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社会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涉及的法律问题越多,情况就越复杂。以下是对夫妻离婚时财产问题、债权债务的一系列解释。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双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的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用于对抗其他债权人。如果债权是在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不能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可以被执行。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如果双方对房产的价值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招标、定价、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和处理。在处理财产时,应采用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和照顾无辜方的原则。没有必要委托中介来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于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或终止离婚诉讼。其他家庭成员不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分割,在那里,一家人合住一所房子。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都没有提起诉讼来确认对房屋和分割的权利,离婚案件将如何处理?
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不起诉分割以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并就夫妻共同拥有的那部分房屋征求分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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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同意不主张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的分割的,应当恢复审理;如果当事人坚持分割,法院可以限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超过期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另办案件,并恢复离婚诉讼。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两者是不同的诉讼程序。刑事重婚案件结案后,民事诉讼应先中止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