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是不是就可以自由了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离婚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真的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这可不一定!尽管当事人已经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实际上仍存在判决不离婚的可能性,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一.经典案例回顾

执笔写这篇文章之时,不禁让我想起前不久接待的客户小李(化名)的咨询,大致情况是小李与其丈夫感情破裂,但是小李的丈夫一直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确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小李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两次离婚诉讼,但是两次判决均为不准予离婚。

小李前两次的离婚诉讼均没有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而是在网上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只要起诉两次,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只是走个程序的问题,没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去代理。

一方面,小李没有诉讼经验,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两次离婚诉讼中小李都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另一方面,小李的丈夫却在庭审上极力挽回这段感情,作出婚姻修复承诺。判决结果让小李觉得很不可思议,小李这才意识到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

其实,在初步了解小李的情况后,我对于两次诉讼离婚,法院均判决不离婚的结果并不意外。只是在小李的认知中,

第二次诉讼只是走程序就能达到其离婚的目的。这种错误的思想,导致小李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后,仍未达到离婚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为何大家认为两次诉讼离婚就一定会判决离婚?但现实生活中,

往往会存在两次诉讼离婚还是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获取如下三个重要信息:

其一,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

在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再次起诉的请求;

其二,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原告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

,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其三,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离婚请求,并不代表一定会判决离婚,起诉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最后法院是否支持,则要

依据提交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时,本着调解的原则,对于首次提出离婚的案件且离婚诉请存在争议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为主,而不能简单依照一方的起诉而草率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当事人6个月后未和好,婚姻关系确无法维系再诉至人民法院的,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设置六个月的和解期

,主要考虑到给予双方更加宽裕的时间充分考虑离婚与否的问题。同时,也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一个挽回夫妻感情的机会。

小李正是了解到了上述的规定,认定二次诉讼离婚肯定会判决离婚。但是,以上只是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并不代表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诉讼都是存在风险的,

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前我们谁都无法保证诉讼的结果。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可以大大增加胜诉的概率。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下面我们谈谈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离婚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列举了14条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注:该内容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相抵触,应属于无效)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因此,若离婚诉讼当事人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双方的情况并不满足上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在我国采取离婚限制主义的法律环境下,无其他明显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官在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引用该条文判决不准予离婚诉请。

事实上,起诉的次数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只有一个: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在仅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且陈述的内容不一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经有了第一次起诉的基础,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仍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具体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若在6个月的和解期,仍然与对方共同生活,亲密接触,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有和好的迹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在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不离婚。

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

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的6个月和解期期间,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好相关证据,同时注意避免与对方有不必要的相处。

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第一,双方谈及

离婚事宜的微信

、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二,双方长期处于

分居的状态的证据

第三,防止对方收集有关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应尽量

避免与对方在公开场合在一起

,如一起外出旅游,参加聚会等。

3、现在很多人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是为了第二次的起诉做铺垫的,故认为第一次的起诉并不重要。为了节省等判决的时间,在法院判决出来前即向法院提出撤诉。

这种情况,当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可根据第一次起诉时撤诉的行为,可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不作为曾经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将二次离婚诉讼视为第一次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认定。

因此,

诉讼策略很重要,走错一步或者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走向

,专业律师的价值往往就是在此时体现。

4、若一方存在特殊的情形,如患有精神疾病,而其法定代表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官出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考虑而不准予双方离婚。

再如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官也会斟酌子女的利益而不准予双方离婚,待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判决。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形很多,文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

文章结语:

看完这篇文章的朋友或许会感叹,第二次起诉离婚竟然还有判决不离婚的可能?特别《民法典》出台后,协议离婚都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当今社会想要离婚或已成为一大难题?

其实不然,专业的婚姻律师有多种诉讼技巧可以做到快速离婚,同时为你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因此,若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

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做

,而不是像文章开头的主人公小李那样,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后才去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图片来源于网络

协议离婚:先冷静30天诉讼离婚:分居一年起诉两次就可以离婚

张康兄律师婚姻家事法与财富传承(公众号)

重磅内容预警——

1、啥?离婚冷静期?先冷静30天再离婚?啥事儿也不干,净往民政局跑了,算了,交给律师,去法院起诉离婚吧,省心!

2、啥?现在不用分居两年,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啊?大喜讯啊!

3、啥?对家庭贡献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家庭煮夫和主妇的福音啊!

4、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5、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一个条文就让万千律师叫苦不迭吗?

6、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生效日期要定在2021年1月1日吗?

它来了,它真的来了!

民法典即将问世,其中一个条文就让律师们叫苦不迭,为什么呢?且看——

律师们这些年掉的头发,全都错付了~~!!!

让我们捧起厚厚的民法典,从头来过……

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生效日期却定在2021年1月1日吗?因为——

很多当事人也问张律师,听说新婚姻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我结婚、离婚有什么影响啊?

但实际上,很多律师和当事人都是过于杞人忧天了,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适当删改、新增部分法律规定,让原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我们只需要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修改内容,查缺补漏,就能很自如地掌握这部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啦!

本文选取民法典中当事人最关心的夫妻财产、离婚、继承等内容变化,和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现代人的收入方式和途径较之以往更加多元化,“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很好地弥补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局限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由列举改为表述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直接纳入。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签字、事后追认等);

2.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3.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经营。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新增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防止一方久拖不离、趁机转移财产的现象,一言以蔽之:不离婚,即可分财产。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新增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注意,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对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劝和”作用,但对于铁定离婚的当事人,根本就是一种负担。

而且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大量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直接涌入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增大了法院压力。

根据张律师的办案经验,从法院收案到调解离婚,15天以内是完全有可能的。(仅针对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均无争议的案件而言)。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两次起诉离婚+一年分居,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相对实现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是相对分居满两年而言)。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起诉四五次都有可能无法离婚,当事人只有结婚自由,却没有离婚自由。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直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两次诉讼均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话,刚好是3个月*2+6个月=1年,也就是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删除离婚请求补偿时需“夫妻书面约定财产AA制度”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夫妻离婚成本增大,需要补偿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

这个规定提示广大饮食男女:赶紧抢着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吧!有助于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没有界定。个人认为,一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给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的空间,出轨等情形有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分割财产,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六、删除转移财产的认定前提条件“离婚时”,过去,一方往往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无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时双方已经感情不和,法院就不会认定转移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婚内转移财产的,离婚时都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继承编

一、新增打印遗嘱。

这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的继承法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导致一些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判决无效。

这个条文,是时代发展、科技发展的产物,遗嘱形式更加灵活,立遗嘱更加方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新增录像遗嘱。

拿起手机自拍就能立遗嘱了呢,别忘了找两个见证人哦。(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个人认为,录像遗嘱,不容易篡改,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现代通讯设备如此发达,立遗嘱更加高效。但录像遗嘱如何保存原始载体,需要实践检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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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是救了夫妻还是再限自由

?在近年离婚率不断上升的情形下,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民法典》引入“离婚冷静期”,这意味着协议离婚将新增30天缓冲带。但面对这项变化,大多数网友选择“不买账”。

早在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针对离婚率较高及轻率离婚的现象,拟增设“离婚冷静期”,即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撤回申请。[1]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的夏吟兰教授认为,规定一个离婚的冷静期,人们可以在冷静期内再认真、慎重地考虑“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可以减少为规避政策的草率离婚。

比如3月5日在西安办理离婚的一对年轻人,经工作人员劝说仍决定离婚。结果在离婚证快要打印好的时候,两人开始后悔,刚办完离婚就开始办复婚手续。[2]

那么中国夫妻究竟需要离婚冷静期吗?

5月15日,中国日报发了一场以“离婚冷静期”为主题的投票,截止5月21日0时20分,投票显示,不支持率高达83%。

有网友认为,离婚是个人自由、无需干预,轻率离婚后还可以复婚。

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王丹表示,如果站在旁观者角度里看,冲动离婚并不只解除婚姻双方的关系,它对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

除了不愿离婚自由受干预,网友还有一个重大疑问:受家暴摧残、希望摆脱婚姻噩梦的人,难道不会在这段冷静期内遭受更多折磨吗?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做了回应,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3]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进一步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流程:

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据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沈家观介绍,为落实相关新规定,今年,市民政部门对本市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专门研发了针对离婚冷静期的操作模块。市民在“一网通办”上进行离婚登记的预约也将调整为离婚登记申请预约。今后,市民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可以继续在网上进行预约(含移动端和PC端)。[4]

如果冷静期内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对于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4日在民政部通气会上表示,这期间任何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通过到法院去起诉,

诉讼离婚

,要么两个人在一块生活,说明你们还要再冷静反思。

其实,“离婚冷静期”并不是中国独创。美国有“离婚等待期”,韩国有“离婚熟虑制”,英国有反省和考虑期,俄罗斯也设定了离婚期限。[6]

美国设立离婚等待期,源于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以及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因此各州会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

韩国的“离婚熟虑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原有的离婚制度,韩国蔚山地方法院宣称,2006年向该法院申请离婚者中,有84%最终离婚成功,这一比例在2008年降至62%。

出于对家庭暴力的考虑,纽约州的《纽约家庭关系法》规定: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按照韩国的新法,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决定缩短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

参考文献:

[1]民法典草案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关注离婚冷静期男士居多.中国青年报

[2]西安婚姻登记处恢复上班离婚预约爆满有人刚办完离婚又复婚.华商网

[3]全国人大法工委: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澎湃新闻

[4]“离婚冷静期”来了!怎么个“冷静”法?.上海奉贤发布

[5]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冷静3个月期间不得提离婚.北京青年报

[6]“离婚冷静期”在国外…….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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