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什么容易判离婚

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离婚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什么样的情节,法院才会判离婚

很多人在婚姻中都会慢慢显露出各种问题,之前有人来向我诉苦:她的先生被派驻国外长期工作两年了,他走了的这两年,家里什么都不管不顾,全靠自己一个人支撑,她觉得实在是太累了,希望从这个婚姻中解脱出来,想问如果起诉离婚的话,法官会支持吗?

01离婚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其实这所有的问题,说的都是离婚的裁判标准。法律的规定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对于离婚案件是应当进行调解的,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所以,刚才所说的在家里不工作,没有收入,喜欢晚上喝酒很晚才回家,脾气暴躁,还有长期派驻国外,这些我们最终都要回归到刚才说的判断标准上,是不是这些表现,就能够得出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呢?

你们可能会说,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好像很抽象。因为本来婚姻制度就是建立在感情产生的前提之下,你们之间产生了感情,所以要用结婚来证明。这时你觉得感情失去了,要求离婚,那要怎么来证明呢?对于这样一个抽象的标准,我们怎么用客观的方式去考量?否则你坚决说:我对你已经没有感情了!而另一方又斩钉截铁说我还是爱你的,我坚决不同意离婚。那法官会怎么裁判呢?

法律列举了一些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有这些情形之一,只要你坚决要求离,基本就离成了!

那么第一种,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怎么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就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了。

现在已经很少了,以后更几乎不会出现,因为婚姻登记在逐步联网扩大中,当你录入身份证信息的时候,它就会显示你已经登记结婚了。

以前因为登记结婚的时候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而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一栏的登记内容并不能及时更新,有些已经登记结婚的,他那一栏显示仍然是空白。现在的户籍管理对个人信息的登记也已经更加完善了,这种情形会越来越少的出现。

所以有配偶者,已经有一个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又想与他人进行登记结婚的情况,以后很少有能成功的。

但现实中最常见的重婚,是事实重婚。

就是虽然没有与他人登记结婚,但是和别人以夫妻名义持续长久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形严重的依旧可能涉及重婚罪。当出现这种情形的时候,另外一方不与宽恕,就可以视为婚姻关系已经破裂。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的这方要求离婚,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上,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而虐待呢?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比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这是虐待的概念。

包括对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属于违法行为。赡养指的是晚辈对于长辈要尽的义务;扶养,搀扶的扶,指的是平等的关系之间一方对另外一方比如丈夫对妻子有扶养对方的义务;而抚摸的抚,这个抚养是指的是父母对于子女,也就是长辈对于晚辈应尽的义务。

所以,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或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些违法行为都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离婚的话,实际上家庭这个结构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反而会成为一些人侵害其他人的一个空间。所以说,出现这种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这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离婚率高的一个诱因。这里需要提醒大家,并不是说出现一次两次这样的行为就可以判定离婚,而是要有证据证明他有这样的恶习,是一种长期的习惯了,屡教不改,给了你很多次改正的机会,你还是致他人感受于不顾,这种情况不仅你不能履行家庭的义务,让双方难以共同生活,甚至因为你的这些恶习对家庭产生危害。所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这个条件更多一些,它必须满足分居满两年的事实,这个分居满两年是指的是持续状态下,不持续的累计满两年是不可以的。比方说,你们俩闹别扭了,你回娘家住了三个月,三个月之后他悔过,请你回家,你又搬回来,可回来住了两个月,发现他仍然没有改,你又搬出去住了一年多。中间这个情况一直发生反复。即使这几年中你们是聚少离多的,但都没有持续满两年,这时候就没有满足条件。

同时,我们要考虑到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的原因。比如在刚才我们的案例说,丈夫因为工作原因被外派到国外常驻,这一去可能就是几年,中间也可能只有偶尔的节假日才能回来,但我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说这我们已经分居满两年了,这可以算分居吗?

那其实是不行的。因为这种分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是因为其他客观原因。

这里要跟大家解释一下,法律明确列举的是赌博和吸毒,但恶习可是有很多种,判断是不是恶习,要看这是不是真正影响到正常的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比如酗酒,一般我们说小酌怡情,你如果天天酗酒,酒醉之后要动手打人、跟外人发生争执,被带进了派出所,这些长期呈现出了一种惯性的状态,对家庭没有任何的好处,用社会的通常标准来看,也可以把它定义为这里讲的“恶习”。

刚刚提到法律上规定了第五条,我们叫做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为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引起,有的是因为性格不合,感情变淡或者变异而引起的。法律不可能罗列出全部,所以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现在出个小测试,大家来想想这个题目的答案:如果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了,另外一方起诉离婚,一定会被准予吗?

你们思考五秒钟,是否立刻有答案了?他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定代表你们感情确已破裂了吗?这个才是离婚的标准。因此需要去看被追究的刑事责任的原因是什么?轻微犯罪还是严重犯罪?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承担的是哪种类型的刑事责任?你们两个过往的感情基础是怎么样的?婚姻的期限?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这种情况不能够一概而论,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更常见一点的情况比如患病,是不是也是一方可以提出的理由呢?这里面也可能包含几种情形,比如婚前隐瞒了病情,那么要看隐瞒哪些不应该隐瞒的情况,是不是影响你们的生活和感情?又比如婚前坦白了病情,但是婚后久治不愈,再比如是婚后患病,但是依然久治不愈。久治不愈到什么样的程度,是不是足以让一个段好的感情也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

在这些问题的答案追求之上,我们要强调的是,所有的东西都需要充分的证据证明,才可能有最终的确定结论。

02法院驳回了我的起诉,我该怎么办

当你的证据不是那么充分的时候,第一次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是有可能的。有一个诉讼法上的规定,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原告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离婚,也就是说,你在第一次被判不准离婚之后,你在六个月内,除非你用了另外一条事实和理由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受理之后也会驳回起诉。

如果是要用相同的理由,比如你还是会说他有赌博这样屡教不改的恶习,第二次起诉是要在第一次判决之后的六个月。那么有可能第一次起诉不准离婚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但第二次起诉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了,所以我们说一般在第二次起诉的情况下,法院是会判决离婚的。

这就间接地回答了大家经常会问我的一个问题,如果我现在起诉离婚,我要多久才能会获得自由。答案就是如果你没有很充分的证据,确保第一次法院一定会判离,那么你就要做好两次诉讼的准备,因此这个时间成本至少是一年以上,应该是在一年到两年之间。它还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当中涉及到的离婚要分割的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审理时作通盘的考虑,如果案情特别复杂,可能延长审限,两审程序下来2、3年都是有可能的。

03对方不同意离婚,甚至失联了,我该怎么办?

还有人会问我:你刚才讲的是婚姻的离婚判定的实质条件,可是我遇上的男人更没有担当,我连他人在哪儿都找不到了?我该去告谁呢?

不要慌,不论他本人找不找得到与否,跟他是否成因为这个案件的被告是两件事情。在你的离婚诉讼当中,被告一定是明确的,一定是你的结婚对象。至于他是否能找得到,这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法院送达问题,你需要提供他的联系方式,让法院穷尽一切办法联系上他,即便最后找不到,也没有关系,法院有公告送达的程序,并不是说一定要联系上他,让他到法庭前来,你的离婚诉讼才能够进去下去。如果法律只有你领着他前来才能判决,那岂不是不能保护你的利益了吗?

对于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该准予离婚

刚才我们讲的几项都是在这个人是没有进入特别程序之前,他是我们正常生活当中的一个自然人,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去处理。如果这个人已经成为民法中的宣告失踪人的话,你向他起诉离婚,法院是会认定准许离婚的。所以再介绍一下什么叫宣告失踪吧。宣告失踪,并不是说我发现我联系不上他,我就可以去派出所报案,然后就可以说这个人宣告失踪了。

当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时候,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失踪,要到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满三个月,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能否得到确认来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这里面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了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以及与被宣告中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那么作为配偶而言。他是属于第一利害关系人。

用到这项条款,一般是因为某些意外情况发生,比如地震,比如飞机失事等等,而不是我们简单的说联系不上人了。但假定这个人已经被宣告失踪了,宣告失踪也并不导致婚姻关系自然而然的解除,所以作为配偶,你还是要向法院通过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

如果你和你的伴侣之间不能好聚好散,你确定自己真的想要离婚后,法律程序也并非那么难走。你需要将你无法和对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原因如实总结,留好证据。不要害怕自己一生的幸福都被耽搁,法律一定会将你从痛苦的婚姻中解救出来。

好了,本节课总结几点:

感情确以破裂是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

,有几种法定的客观的情况出现,经调解无效,就是算感情确以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02即使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被判离,也可以再次起诉,但要注意6个月内如果用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会不予受理,受理之后也会驳回起诉,所以理由很重要。

03主张离婚一定要准备好证据,但比准备好证据更重要的是思想上一定弄明白自己的心意:你真的想转身不再见了吗?

04彩蛋课:21个法商思维之路示弱思维

我们法律工作者,不是任何时候都是“正面刚”,适度示弱也是一种智慧。比如我们在取证时要需要其他法律工作者帮助,就不会表现的特别强势,相反的,律师能适当示弱,有利于沟通,求一种职业共同体的亲近感,可以拉近距离。

夫妻之间吵架总是免不了的。很多时候就是缺乏“示弱思维”导致一点鸡毛蒜皮的小事演变成不可调和的世界大战。双方都不肯退让,双方都想成为赢家。

这个时候,聪明的一方会选择适当地示弱,特别是男人,如果能够主动地示弱,给女人一个面子,也就能很好地缓解女人的怒气,让“战争”得以停火。

工作中也一样,在遇到“霸道老虎”的时候,适时地退避、谦让一下,会免去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强弱是暂时的,相互转化的。处于弱势时,暂时隐忍、退让、伪装,以积蓄力量,促成向强势的质变,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的方法。事物的变化是多样、复杂的,人们应该对强弱保持清醒的认识。

弱者无恒弱,强者无恒强。弱小的下面隐藏的可能是强大,强大的背后隐含的可能是虚弱。

本文选自笔者正在学习的方芳的在线课程《幸福女人必备的法律智慧,教你掌握婚姻主动权》,以下是基于负责任态度放出原文链接:方芳老师音频课程的微信二维码链接,需要的小伙伴可以自取。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mingxiaoxing101进行删除

附上完整课程目录:

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离婚这篇说清楚了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2、不予受理的情况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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