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管辖,诉讼离婚案件中的诉讼管辖问题

在诉讼离婚案件中,第一个问题是诉讼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地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为公民的住所。另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迁出户口后未定居并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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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离婚的管辖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1.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从管辖层次上来说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地方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者其他情形,一方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被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者不便的,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受一般属地管辖的“原告对被告原则”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由人民法院管辖。

(1)概况;

(二)军事婚姻诉讼: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为军人,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配偶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配偶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

(1)起诉不居住在该国的人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离婚诉讼;

(4)对被监禁者提起离婚诉讼;

(五)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其中一名军事人员是非文职军事人员;

(6)丈夫和妻子都是士兵,其中一人是非文职士兵,即现役士兵,另一人是非士兵,提出离婚诉讼;

(七)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丈夫和妻子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惯常居住地,原告起诉时的居住地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一)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居住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法院或者外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关于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人员身份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人员提起的诉讼;

(4)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当事人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未逾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论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权。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军事人员为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一名士兵为文职士兵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在国外居住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在国外结婚定居的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住所地或者一方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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