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何落实此类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失败,应准予离婚。”根据这项规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调解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灵活处理: 第一,对于原告起诉下落不明被告的离婚案件,调解工作应以原告为中心。提起诉讼时,可以通过调解来说服原告提起诉讼。原告的思想工作可以在庭审期间和之后进行。如果经调解原告不愿意撤诉,可以根据双方发现的情绪状况做出相应的判决。二是司法人员要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被告人出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会出庭参加诉讼,则应将被告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意见记录在案。同时,也不能错过庭后调解的机会。开庭后,应尽可能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努力通过调解和解解决案件。 (3)采用被告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被告不出庭不能调解的问题;四、没有和解的可能,应努力移交案件,减轻双方的诉讼负担。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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