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的离婚诉讼一般应提交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2)关于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的地位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夫妻一方为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如果配偶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而非军事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第四,如果配偶一方是非军人,即现役军人,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华侨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的管辖。
2.对于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在国外居住,另一方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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