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八零后女子提起诉讼离婚

湖南衡阳一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妇联曾多次介入,男方偏激

前言:

针对“湖南衡阳80后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一事,4月14日,衡阳市妇联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证实,确有此事,妇联2016年就曾关注过该事件,并一直在跟进。

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

据新闻报道,2016年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县80后女子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赌博选择诉讼离婚,

不过时至今日,先后4次起诉离婚的她,离婚的心愿至今没有实现。

2021年3月3日,她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立案。“宁顺花说,几乎每次开庭,陈定华都公开说,谁判决离婚就跟谁没完,要报复社会,制造恐怖事件什么的。”

前述衡阳市妇联工作人员称,2016年时妇联已关注此事,并组织心理咨询师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当时双方说要冷静一段时间,之后宁顺花便到广州打工,一直在广州工作。两人属于异地分居状态。”

该工作人员表示,妇联先后介入多次,结果仍是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男方不同意离婚,且情绪偏激,之后说要给他三个月的时间进行缓和,再考虑下,当时女方同意了。

此后,女方前往广州打工。”男方(想法)反反复复。“一下子说要冷静一下,可能一下子又说要报复。

针对目前的舆论,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在研究处理,如果当事人提出需要帮助,肯定会帮其申请。目前,妇联也在尝试联系男方。

因离婚引发的问题,宁顺花说,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过1次,陈定华被拘留过3次,法院先后2次下达人身保护令。

即便如此,

婚始终没有离成,理由都是“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在起诉离婚期间,陈定华曾有过激行为。

他在法院门口曾抢走宁顺花身份证件和手机、向其弟弟发送“报复”等恐吓信息,并曾在第四次开庭后,追赶先行离开的宁顺花并将其拖下车,致宁顺花受伤。

2020年8月5日,承办该案的审判长彭先进以“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为由,再次驳回了宁顺花的诉讼请求。

值得让人注意的是

2021年3月3日,宁顺花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起诉离婚。据上游新闻报道,该案件目前还在审理当中。

从宁顺花多次离婚未果,却不停承受丈夫的“偏激行为”,这里必须要提到一个问题,家暴。

在面对家暴,受害者该怎么办呢?

大家都明白,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之分,有了第一次,如果忍气吞声,等待你的只有无数次忍气吞声,所以一旦遭遇家暴,要知道怎么“打回去”,这个“打回去”不是打架,而是以下几点:

1、拨打110。警察接案后,会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于施暴者处以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其中,警察的笔录可以作为受害者遭受家暴的有力证据。

2、拨打120。及时就医,保留好病例等相关医疗凭证,可以作为受害者遭受家暴的证据

3、向村委会、居委会、当地妇联等机构求助,必要时向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直接去法院起诉离婚。提供以上家暴证据,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受害者还可以据此提出损害赔偿。

写在最后想说的话

从这个事件的本身,法院驳回当事人离婚诉讼的这个理由:“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并没有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与权利。

我们不能因为男方威胁报复就剥夺女方离婚的权利,尤其是在男方有赌博、家暴等行为的情况下。

离婚诉讼案件确实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也容易引起极端行为,但这不是剥夺女方离婚权利的理由,希望让女方早日脱离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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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女子 5 年 5 次起诉离婚案终审:准予离婚,返还男方彩礼、红包 8.5 万。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1、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是陈定华不服,提出的上诉,并且在上诉中增加了一审中没有提出的新的诉求(欠款、精神损害赔偿金、彩礼、红包款等合计979266元)。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新的诉求,二审法院可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可以一并裁判。现在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陈定华的部分新增加的诉求,我猜测,

很可能是双方在二审中均表示同意二审法院就这部分新增加的诉求一并审理

2、宁顺花在二审中其实也提出了自己的新主张(分割房子和车子,是答辩主张,而不是上诉请求),其中房子的问题一审法院已经做出裁判,车子的问题一审中没有涉及。宁顺花在

一审中曾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分割

且一审判决后宁顺花未对此提出上诉

,所以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分割房屋的诉求。宁顺花的解释是,她

为了与陈定华离婚

,所以才在一审中主动放弃分割此共同财产,但

法律上不会去考虑你的动机,放弃分割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就产生法律效力,更何况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庭这么庄严的场合上明确提出的

3、宁顺花的另一个主张是分割车子,这个法院没有支持的理由是:陈定华、宁顺花婚后半年即分居,此后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且案涉车辆系陈定华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购买,故该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理由稍显牵强

,陈定华与宁顺花

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制

,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即便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婚后取得的财产,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宁顺花可以要求分割。虽然车辆系陈定华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购买,但购买时一审判决还未生效,

双方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车辆怎么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二审法院支持了陈定华部分返还彩礼红包的诉求。陈定华上诉主张了返还彩礼、红包款99266元,法院支持了8.5万元彩礼红包款,可以说这项上诉请求大部分都支持了,主要支持的理由是双方结婚后半年就开始分居,且宁顺花未举证证明陈定华给付的彩礼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了应当支持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

但对于这三种情形之外,是不一点支持返还,还是不支持全额返还,法律上没有规定

,实践中部分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部分彩礼,本案二审法院可能也是基于这样的考量。但这个比例确实有点高了,双方毕竟共同生活了半年。

一个女人与一个时代:1980年一桩轰动全国的离婚大案

百有一用斋

08-0116:24

旧报刊剪辑

来源:李涵说历史,原文作者李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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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今天听起来,这是最天经地义的离婚理由之一。“没有爱情不应该结婚,结婚后感情破裂不应该勉强维持”,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1980年之前,因感情破裂提出离婚不仅不被世俗观念接受,也不受法律支持,以此为理由向法院上诉要求离婚,往往会被驳回。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离婚的条件中明确写了这样一条: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一场革命随之而来,20世纪80年代中国掀起一场离婚高潮,引发的争论,直到今天还在继续。那么,围绕着离婚自由,“感情论”和“理由论”进行了怎样的论战?80年代,一对普通夫妻闹离婚怎么会成了轰动全国的大案?还招致新华社内参的评论?“秦香莲上访团”是怎么回事?她们又怎么会获得胡耀邦的批示?

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保障基本婚姻自由,它的历史任务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就已完成。当时就有专家提出,《婚姻法》需要修改,立法重点应从改革婚姻家庭制度转到全面调整和发展婚姻关系上来。一波接一波的“运动”使《婚姻法》修改议程屡次耽搁,直至“文革”爆发,民政、司法、妇联等部门全面瘫痪。修改《婚姻法》再一次提上日程时,距离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已经过去将近三十年。1978年,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先后写了两封长信向中央提出申请,经批准,成立了以康克清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近百位专家参与了修改和起草工作。在修改过程中,离婚条件怎么改,成为争议最多的热点。按照1950年版《婚姻法》规定,“有正当原因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作准予离婚判决;否则也可作不准离婚判决。”而“移情别恋”或“没有爱情”往往不被视作离婚的“正当原因”。20世纪六七十年代,极左思潮盛行,“爱情”被贬为“小资产阶级情调”,离婚也被视作“资本主义腐朽性”的表现。那时候谁要是离婚,几乎都要闹得满城风雨身败名裂,如果离婚的理由是“没有爱情”,或追求新的爱情,更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甚至会影响到个人和子女的前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更像是一个社会伦理裁判所,坚持宁严毋宽的原则。如果是国家干部或党员离婚,法官常常拿出“杀手锏”:你是要公职、党籍,还是要婚姻自由?“文革”时期,有的地方甚至把要求离婚的人员集中起来,办“斗私批修”学习班,改造思想,直到把离婚申请撤回为止。有人私下说,过去是父母包办,现在是国家包办。《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却成为一纸空文。以上海为例,1966—1976十年间,全市总离婚登记数只有6489对。全市平均每年离婚的数量仅相当于50年代一个区的数量。《婚姻法》要不要把“感情破裂”明确列为离婚理由?这个问题从1950年一直争论到1980年,有人持“理由论”,有人持“感情论”。前者坚持离婚必须有“正当理由”,比如被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的,要求离婚可以批准;后者认为,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论什么理由,都应准予离婚。最终,1980年版《婚姻法》选择了尊重个人的感情和自由,修订后的条款这样写到:“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则准予离婚。”这个标准延用至今。法律虽然作出修改,但在现实生活中,舆论和观念却没有那么容易做出让步。提起1980年《婚姻法》,“遇罗锦离婚案”是一个绕不开的“大案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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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罗锦是个北京姑娘,1946年出生于一个知识分子家庭,1961年考上北京工艺美术学校,1965年毕业。她的哥哥是大名鼎鼎的遇罗克,“文革”初期因发表《出身论》反对血统论,反对林彪和“四人帮”而遭逮捕,于1970年3月被处死刑。时隔十年,遇罗锦为了婚姻自由向社会观念发起挑战,人们不禁把她的大胆直率跟她哥哥联系起来。当时又恰逢新《婚姻法》颁布实施,法律与情感、传统伦理与思想解放,交织在一起,引发大震动和大讨论。

当年,遇罗克被捕后,红卫兵在遇罗锦的二十几本日记中,找出几句“反动言论”,也把她定为“思想反动分子”,送农场劳动教养,此后十几年她历尽磨难。迫于生活,她先和黑龙江一个农民结婚,4年后离婚,回到北京谋生。她种过地,干过临时工,当过保姆,也当过无业游民。经人介绍,1978年7月,遇罗锦和北京某厂工人蔡钟培结婚。第二次婚姻仍然不是出于遇罗锦的本心。虽然当时“文革”已经结束,但遇罗锦和她死去的哥哥还没有获得平反,出身对她的工作和生活还有很大影响。正是因为与这位北京工人结婚,遇罗锦的户口才得以从东北农村调回北京。结婚后,蔡钟培利用个人关系跑了很多单位,争取为妻子的哥哥遇罗克恢复名誉。1979年5月,遇罗锦平反,同年10月,死去的遇罗克也得到平反。遇罗锦得以重返玩具厂上班,继续搞儿童玩具设计。劫难终于过去,按照常人的观点,遇罗锦终于可以踏踏实实“过日子”了,可她却在这时要闹离婚。

1980年5月,遇罗锦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上诉离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间没有爱情。“我们的物质生活一直是不错的,但我们惟独缺乏精神生活……我和他什么都谈不了,在他面前只能做个哑巴。”遇罗锦也知道,“若提出离婚,等待我的将是什么!‘没良心’、‘忘恩负义’、‘陈世美’……”结果不出所料,丈夫蔡钟培认为遇罗锦亏欠他很多,“没有爱情”只是一个借口,根本是忘恩负义,只拿他当一个在北京落脚的跳板。社会舆论也多站在蔡钟培这一边,新华社内参甚至以《一个堕落的女人》为题,谴责遇罗锦的私人生活。但遇罗锦毫不退缩,她在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纪实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剖白心路历程。遇罗锦在题记上写道:“我写出这篇实话文学,献给我的哥哥遇罗克。”这是一篇“伤痕文学”的代表作,遇罗锦把她的不幸归结于“文革”和极左思潮,哀伤的笔调引来无数同情,文章先后被译为德、日、英、法四国文字介绍到国外。负责判决此案的审判员党春源同情遇罗锦的遭遇,在正式判决还没有下达的时候,他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我为什么要判他俩离婚》,报纸争相转载。文章引用了恩格斯的话为遇罗锦辩护——“如果说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那么只有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道德的”。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15天后,遇罗锦离婚案即根据新法规定做出判决,这大概是新《婚姻法》通过后的第一桩离婚案。判决书说:“十年浩劫使原告人遭受政治迫害,仅为有个栖身之处,两人即草率结婚,显见这种婚姻并非爱情的结合。婚后,原被告人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这对双方都是一种牢笼。”一石激起千层浪,报刊上展开针锋相对的论战,既是针对遇罗锦案,也是针对《婚姻法》如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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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遇罗锦的纪实文学《一个冬天的童话》差点就被作协评为全国优秀报告文学奖,结果因为作品和作者的“道德问题”落选。那一年的获奖者是黄宗英,在获奖者座谈会上,黄宗英要将自己的笔转送遇罗锦,以示声援。黄宗英说:三十年代,人们尚且能够支持上官云珠,到了八十年代,我们为什么还容不下一个遇罗锦呢?蔡钟培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继续上诉。上级法院发回重审,1981年,更换了审判长的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拟了一份新的协议:“遇罗锦与蔡钟培于1977年7月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这个新的判决实际结果没有任何不同,但措辞上对遇罗锦作出了严厉的批评。同时,法庭还对上一任审判员党春源提出严厉批评,认为他没有深入探求,草率结案,还违反了判决书不许提前公布的规章制度。遇罗锦离婚后与北京钢铁学院教师吴范军相识并结婚,但她长期不能逃脱舆论的批判。1983年,曾经翻译《冬天的童话》的德籍华人出版商邀请她到德国访问,遇罗锦辗转定居在德国,一直没有回来。因为丈夫不肯迁居德国,她的第三次婚姻也终结了。1993年,47岁的遇罗锦和德国人海曼结了婚,她说自己过得安宁而愉快。遇罗锦离婚案在当时引发如此广泛的争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一桩个案无意间开启了一种社会风潮。新《婚姻法》颁布后,一场持续十年的离婚潮随之而来。从1978年到1982年,全国离婚人数从一年28.5万对增长到42.8万对,提高50%。80年代的离婚事件中,女性主动提出诉讼的居多,约占71%,其中知识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多达86.1%。中老年人离婚占有相当的比重,60多岁的老夫老妻离婚也不罕见,其中大部分当事人是“文革”后获得平反的知识分子。作家毕星星写了一篇文章:《书里书外:遇罗锦童话在小城》,回顾三十年前,在山西老家的小城里,遇罗锦离婚案带来的影响。文章说,小城里的干部相当一部分属于旧式婚姻。父母做主,亲朋撮合,结婚生子,男方读书工作,老婆在农村,人口土地主要在乡下,当地人戏称“一头沉”。“以前,这些干部想离婚还遮遮掩掩的,自打读了遇罗锦,他们不再隐讳自己的离婚诉求。有人拿着发表遇罗锦纪实文学的《当代》杂志,在单位逢人便谈论这篇文章。去法院,他们拿着遇罗锦的离婚判决报道,像理论教员一样讲述北京的判例,讲解法官党春源引用的恩格斯的论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感情破裂”是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自由与道德的平衡也很难把握,当离婚形成“潮流”,必然衍生诸多社会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由36名妇女组成的“上访团”联合到全国妇联上访,状告她们以“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丈夫“陈世美”们。她们到法院、妇联、公安局、报社……浩浩荡荡,手持一面红色的小旗,上面写着“秦香莲上访团”六个字,一时间引起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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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遇罗锦离婚案开启离婚潮的时候,帮遇罗锦打赢离婚官司的律师李勇极却决定,将自己远在陕西农村的妻子调到北京郊区,为了夫妻团圆他离开社科院法学所,到京郊一所警官学校当教员,兼做律师。他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他和妻子之间有深厚的爱情,事实上,他们十几年来并没有说过多少话。李勇极本人的婚姻是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的悲剧。20世纪五六十年代,陕西农村买卖婚姻还很严重,李勇极的父亲花二百多块钱彩礼“买”了个儿媳妇,那时李勇极还在上高中,却突然被家里通知回去结婚。二百多块钱当时对于李勇极的家庭是不小的数目,迫于压力他只能接受。“我读了十几年书,她种了十几年地,到一块儿也没话可说,就是默默地生儿育女,大半辈子也就这么过来了。”李勇极办离婚案胜诉多于败诉,原因就在于他对当事人的痛苦感同深受。遇罗锦离婚案宣判后,李勇极接受采访时说:“我替别人打离婚官司,‘主离派’的名声在外,我要闹离婚,有人就会说你小子的‘感情说’原来是为自己服务的,这样就把事情庸俗化了。我宁可忍受,也不愿玷污了我的观点……我们这一辈人少替‘陈世美’当替身,中国人兴许会早一点把他忘掉呢。”

世纪80年代,人们找李勇极代理离婚案时,关心的是能不能离,而现在人们早已经知道了离婚的标准,更关心的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李勇极认为,这说明人们对《婚姻法》越来越熟悉,“感情说”的确取得了胜利,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遇罗锦等敢于结束无爱婚姻的人,是80年代思想解放潮流中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甚至有人把他们称为时代的先驱。30多年过去,社会婚恋观和道德观都已发生剧烈变化,全国一年离婚人数接近200万对,人们开始忧虑“婚恋自由”的边界止于何处,社会探讨更多的,是《婚姻法》如何捍卫忠诚,而不再是捍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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