真仔细告诉女士,想要离婚,一定要拿出这些东西来,同时有充足的理由,才能判决离婚。

女士想要离婚,必须拿到以下证据:

1.结婚证。证明已经结婚,如果拿不到,到民政局开具婚姻证明。

2.孩子出生证。非常非常重要,而且不能补,没有这个,只能去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据法官讲,今后孩子上幼儿园小学,都有可能要出生证。

3.户口本。拿不到去派出所开证明。

4.房产证。拿不到需要法官开调查令,去房管局查。如果没有女方名字,更加困难。如果女方不知道准确房屋信息,不给查。

5.贷款协议。如果拿不到,法官无法分割房产,就很难判决。而且,银行不会给原件,也不会给复印件盖章,能给复印件就非常好了。如果没有女方名字,根本不可能拿到。

6.男方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公司股份,女方最好能提供。

7.要求离婚理由。比如殴打欺凌、出轨、赌博等!

这些东西怎么拿到,当然是如果想要离婚,千万不要声张,等拿到这些,再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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