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债权人还能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吗
作者:何永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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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种情况:离婚协议约定债务归一方,但是该方一直拖欠或者拒绝还款,此时债权人能否到法院起诉要求原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呢?今天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此类案件,如何解决。
基本案情:
2010年王涛夫妻二人因资金紧张向李明借款50万元,但是在借款后的第二年,王涛夫妻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借款由王涛负责偿还。后来李明多次找王涛追要,他一直推拖不还,李明遂将王涛夫妻二人共同诉至法院,请求二人共同偿还该欠款。王涛同意偿还,但是其表示没有钱,但其前妻不同意,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已经分割完毕,应当由王涛一人承担该债务。
争议焦点:
夫妻已协议离婚,债权人还能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吗?
法院审理:
虽然王涛夫妻二人在离婚时约定该笔借款由王涛一个来偿还,但该约定仅在二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将夫妻二人共同起诉,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
由王涛及其前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但是王涛前妻在承担了偿还义务后,依然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王涛追偿。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
延伸解读: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指的平等处理权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处理,也包括对消极财产即债务的处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但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如何理解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夫妻共同债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生活消费日趋多元,很多夫妻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以前传统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开支,还包括大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这些支出系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者用于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司法解释》第三条中所称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就是指上述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一、对于债权人来讲,在对外出借大额资金时,务必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即使在当时未取得配偶的签字,也要在矛盾未激化前,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免在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方式逃债。
二、对于未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的配偶来讲,首先要识别该笔借款是否是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即使没有签字认可,也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其次,如果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且明显超出了家庭生活消费水平,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了除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起诉离婚期间老公死了债务怎么办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生活总是很突然,如果在起诉离婚的时候男方死了,女方可能需要替男方偿还债务。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
起诉离婚期间老公死了债务怎么办
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期间老公死了债务怎么办
如果起诉离婚期间男方死亡了,那么这个家庭的债务应该怎么办呢?如果在提出离婚期间男方死亡的话,债务要看是共有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如果是共有债务的话,需要女方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由继承偿还。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俩共担。夫妻离婚时可以约定共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是这份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离婚后的夫妻俩主张债权。
二、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以上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在离婚纠纷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点作为基本的判断依据。即使夫妻事先或者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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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
存在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夫妻如果选择离婚必须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意思表示一致的分配,债务属于夫妻财产的一个类型,所以,离婚必须要对婚后债务进行合理的分割,解决谁承担债务,承担比例如何分配等问题。
一、如何认定夫妻婚后债务
一般来说,夫妻婚后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1、债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婚后债务必然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的期间。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
2、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由于债务人是夫妻双方这一特定性,决定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着独特的性质及地位。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共有以及平等的处分权,决定了夫妻对共同债务也应该不分份额平等地承担义务,因而夫妻双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夫妻的任何一方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所以,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之债。
二、婚后债务离婚后应该如何处理
婚后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债务的分割原则是:
(一)共同债务: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个人债务: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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