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当地专业起诉离婚律师团队

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法院第一次不判离婚后再次起诉到底要等多久

作者:金龙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律师

《民法典》颁布后,很多咨询离婚的朋友都会向我抱怨,离婚有冷静期就算了,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也拉长到了一年,法律现在越来越不合理!

我很惊奇,这是什么时候的事?

原来是大家(包括很多律师)误解了《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不过乍一看,真像那么回事!

普通民众确实很难理解和分辨,晃了一些非婚姻律师的眼也是正常的。

那法院不判离婚后,再次起诉到底要等多久?!

正确答案:还是六个月!

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可见,第二次起诉离婚只需要再等待六个月即可,不要再傻傻等一年!

那么这两条法律规定,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首先,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这是实体法规定,符合怎样的情形才能判决离婚的实体法规定都已列入《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然而,对"要经过多久能够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法规定,仍然由《民事诉讼法》载明。所以,《民法典》上只记载实体法律的规定,不会载明程序上的规定,这里的"分居满一年"并不是指再一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期限。

其次,自法院第一次不判决离婚的判决生效时起算,又分居一年后起诉,分居的一年即能证实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而如果是分居半年后起诉,法院仍应当继续审查感情破裂的证据,确属感情破裂,方可判决离婚。

那么,有人就会问,是不是多忍耐半年,直接等一年再起诉就可以了?金律师告诉大家,这是不错的方法,但并不经济。

尽管法律上并未明确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无特殊情况,第二次起诉肯定都会判决离婚,既然最终都可达到离婚的目的,不需要傻傻等一年。

为什么说第二次起诉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婚姻感情是否破裂,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否判离婚跟法官的思维倾向有很大关联。众所周知,婚姻家事法官是职业危险程度最高的群体之一(婚姻律师也是一样),最近几起法官被杀害的案件的被害人都是婚姻家事法官。鉴于此,在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感情破裂证据又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一方面是给被告一次机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自己的职业危险性。

如果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等待6个月之后,一方再一次起诉,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法官的目的就是让被告理解法院已经给过一次机会了,如果确实没有和好可能,法院已经尽力。

因此,朋友们不要担心自己离不掉婚,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婚是小概率事件,无需多等待一年的时间。

当然,如何确保第二次诉讼离婚一定可以成功呢?以下建议可以给到你们:

等待的6个月期间,不要和对方有亲密的合照、参加家庭及朋友聚会等;

最好不要和对方共同生活,禁止和对方发生性行为;

不要和对方有共同出游、旅行;

不要和对方共同参与一些修复婚姻感情的课程或者调解等等;

不要和对方有表达爱意或者愿意接受和解的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

与此同时,分居期间注意保持和对方的距离,也可以创造一些坚决要离婚的证据。比如对方恶意创造证据想要假意缓和关系,可以直接回复离婚想法已定,让对方不要再白费力气。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对方的骚扰,也能增加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胜算。

所以,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仍然是六个月,如无意外都会判决离婚,不需要等一年再起诉。当然前提是不能掉以轻心,证据要准备充分,有条件的朋友,建议委托专业婚姻律师处理。

赣州离婚律师、赣州专业律师张风娟律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张风娟律师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婚姻家事、继承等领域案件。

律所地址:赣州市章江新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7层

张风娟律师讲解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

相信大家应该都听说过父债子还这个说法,它是从古时候就流传下来的,并且不少人都认可了这种说法。当然,也有很多人并不赞成这个观念,认为它是不公平的。那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子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换句话说,父债子还有没有法律依据?

一、父债子偿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吗?

父债子还就是债权人继承了遗产后还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二、遗产清偿债务的原则

继承人清偿债务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清偿原则

2、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3、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4、遗产已被分割后,债务仍应当清偿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林婉华律师原创:一方串通他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

(用实战案例告诉你如何破解“被负债”)

实战案例,完美破解对方捏造债务

近一段时间,我们经办了2个家事案件衍生出来的民间借贷案子,具体都是夫妻一方涉及串通亲属朋友,捏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承担巨额债务的情形。在我们的专业努力下,两个案子都取得胜诉的结果!

案例1:

男方经营一个公司期间,男方本人一直拿着亲属的银行卡在实际使用,用于收取公司经营利润,也就是说,在名义上,银行卡是属于亲属的,但事实上,该银行卡中的资金都是属于男方本人的。

本案中,男方串通亲属起诉男方和女方共同还贷,也提供了借条、转账的流水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购房。在本案基本“必输”的情况下,我们从案件当事人的背景、串通的逻辑等方面综合论述,男方与亲属存在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最后,一审判决胜诉,我方当事人也前往公安局就男方和其亲属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报案,接待民警现场则表示可立案侦查!

案例2:

男方经营一家合伙企业,收入颇丰。男女双方自2014年起,大量转移资金高达500多万(大额取现、转账给亲属、合作伙伴)。在双方的离婚案件中,因女方一二审找了不专业的律师,导致离婚案件中法院没有认可男方恶意转移资产。离婚后,男方再次伙同亲姐姐、亲侄子提起民间借贷,要求女方承担高达400多万案的债务。

我们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离婚案件的前因后果和流水情况,经发现了一处漏洞,在男方男方一张销户的银行卡流水中发现,在男方姐姐主张的借款时间之前,发现男方存在提前把对应的款项转给男方姐姐的儿子。

为此,我们立马拟定详细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并且也跟法官进行电话沟通,介绍了本案的前因后果、双方的背景情况以及我们梳理到的流水情况,阐述我们的专业法律意见,最后法官事后经过详细查阅卷宗,初步内心采信了对方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庭前与对方律师沟通,明确告知“如果存在虚假诉讼,则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第二天,原告直接撤诉,损失诉讼费2万多元!我们的案子直接不战而胜!

以上这两个案例,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俗话也就叫“打假官司”,是指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包括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意图骗取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串通他人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属于虚假诉讼,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了“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之一。

实践中,对于夫妻关系中,一方捏造存在夫妻债务,另一方被负债的案例实在太多太多。

二、干货:如何避免被负债

(一)尽量避免在债务协议或字条上签字,不论签字的位置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很多当事人都会说,我作为配偶不去签名的话,银行就不肯放款。那么,非得签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必须搞清楚借款的用途是否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开支。如果一方是全职太太,对于男方的事业完全不清楚的情况,尽量能不签则不签。

(二)涉及近亲属的款项往来,日常生活中注意了解好款项的来源、用途等情况,尽量保留一些书面的沟通记录

比如父母亲为夫妻双方买房买车出资的款项,若当下并不存在借款约定的,则要注意保留好跟配偶、父母的沟通记录,以防父母事后反悔是“借款”。

(三)避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和债权人产生交集

比如,尽量避免用自己的银行卡借给配偶去收取借款,或者帮忙还款;以及当夫妻关系处于不安宁期间,避免将自己的信用卡给另一方配偶使用。

(四)积极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举证方向和思路可以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

有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个人债务:

1.婚姻持续短暂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大宗开支,负债用于家庭共用共益的可能性较低的;

2.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婚姻关系不安宁期间,配偶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的;

3.债务用途存在指向举债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度可能性;

4.债务用途与举债人无直接关联,而是举债人单方自愿负担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如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担保、债务加入等;

5.债务用途无益于家庭甚至有损于家庭安宁生活的,如用于婚外同居生活等。对此,非举债方可以通过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分居协议、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降低“被负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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