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被起诉离婚

第四次重家暴请问军婚如何起诉离婚……

由于言语过激,有不好的思想被删帖了!昨晚太绝望了!感谢陌生人的关心,给你们添麻烦了。早上去医院了,由于受伤面积大,涉及科室多,最最重要的是没有钱!(整个做下来要将近三千)现在忍着疼痛,戴着口罩在外面上课!(之前借呗报的学习班!)

现在终于可以放下孩子了!也终于可以留证据了!第一次家暴唐宝三岁不到,贯宝才几个月大,唐宝睡梦中被人渣打妈妈的声音打醒。第二次贯宝一岁多,当时一手一个宝的护着孩子,任由扇耳光和拳头打脑袋!(不愧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下手果然狠准快!)第三次是去年端午节(闹去领导家了,领导居然说“他打你肯定是有原因的嘛!”呵呵)没想到上一次与这一次相比简直是小儿科,原来还有一种技术是让人一只手就能按住手和脚并且还能用胳膊梗住脖子不能呼吸的!长见识了!逼人身高155cm,体重45kg。

打了110的,可惜出警人员说不归他管!得找部队领导!找领导也是没用的,因为领导说这是个人原因,要离婚就打报告!法律是保护军婚的!要不然就去起诉!今晚也去敲领导门了,就住楼上,但是一个也没有敲开!原来这世上真的有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事情!

既然如此!那就死磕到底!!!全职妈妈,没有工作没有收入!生活费是靠要!!!伸手向他讨!!!!五月份中旬找了份幼教工作,4500一个月,由于他拒绝帮忙接孩子而放弃!我并不是没有挣钱能力,为了孩子为了家已经一忍再忍了,为什么还要天天冷暴力,家暴???啊!!!这场层层相护的军婚,看不到人生的尽头!

军婚离婚需要什么手续军婚离婚程序关键点详解

1、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十一、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离婚里面的“重大过错”跟普通公民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是一致的,里面容易混淆的点:

“与他人同居”,和“出轨”有本质区别。

与他人同居,是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一般至少持续两三个月以上。偶发的出轨、嫖娼等都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必须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法院起诉。

2、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军队“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部队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

3、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地方人员提出离婚的。不用军队调解,军队可以直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这是误会。虽然我国法律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前面讲的“重大过错”,那么不管军队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确实存在,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军官、武警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有军籍的学员,不包括未取得军籍的军队在编职工和军队聘用的非现役文职人员,也不包括预备役军人和在地方大学就读的国防生,退役、复员和转业人员也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也就是哪个法院可以受理军婚离婚的案件?分两种情形:

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只能由军队法院受理。

2、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无论哪一方主动向法院起诉,地方法院都有权受理,不用到军队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即:

复员费÷(70-入伍年龄)X婚龄=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类似,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被告是现役军人的在起诉离婚案件在立案前最关键的工作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

婚姻法

涉及特殊保护规定的只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女方正在怀孕、生产后一年内及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起诉离婚

;另一个就是被告为现役军人的,除非其有严重过错,否则在离婚时应当征得被告的同意才能离婚。今天,本律师在昌平区法院沙河法庭就处理了一起涉及

军人离婚

的案件。该案大情况致是:刘女士(化名,原告)与现役军人皮先生(化名,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刘女士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于是委托本

离婚律师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接受刘女士的委托时,本律师就向其释明了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性规定。在得知被告同意离婚仅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后方才决定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所以要马上起诉是因为担被告反悔,而一旦被告反悔不同意离婚,在其没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法院也不能判决离婚。为了稳妥起见,在起诉离婚前本律师又陪同刘女士前往被告所在部队的政治部门和其领导做了一番谈话并得到了被告单位领导的明确答复,即鉴于双方的婚姻已经无法维持,为了避免矛盾激化,单位同意被告离婚。在得到了双重保证之后,本律师便陪同刘女士向沙河法庭递交了离婚起诉书和祥光证据材料。不出所料,负责立案的法官在发现被告是军人后马上询问我们其是否同意离婚?在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后,法官才收下了起诉材料,当告知我方暂时不能缴纳诉讼费,先要联系被告及其单位并核实情况后再说。既然被告及其单位均同意离婚,我方也就没有什么可多担心的了。相信不久法院就会通知我们缴纳起诉费并安排开庭的时间了。

从上面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被告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时,要解决的最关键问题就是要做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必要时还可以尝试联系被告所在的部队。除非是身份地位极特殊的军人,否则部队均出于不想把事情闹大的考虑而主动做被告的工作。如果原告给部队“施压”手段适当,部队甚至会对被告“施压”,主动劝被告同意离婚。如果在起诉前能做好这个工作,那么您的离婚案件已经赢了一半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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