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起诉离婚流程

一张图教你如何在离婚诉讼中控制对方的财产

财产保全基本流程图

财产保全?跟我有什么关系??

这个问题问得好,下面容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韩梅梅起诉李雷离婚,在处理离婚诉讼这几个月过程中,李雷几乎每天以小于1万元不等的金额转账或者消费,几个月累计下来,竟然一分钱都不剩,韩梅梅请求分割的50万银行存款灰飞烟灭……更可气的是,李雷还把婚后购买的房子给卖了,还办理了过户登记……还没等到判决离婚,钱没了,房子也没了……听起来是不是很惊悚?

那怎么办?

有没有办法控制住对方的财产,让李雷不能转账或消费或卖房?

当然有!

申请财产保全!

简而言之,就是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和汽车、扣押重要物品……

这样,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就取不出钱了,被查封的房屋和汽车就不能转让了……

那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保全哪些财产?

不可以保全哪些财产?

申请保全如何提供担保?

可以保全多久?

什么情况下会解除保全?

Part1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①韩梅梅若想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向李雷住所地、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若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

②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与理由等,明确被保全财产的信息或线索,并提供担保。

Part2可以保全哪些财产?

原则: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韩梅梅起诉李雷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请求分割的财产、李雷名下的财产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

对李雷与第三人共有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李雷和第三人。

李雷和第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李雷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对第三人占有或无偿借用的李雷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李雷已出卖给第三人但保留所有权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李雷将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李雷保留所有权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李雷已出卖给第三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李雷出卖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对第三人占有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实际属于李雷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李雷的,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对李雷到期应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李雷享有的到期应得的收益,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李雷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李雷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他人不得向被告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李雷名下已被抵押、质押、留置的财产是否可以申请保全?

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

Part3不可以保全哪些财产?

原则:对于请求范围外或者与本案无关的财物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①对李雷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②对李雷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③对李雷及其所抚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④对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⑤对李雷及其所抚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⑥对李雷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⑦对李雷出卖给第三人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⑧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Part4如何提供担保?

如果韩梅梅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要提供担保,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法官也会要求提供担保。

①提供担保的方式可以是:韩梅梅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担保(如现金、房屋等,需特别注意的是,在广州地区申请法院查封婚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申请保全方可直接用其对该财产享有的份额作为担保,无需额外提供担保)、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等。

②担保金额为: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特殊情况的,法院可酌情处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是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哪些情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

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Part5可以保全多久?

①冻结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

②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两年

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不得超过三年

保全期限快届满了怎么办?

如果保全期限快届满了,韩梅梅可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期限是否连续计算?

韩梅梅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会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期限连续计算,人民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Part6什么情况下会解除保全?

法院应韩梅梅的申请保全了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后,如果出现下面的情形,法院会解除保全:

①保全错误,比如保全了与本案无关的财产;

②韩梅梅撤回了保全申请的;

③法院应韩梅梅申请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韩梅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

④法院对韩梅梅的起诉不予受理、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

⑤韩梅梅分割财产的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

⑥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法院应韩梅梅申请对李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

李雷就不能动用银行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了

也不能售卖房屋进行过户了

是不是学到了很多知识

本文首发于离婚大师(lihundashivip),一个说人话、有深度的原创婚姻法律公众号,转载请联系授权。作者简介:刘纯,家事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秘书长。

婚法程序军人离婚时法律程序解读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军人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

一、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1-11-09,实施日期:2001-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

1、该法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2、结婚离婚均先经相应政治机关审批。

该法第8条,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团职、专业技术9级以上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申请结婚的,由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副大军区职以上军官申请结婚的,由总政治部审批。

3、结婚离婚均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材料。

该法第9条,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4、提出限制。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前述限制。

该法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

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03-04,实施日期:2005-03-04,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17条,依婚姻法对军婚特殊保护的规定而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提出抗辩的,应举证证明:

(一)提出抗辩一方为现役军人;

(二)主张解除婚姻关系一方不是现役军人;

(三)提出抗辩一方不存在法定的重大过错。

[说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非经军人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因此,现役军人可以据此提出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抗辩。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要考虑下列情形:(1)一方为现役军人,即提出抗辩一方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人员及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不属于此范围;(2)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但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限;(3)现役军人没有法定的重大过错情节。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是指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

四、与现役军人协议离婚的程序

1、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手续:1、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3、结婚证;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5、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2004-03-29实施:2004-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第9条,关于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问题:办理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仍按《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民办函〔2001〕226号)执行。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诉讼离婚程序

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仅双方均为军人时,才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仅一方为军人时,与普通诉讼离婚案件程序相同,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福建坤海律师事务所)

婚姻家庭纠纷常见问题及解答之程序问题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能否判决不准予离婚?

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承认,并不意味着其效力完全等同于登记婚姻,在一方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时,不能强行要求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4、无效婚姻能否按撤诉处理?对于无效婚姻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婚姻在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是否构成重婚?当事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如何处理?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不予支持。

5、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能否按撤诉或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区别情形,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不能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但未出庭的当事人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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