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的规定,香港法律关于离婚的规定

香港离婚法的规定

香港关于婚姻和离婚的成文法律法规主要来自以下法规:

1.香港法例第178章《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2.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3.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

4.1995年第29号条例《婚姻诉讼 (修订) 条例》

5.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其中,《婚姻制度改革条例》是一项重要的立法。

1971年10月1日之前

在香港,中国人可以在《大清律例》之前按照“三书六礼”的形式结婚,同时也允许纳妾制度。这种婚姻被称为“习俗婚姻”。

1971年10月1日

此后,只有根据《婚姻条例》缔结的婚姻才被视为有效。纳妾制度也将被废除,一夫一妻制将被实行。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处或其他有执照的地方举行(如教堂)。

一、申请离婚的理由。

从法律上讲,离婚只有一个唯一的理由,那就是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了”。

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是“破去不可挽回的”?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况,法院将只在这些情况下接受申请人的离婚申请:

-被告与他人通奸;或者

-由于被告的行为,不能合理地期望请愿人与他一起生活;或者

-双方分居至少一年,被告同意法院批准的离婚令;或者

双方已经分居至少两年;或者

-被申请人放弃申请人至少一年。

参见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十一条离婚原因等

(a)款:“提出离婚申请或离婚申请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经破裂到无法挽回的地步,离婚诉讼可以下列任何方式提出离婚申请。”

没有。

11A

请愿理由的证明

第 (1)款:“婚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第 (2)款-除非呈请人令聆讯离婚呈请的法院信纳以下一项或多项事实,否则法院不得裁定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回

(a)被告犯有通奸罪,请愿人认为与被告生活在一起是不可容忍的;

(b)由于答辩人的行为,不能合理地期望请愿人与他一起生活;

(c)在提出申请之前,婚姻双方已经分居至少连续一年,被告同意由法院颁布法令;

在提出申请之前,婚姻双方已经分居至少连续两年;

(e)答辩人在紧接提交申请之前至少连续一年放弃申请人。"

第二,所需文件。

如果有人在香港提出单方离婚申请,必须符合香港法律

179A

第《婚姻诉讼规则》章附录,向法院提交以下文件(如果适用):

(1)结婚证

(2)呈请书,表格2

(3)对账证明,即表格

2A

(4)关于儿童(即前2B)安排的声明

(5)法律程序通知书,表格3

(6)送达认收书,即表格4

三。结婚证和离婚申请书。

结婚证。

申请离婚时,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结婚证原件,法院不接受复印件。如果结婚证是用外语写的,需要有合格的翻译。

离婚申请书。

大多数离婚诉讼都是从离婚请愿书开始的,请愿书的每一段都有一定的风格:

第一段准确地描述了婚姻双方的名字,婚礼的地点和日期。

第二段描述婚姻双方在香港的最后共同居住地或香港以外的居住地。

第三段描述婚姻双方目前的居住地和职业,以及双方均以香港为居住地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的事实。

第四段描述了家庭中是否有孩子。如果有,请愿书应包括家庭子女的姓名和出生日期等信息。家庭子女不仅是婚生子女和被收养的子女,还包括所有被视为家庭成员的儿童。

第五段指出,据请愿人所知,被告在婚姻期间没有生其他孩子。

第六款规定,如果对任何人是否属于家庭子女有争议,请愿人必须在该款中列出该子女属于或不属于家庭子女的证据。

第7段说明目前是否有任何儿童由社会福利部监护。

第8款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子女抚养令,而被告不是子女的父母的情况。

第9段说明香港法院或其他地方的法院是否颁布了反对婚姻或婚姻中家庭子女的法令。

第10款规定婚姻双方是否就向另一方或子女支付赡养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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