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想见母亲却见不到可以起诉他吗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阻止对方探望,可起诉

很多朋友离婚后,扶养孩子的一方拒绝自己对孩子进行探望,自己又很思念孩子,于是来咨询我们,说有没有什么办法。

这篇文章,余律师就“离婚后,对方拒绝自己探望孩子”这件事,来聊聊。

首先,来看一个

李某与庞某于2015年结婚,2016年生育女儿小庞,2018年夫妻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女儿小庞由李某抚养。由于离婚前双方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争议很大,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庞某认为在离婚之前自己家人对女儿小庞感情极深,离婚后要求每周多次探望女儿。李某以孩子太小为由只允许每周一次。庞某对此非常不满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庞某于每周六早上九点从李某住处将小庞自行接走,并于当日十八点之前送回李某住处,李某负有协助义务。

要知道,法律规定探望权的意义则在于:保证非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

依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探视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可以抛弃,而义务必须履行。因此未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望就构成侵权;若不去履行探望之责,同样违法。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探望权进行了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实践中通常会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

3、探望权的行使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将康发展考虑,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

4、失独家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主张探望权。

5、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随着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求而改变。

余律师建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尽量双方协商好,也有人问到能否有律师陪同,答案是肯定的,律师可以陪同。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得不到保障,我该怎么办

离婚率的逐年攀升,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关于子女的抚养与探望问题,已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一并解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双方可以对探视方式、探视时间进行协商约定。而往往两个人在离婚后,针对孩子的抚养权及探视权问题再次引发矛盾。

今天走进演播室寻求帮助的宋先生,他的儿子与儿媳,十年的婚姻之路,最终还是化为泡影。自从两人离婚后,女方一直就不让男方探视孩子,两家为此纷争不断。宋先生感叹,父亲见孩子,为何这么难?李扬律师,将为宋先生支招,帮他从根源上解决无法探视孩子的困扰。

案件回顾

近一年的时间,为了儿子、儿媳离婚的事情,宋先生没少着急上火。看着小两口从恋爱、结婚、生子,再到如今的争吵、冷战、离婚,宋先生既痛心又无奈。

儿子与儿媳的婚姻,在两次诉讼之后,还是划上了句号,可让宋先生揪心的是,双方的婚虽然离了,纷争却依然不断。

原来,自从离婚之后,女方便一直不配合男方看孩子。为了见到孩子,宋先生一家多次尝试与女方沟通,可对方却不肯做出任何让步。

在此期间,宋先生的儿子,在家中发现前妻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导致双方在离婚后又陷入财产问题分割不清的局面。为了尽快理清关系,见到日思夜想的孩子,宋先生父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可女方却依旧不肯露面,各种方式都联系不上。

从起诉、到强制执行,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女方依旧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宋先生和儿子向法院申请,将女方列入了失信人员黑名单。宋先生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本以为事情会因此有转机,可结果却让他失望透顶。宋家父子反复争取,就是想见到孩子。可女方不仅没有配合,更是直接将孩子送到了外地的父母家中。

在这场离婚诉讼中,为了争取探视权,宋先生一家多方奔波,费劲了心思。除此之外,大家在收拾物品的时候,无意中发现了女方,在婚内有大量的转款单据。这让一家人认为,女方很有可能是在转移夫妻的共同财产。眼见前妻的种种行为,宋先生一家又该如何解决呢?面对宋先生离婚后的种种困扰,让我们看看李扬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支招

李扬律师表示,

宋先生的儿子与儿媳,在离婚的时候,对于孩子的问题和财产问题,实际上都没有处理好,而目前判决已经生效,后续若想解决困扰,宋先生需要提起相应的诉讼来解决问题。

根据宋先生提供的离婚判决,法官对探视权描述的很清楚,其中约定,每月的第一周和第三周的周五下午六点,男方可以从女方处将婚生子接走,当周的周六下午六点再将孩子送回到女方处。

李扬律师表示,宋先生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判决,如果女方配合的情况下是可执行的。

对于宋先生将女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问题,李扬律师表示,

只是将女方列入了黑名单或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从目前看,依然没有办法解决宋先生的诉求,因为对方仍旧处于拒不履行的状态。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包括相关执行的司法解释规定,涉及到探视权的问题时,因为属于人身权利,没有办法通过冻结、扣押这样的方式来强制执行。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力度,一定是压在协助执行人身上,因为其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在孩子母亲依旧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宋先生一家已经开始进行第一步的惩戒措施,将女方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如果依旧不执行的话,宋先生一家还可以走拘留的程序,也就是对这个拒不执行人进行拘留15天的处理,拘留之后还拒不执行的话,依然有两种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可以由执行庭直接将相关的线索移送到公安部门,因为其拒不执行的行为,已经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其次,假如法院没有走这一步,那么宋先生可以到公安部门去报案,就是我们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公安部门立案,那可以进一步走刑事的程序,追加女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公安部门不予立案,宋先生可以到法院,要求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

对于目前女方将孩子送到外地的现状,李扬律师表示,宋先生有两个解决方案。

一个是继续争取探视权,走法律程序,并根据孩子具体的生活地点,对探视权进行一个变更。另一个方案,就是从源头解决问题,根据现在女方的做法,宋先生已经完全被剥夺了对孩子的探视权,孩子被送到外地,与当时判决抚养权时的状况完全不同,现在的情况并不利于孩子成长,宋先生一家可以申请,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通过宋先生的描述,对于儿媳转移财产的问题,李扬律师表示,可能会涉及到两点。其一,转出的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从法律上来说就是夫妻双方把钱借给了女方的亲属,形成借贷关系。其二,则是恶意隐瞒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这两种情形,不管是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宋先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个诉讼叫做离婚后财产纠纷。李扬律师建议,如果在之前的诉讼中,儿媳曾经明确表示没有对外借钱,可以将判决离婚时的庭审笔录调出来,如果庭审笔录中有这样的内容,宋先生可以以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女方,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

如果一旦认定了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是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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