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说我家暴

被家暴,我想离婚。离婚之后,我应该怎么办

纯干货,借此题从离婚诉讼的角度来回答一下离婚纠纷相关流程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也许对其他人有帮助。

离婚纠纷,首先双方协商,能协商好,去民政局。不能协商好,早点去法院。

去法院需要准备的东西:

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如果涉及到小孩和财产的,还需要准备小孩出生证明及财产相关证明。

离婚纠纷的案件,一般在

被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特殊情况的在原告住所地。

离婚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

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原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电话。身份证号。

第二部分,你的诉讼请求。一般来说,有三项。

第一项,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第二项,请求婚生子或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元,直至小孩成年;第三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附上夫妻财产清单)当然,也可以加上最后一项,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部分,是事实和理由。基本内容就是,原告被告自什么时间相识,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生育,双方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

然后签名,带上你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原件开庭时提交),去法院立案。等待法官安排。

离婚纠纷案件,法官都会首先组织一次调解。这个时候,如果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又没多大的过错,法官多半是劝另一方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修补感情。如果调解不成,就会组织开庭审理。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法院离婚,如无吸毒、重婚,家暴等较大的问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这里要说一下家暴,审判实务中,对家暴的认定比较谨慎。一般情况下,双方的拉扯,轻微动手,即使有报警记录,医院证明,只要不是次数特别频繁,不是很严重的伤,都不会认定为家暴。当然,如果有那种拳打脚踢看到都很吓人的视频佐证,法官看了,也会爆炸,内心会认定为家暴的。

另外,如果有家暴,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司法实务中,因为执行问题,用的并不多。而且,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质上是一种行为保全,对申请人的证明责任要求不会过高,因此,它不能等同于离婚判决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判决标准。只是起到预防,威慑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基本原则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即从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是归女方抚养。特殊情况另议。如果孩子很小,又是女孩,小孩母亲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一般会判决给母亲抚养。当然了,如果父亲没有过错,又更有经济能力和责任心,会判给父亲抚养。反正出发点就是,

从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考量。

未抚养小孩的一方有义务给付抚养费,当然,也有权力在规定的时间里去探望小孩,享有探视权。

曾经看见过执行阶段,双方家族在法院抢孩子的画面,真的很心酸。小孩子被压在地上,这个也在拉,那个也在抢。小孩子一句爷爷救命,爷爷就拼了命的去抢,腿还受了伤。小孩子妈妈又要死要活,要自杀。场面一度混乱。最后,法警法官都出动,才控制住局面。一个女法官把孩子抱到自己的办公室,给小朋友吃的,给她放小猪佩奇,然后给她说,爸爸妈妈都不是坏人,他们都是因为太爱你。你不要害怕,现在我这里呆着,等你的爸爸妈妈想清楚。小孩子非常懂事,说的话把我们几个成人都弄的眼眶湿润,现在想起来,还是很心疼。我想说的是,夫妻一场,如果感情真的走到了尽头,看在孩子的面儿上,好聚好散。为了小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父母都能够无私一些,我接触过很多单亲家庭小孩,如果父母足够智慧,不把自己对对方的怨气灌输到小孩身上,虽然父母分开了,但还是尽最大努力,给小孩完整的父爱和母爱,这样即使单亲家庭的小孩,性格也是很开朗的,没多大问题的。

扯远了。法院第一次判决之后,如果没有判离婚,

需要等待六个月

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带上第一次的判决文书,一般情况下,第二次叛离的可能性会大很多。

离婚纠纷的诉讼费,如果不涉及财产分割,为200元,如果是调解解决或者简易程序,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门槛还是很低的。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诉讼费按照财产标的额梯形计算。

之前接触过很多离婚纠纷的案子,有时候自己办完了也很唏嘘。真的是什么样的事都有。曾经遇到一对八零后夫妻,男方要求离婚,女方死都不同意,但是那种非常冷漠的冷静的不同意。双方已经分居很久,甚至互相说话的次数都很少,就像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两个陌生人一样。女方打扮的也很时尚,也年轻。也有自己的工作。双方没有孩子。我也感受不到女方对男方的爱,就是冷漠,但坚决不同意离婚。你过你的,我过我的,有夫妻之名,无夫妻之实。反正怎么样都可以,就是不同意离婚。男方也不存在有第三者,劝导了很久,女方是油盐不进的,回答我们的询问的时候,一直很冷淡,没有过多的表情。我感觉就是,她要用婚姻这个无形的牢笼把两个人都死死的困在里面。问她在这段婚姻里,开心吗?不开心为什么不放过自己?离婚了她还年轻漂亮,完全可以再找一个对她好的。她反正就是不同意离婚,说她也没有再找一个人的想法了……还有一些离婚案件,当事人边哭边骂,真是看了太多的眼泪和心酸。

另外多说几句题外话,很多男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说的最多最多的就是,她在家什么都不做,没有工作,整个家靠我一个人养着。女方一般会反驳说,当初是你说了,让我在家里照顾家里就好……我想说,我也是女性,我认为,女人最好还是有自己的工作,就算不是为了挣钱养家,为了自己不与社会脱节也是好的。见过有的夫妻,原本是同一起跑线,后面男方每年都在成长,无论是经济能力还是思维意识,女方就永远止步于此,两个人思想境界不一样,明显说话不在同一频道。没有共同语言。这个时候,不要过于指望男方会看在你为家庭牺牲的情况下怎么怎么样,更无需诉此类苦水,觉得委屈。你要做的就是,抽空让自己也能成长,不要与社会脱节。

暂时写这么多吧。有需要再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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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要离婚,应该怎么办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家暴给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在心灵也受到重创,遭遇家暴,不能忍!

什么是家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也就是说,家暴不仅包括肉体上的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

如果被家暴了,想离婚,对方不同意怎么办?去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前,请做好以下准备:

第一,遭遇家暴一定要报警。

婚姻法有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家暴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之一。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家中,具有私密性,常常没有证人,有时候仅凭当事人自述不足以使法庭认定发生过家暴行为,因此,发生家暴一定要报警。一方面能为自己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让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中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家暴的铁证。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子,对于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判离婚。

第二,拍照、去医院就诊。

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对受伤部位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并及时前往医院就诊,让医生在病历中详细写明伤情、受伤经过、鉴定意见等。在起诉时将照片和病历提交,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也是强有力的证明。

第三,善于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

对于在公共场合发生的暴力行为,可以通过调取监控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现在不少家庭中也都安装了监控设备,也可以将监控录像提取出来;而没有安装监控的家庭,可以利用手机的录音录像功能,采集证据提交法庭。

第四,邻居、小孩也可作证。

家庭暴力为大众所不能容忍,而家暴的发生往往伴随被害人的哭喊求助、施暴人的怒吼,左邻右舍通常有所耳闻。邻居的证言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被法庭所采信。

而孩子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往往是家暴的亲历者。那只有几岁的小孩所说的证言法庭会采信吗?在司法实践当中,小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其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之间的关系和家暴行为能够做出正确的认识与判断,提供的证言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是相符的,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让施暴者写下“保证书”。

施暴者在事后往往会表示后悔,称自己一时冲动,痛哭流涕要求被害方原谅,下次绝不再犯。这个时候,作为受害方,可以利用施暴者的悔过心理,让他写下一份保证书,包含“以后绝不再打”等内容,并让施暴者签字捺印,这样的一份施暴者的自认,能够证明家暴行为的存在。

第六,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遭受家暴或者侵害的家庭成员。特点是提前介入,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在不提出离婚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假如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违反者将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之律剑认为,每一个家暴受害者,都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懂得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证据、采取措施,让施暴者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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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可否以自己家暴为由,起诉离婚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我讲一下我自己的看法,望各位指正。

先上结论吧:

1、小王当然可以起诉离婚,因为我国对离婚请求权并没有限制行使,小王随时都享有诉权;

2、小王这种情况属于为了离婚不惜受到各种惩罚,如果小王态度极其坚决,并非一时冲动,从其他角度也可以发现感情破裂,从无和好可能以及保护另一方不再受伤害考虑,个人认为应当认定感情彻底破裂,判决离婚;

3、小王应当被惩罚,法官可以通过少分不分财产进行惩罚,小王老婆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主张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小王家暴的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程度较高的话可能触犯了《刑法》,也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4、不应当以判决不予离婚对小王进行惩罚,因为我国的离婚立法并非过错主义而是破裂主义,主张婚姻自由、离婚自由,离婚是一个中性的行为,并非是惩罚。这种情况感情一定是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离婚也是对双方都负责任的态度。

5、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认为:为保障离婚自由,离婚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要尊重公民的离婚权利,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其离婚的权利。对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依法准予离婚,不能将不予离婚作为惩罚过错一方的手段。

下面说理部分有点长,不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跳过。

我们首先从婚姻继承法学的法理说起。

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分类概述

古今中外的法定离婚理由主要有3种:

1、有责主义

又称过错原则,指以可归责于夫妻一方的违背婚姻义务的过错行为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依据有责主义

,只有当要求离婚的夫妻一方提出并证明对方具有法定的足以导致婚姻解体的过错行为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有责主义具有制裁过错方配偶的目的性,一般来说,这里的过错主要有通奸、重婚、虐待等,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法律同时也规定一些抗辩理由,如原告曾经对被告的过错行为表示过宽恕,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纵容被告的过错行为,原告有同样的法定离婚过错等等。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离婚制度更加倾向于有责主义,台湾民法在立法的时候设定了两种裁判离婚的理由:一、列举情形(绝对离婚),二、概括规定(相对离婚)

绝对离婚理由有:

一、重婚。

但有请求权的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二、与有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但有请求权的一方于事前同意或事后宥恕,或知悉后已逾6个月,或自其情事发生后已逾2年者,不得请求离婚。

三、夫妻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为他方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还有遗弃、意图杀害、不治之恶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3年、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确定。此处不再赘述。

相对离婚理由:

有上述列举原因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实务上认为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双方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之一方,得以向责任较重之一方请求离婚,始符公平(2005年台上字第115号判决)。

且举一例:夫妻间未有夫妻间性行为,一般人处于此状态下,自无维持夫妻之意欲,当属于重大事项。(2004台上字第2504号判决)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发现,有责主义一般认为只有无责一方有离婚请求权,有责一方无离婚请求权,才符合公平。而且规定了一些在我们看来比较不符合“道德直觉”的抗辩理由,如与他人合意性交被配偶知悉后已逾6个月,则离婚请求权会被阻却。

2、目的主义

目的主义重于婚姻目的的实现,与有责主义注重惩罚不同。如婚姻生活中出现了某种事实会妨害夫妻的婚姻生活,使婚姻难以维持时,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一般来说,事由有:一方性无能、严重精神病、生死不明等等。

3、破裂主义

又称无责主义或破裂原则,是指以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共同生活无法维持为法定的离婚理由。依照破裂主义,夫妻任何一方都得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同地破裂为由诉请离婚。法院经确认,就应判决准予离婚。与上述两立法主义相比,破裂主义不注重婚姻破裂的原因,只看重婚姻破裂的事实,尤其是不问当事人有无过错。

但在如何认定婚姻破裂上,各国有些差别,有的将自由裁量权给予法院,有的规定了可以推定婚姻破裂的事由,以限制和指导法院自由裁量,我国属于后者。

二、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我国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条件,是我国唯一的法定离婚理由。

“感情确已破裂”是1980年《婚姻法》首次明确提出的。作为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它是对新中国实行的破裂离婚主义原则的坚持为司法实践处理离婚案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但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肯定破裂原则先进性的同时,对我国将破裂的对象定位于”感情“又提出质疑。他们指出,感情属于意识范畴,法律很难评判感情:感情只是婚姻生活的部分,不能覆盖现实中所有导致婚姻解体的原因。以感情破裂为离婚的唯一法定条件,不能体现婚姻关系中所包含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会给那些置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于不顾的人提供法律上的空子。因此,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应将"感情确已破裂"的提法改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以使我国的离婚制度在立法技巧及执法理念上更为科学、规范,并与外国离婚立法通例相一致。

但是,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仍然坚持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的法定离婚理由。

基于上述,在认定婚姻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时,采取了

例示性

的立法模式: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4项列举的事由

,是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几种离婚类型和原因做的总结性概括和列举,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具体的标准和依据,本质上还是破裂离婚主义。

这就是从新中国建国之后的具有特色社会主义的离婚制度继承而来,由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案》发扬光大的破裂主义离婚制度。新中国男女平等离婚自由,彻底抛弃以过错为原则为实质的限制离婚主义,坚决保障双方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妇女的境遇和社会地位。

我国现行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认为:为保障离婚自由,离婚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要尊重公民的离婚权利,依法保障公民行使其离婚的权利。对那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婚姻,依法准予离婚,不能将不予离婚作为惩罚过错一方的手段。

三、夫妻一方是否可以以自己家暴为由,起诉离婚?

结合上文,我们可知我国是破裂离婚主义国家,那么唯一的离婚标准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家庭暴力只是总结性的列举,判决离婚与否与感情是否破裂有关。

婚姻法》32条第3款第1-3项,学界以及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此三项都是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至于该行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或承担刑事责任,与是否准予离婚无关。夫妻一方存在上述法定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原则上应准予离婚。

同时,本条在适用的时候并不区分原告是否为过错方,换言之,不能因原告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对于家庭暴力,超越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不论其实施对象是谁,都是对婚姻和睦的极大损害,会严重危及婚姻关系的维持,同时可能会对被家庭暴力一方产生极其严重的伤害,原则上出现了这种情况后,调解无效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里,敲黑板!就算家暴,程序上应当经过调解无效,实体上要符合感情破裂,家暴超过一定程度。

既然法律并没有限制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小王随时可以起诉,那么小王能不能得偿所愿?

1、小王老婆同意,那么自然轻松可以离掉,在此期间可以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自己的安全,同时小王老婆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获得经济赔偿以及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来追究小王家暴的治安、刑事责任。

2、小王老婆不同意,此时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即法官应当通过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好可能等角度衡量是否破裂,依法作出判决。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为了离婚而主动家暴,不惜承担行政、刑事处罚的责任,属于典型的无和好可能,感情破裂,应当判离婚。

对于这种主动家暴以追求离婚的行为,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不应当提倡的,因为你想离婚你就离婚,你怎么可以打人呢?怎么可以家暴呢?

那么应不应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我们知道,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弹性原则,整个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在遇到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道德秩序的行为时,又缺乏禁止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定该行为无效。

《民法总则》原文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那我们分而论之:

1、家庭暴力明显不是民事活动,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已经在法律上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刑法》均制约此行为;

2、提起离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离婚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提离婚不可能违背公序良俗;

3、判决离婚与否是法官依法裁判的结果,不存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4、我国实行破裂主义,不以判决不予离婚惩罚过错方,而是以经济等其他方面来惩罚。

基于上述,我认为在我们讨论的问题中,公序良俗原则没有适用的可能性。

况且,目前在婚姻法领域,过错方可以提起离婚已经达成了共识,无过错方也可以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财产分割制度获得赔偿和补偿。

法官依法判决离婚本质上是因为感情破裂而非家庭暴力,家庭暴力自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而不是不予离婚的惩罚。所以依据公序良俗判决不予离婚我认为是不可以的,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立法本意且与婚姻法立法原则相背离的。

最后,在看了别的答主答案后我补充几点:

1、感情破裂才会想要离婚,不惜作出违法行为以换取离婚,在单方层面上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根据我国的离婚自由主义以及破裂主义的立法原则,个人认为应当判离婚。

2、这并不是法律漏洞,因为法律对于过错方

并非无制约

,家暴会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过错方可以少分、不分财产,同时被家暴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社会导向问题我认为根子不在立法,而在于司法实践中的限制离婚。因种种原因导致离婚难,才会出此下策,不惜少分财产、接受处罚、支付赔偿来换取离婚。

4、离婚是因为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家暴。同样,离婚是中性的,是自由,并非获益。

5、我坚定的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绝对不能适用,因为这里根本就不存在公序良俗问题,道德直觉不等于公序良俗。

离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如果一定说违背公序良俗,那么限制离婚自由才是违背公序良俗。中国,就不是限制离婚自由的国家。

为了解释这个问题,我给你们换个说法,小张和小丽认识不久闪婚,婚后双方出现矛盾,互相都没有过错,只是了解不够,不合适。时间一长,小丽觉得对小张没有爱了,想要离婚。此时小张打死都不同意离婚,小丽起诉两次,均被驳回,因为小张演技很棒,双方也没有本质矛盾,法官认为感情没有破裂。小丽无奈之下抄起高跟鞋殴打小张,以自己家暴为由要求离婚,此时应不应该为了所谓的社会导向,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判离婚?真正的受害者是谁?

那再换一个真实的案例,小李和小花相亲认识,小花快35岁一直未婚,年龄大了父母以自杀逼婚,无奈之下嫁给了小李。小李一表人材,人高马大,国企工作,家庭优越,有房有车。但是,小李是个同性恋。小花婚后发现完全没有性生活,于是企图离婚,但是小李和他的父母坚决不同意,好不容易骗了一个,怎么可以离呢?而且小花父母也坚决不同意,好不容易把小花嫁出去了!而且离婚多难听啊!那,小花应该怎么办?这里不想延伸了,真正在实务中办过离婚案件的都知道这种案件有多棘手。事实上,小花现在还没离成。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史上的一次破旧立新的伟大变革,彻底废除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以男尊女卑、离婚不自由为特征的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离婚制度,确立了全新的社会主义离婚制度,改善和提高了刚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的妇女的境遇和社会地位。最大的原因就是其确立了离婚自由主义。

最后还是想说,道德直觉,不等于公序良俗。

另外提出一个问题,如果判决不予离婚以后小王心生怨念,又以各种家庭暴力伤害女方,这种情况谁来负责?

本文内容有很多参考以及引用了下列书籍中的内容:

1、许莉,《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泽鉴,《民法概要》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1,人民法院出版社

4、《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粹》婚姻家庭继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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